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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答辯狀

時間:2024-07-16 09:57:30 答辯狀 我要投稿

[優(yōu)秀]上訴答辯狀

  答辯狀有利于人民大院充分了解案情,判斷是非,從而做出正確的判決。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很多無法和解的事情都需要通過法庭判決,我們開庭前都會預先做好答辯狀,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上訴答辯狀,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優(yōu)秀]上訴答辯狀

上訴答辯狀1

  答辯人(被上訴人):

  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

  被答辯人(上訴人):

  住所地:

  因被答辯人不服_______區(qū)人民法院_____行初字第_____號《行政裁定書》提起上訴一案,答辯人現(xiàn)根據(jù)事實和法律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事項: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一、答辯人做出《_______區(qū)集體土地被拆遷房屋補償面積認定會審表》(以下簡稱《會審表》)沒有超越職權。

  《_______市征地補償實施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下列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一)協(xié)助征地補償?shù)怯、調查;(二)督促、指導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具體事項;(三)監(jiān)督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對征地補償費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開等情況;(四)協(xié)助處理征地補償糾紛及遺留問題。

  根據(jù)該規(guī)范性法規(guī)文件的規(guī)定,_______市_______區(qū)_______街道辦事處在征地拆遷工作中有“協(xié)助征地補償?shù)怯、調查”的職權和職責,而做出《_______區(qū)集體土地被拆遷房屋補償面積認定會審表》即是履行該職責的體現(xiàn)。答辯人做出《會審表》的行為,性質上屬于征地補償?shù)怯、調查行為,該行為并沒有超越職權,依據(jù)即是上述規(guī)范性法規(guī)文件的明確授權。

  二、《會審表》并非是對上訴人“房屋合法性”的認定,而是對其“補償面積”的認定。

  1、上訴人以“答辯人并非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無權對房屋的合法性進行認定”為由,認為答辯人超越了法定職權。對此,答辯人認為,上訴人錯誤地將“房屋補償面積認定”等同于“房屋合法性認定”,混淆了概念與事實。

  《會審表》并沒有認定上訴人的房屋哪些合法,哪些違法,合法面積多少,違法面積多少,《會審表》只是認定在征地拆遷中依法應該給予上訴人征地拆遷補償?shù)摹胺课菅a償面積”的多少。

  2、答辯人認定上訴人“房屋補償面積”依據(jù)的是《_______市征地補償實施辦法》(即_______市人民政府_______號令)。《_______市征地補償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取得市、縣(市)房屋產(chǎn)權管理部門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后頒發(fā)的房屋權屬證書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為依據(jù)。

  《_______市征地補償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未取得市、縣(市)房屋產(chǎn)權管理部門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后頒發(fā)的房屋權屬證書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由區(qū)、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規(guī)定認定:(一)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后興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為依據(jù);(二)市區(qū)范圍內,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興建的房屋,屬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須經(jīng)鄉(xiāng)(鎮(zhèn)、場、街道)批準;屬占用耕地建房的,須經(jīng)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未經(jīng)批準的,按違法建筑處理。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前興建的房屋未進行改建、擴建的,按合法建筑對待。(三)縣(市)轄區(qū)內,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前興建的房屋,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實際情況進行認定。

  答辯人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認定上訴人的房屋補償面積,合理合法,做出這樣的認定,并不越權,亦不違法。

  三、《會審表》不具備可訴性。

  1、答辯人做出《會審表》是一種準備行為,屬于部分性行政行為,是為最終做出權利義務安排進行的程序性、階段性工作行為。

  一個項目的征地拆遷工作,是一項程序繁雜的系統(tǒng)工程。從建設單位申請用地、批準用地、擬定征地方案、發(fā)布征地公告,到最后補償安置、拆遷騰地,要經(jīng)過許多環(huán)節(jié)和程序。這些程序中的很多工作是流程性的`,有些屬于資料調查登記,有些屬于準備工作,這些工作主要是為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所做出的各種準備行為。如果這些行為都是可訴的,無疑會徹底打亂整個征地拆遷工作的連貫性和延續(xù)性,大大降低工作效率,提高行政成本和時間成本,浪費很多人力物力,甚至使整個征地拆遷工作無法進行。

  以答辯人做出的《會審表》來說,該《會審表》是一種資料調查、登記、確認行為,既未送達上訴人,亦未經(jīng)過行政復議程序復議,未經(jīng)復議的行政行為,屬于尚未成熟的行政行為。《會審表》依附于其后續(xù)的決定行為,本身缺乏獨立性。《會審表》是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做出的,在《會審表》做出之前,工作人員已經(jīng)就上訴人房屋補償面積問題做了大量的調查、核實工作;在《會審表》做出之后,尚有《征地補償告知書》、《限期騰地決定書》。在這些程序中,如果抽掉《會審表》,對上訴人被拆遷房屋認定的補償面積是不會發(fā)生變化的。故《會審表》不能單獨的影響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答辯人只是依據(jù)事實,進行確認,沒有增加或者減少上訴人的權利義務,不屬于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如果《會審表》是無后續(xù)行為的,也就是說,其具有影響上訴人權益的獨立性,才是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8號)第一條第二款第(六)項之規(guī)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chǎn)生實際影響的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2、答辯人并未將《會審表》送達上訴人,答辯人做出《會審表》的行為不具備具體行政行為的拘束力和執(zhí)行力。

  具體行政行為一經(jīng)做出,對管理相對人來說立即產(chǎn)生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具體行政行為一經(jīng)生效后行政機關和對方當事人都必須遵守,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成員必須予以尊重的效力。對于已經(jīng)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不但對方當事人應當接受并履行義務,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也不得隨意更改,而且其他國家機關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受理和處理同一案件,其他社會成員也不得對同一案件進行隨意的干擾。

  執(zhí)行力是指使用國家強制力迫使當事人履行義務或者以其他方式實現(xiàn)具體行政行為權利義務安排的效力。

  綜合言之,行政訴訟法意義上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一種行政主體行使對外管理職權實施的產(chǎn)生“規(guī)制”效果的行政行為。所謂“規(guī)制”效果,是指該行為能產(chǎn)生規(guī)范、處分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說該行為實際影響、侵害到了相對人為法律所保護的權益。如果不能產(chǎn)生“規(guī)制”的法律效果,就不是行政訴訟法意義上的具體行政行為。

  本案中,《面積認定會審表》只是一個房屋面積認定材料,不具備具體行政行為所具有的拘束力與執(zhí)行力,不具有法律的強制效力,并不滿足“規(guī)制”法律效果的要件。

  綜合上述事實和理由,答辯人做出《會審表》的行為并沒有超越職權,亦不違法,該行為不具備可訴性。_______區(qū)人民法院____行初字第____號《行政裁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答辯人據(jù)此請求法院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_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jù)材料______份。

上訴答辯狀2

  原告名稱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職務電話

  企業(yè)性質工商登記核準號

  經(jīng)營范圍和方式

  開戶銀行帳號

  被告名稱

  所在地址電話

  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訴狀副本份

  起訴人

  日期

  注:1.本訴狀供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民事、行政訴訟用,用鋼筆、毛筆書寫或印制。

  2.被告是法人、組織或行政機關的,應寫明其名稱和所在地址;民事訴訟的'被告是公民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或年齡)、民族、籍貫、職業(yè)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

  3.事實與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夠用時,可增加中頁。

  4.起訴人署名欄應寫明法人或其他組織全稱,加蓋單位公章。

上訴答辯狀3

  答辯人(被上訴人):

  地址:

  被答辯人:

  地址:

  答辯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到_______市人民法院轉來上訴人____________對(______)仙民一初字第____________號判決不服的上訴狀副本,現(xiàn)對其上訴依法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答辯事項:

  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事實與理由:

  一、上訴人認為雇傭關系有特定條件,一般屬于私人勞動,而____________是法人單位,所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不能形成雇傭關系。其實這個觀點已經(jīng)過時。隨著社會經(jīng)濟的發(fā)展,用工形式的多樣化。在司法理論和實踐當中,恰恰相反,雇傭關系的主體范圍是相當廣泛的,凡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均可以形成雇傭關系;而勞動關系主體則是單一的,是特定的,即一方只能是勞動者本人,另一方只能是用工單位。故上訴人所述觀點不成立。

  實際上,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間是雇傭關系不是勞動關系或承攬關系,其理由見一審代理詞。

  二、上訴人說“如果被上訴人是在所謂的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那被上訴人是工傷呀”被上訴人認為,這是基本常識的`錯誤!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這里恰恰是對雇傭關系的規(guī)定,而不是對工傷的規(guī)定。上訴人以此來說明是工傷,簡直是無稽之談!

  三、上訴人說被上訴人與老板____________形成了雇傭或承攬關系,簡直匪夷所思!被上訴人根本就不認識____________,更沒有與____________談過搬運價錢的問題,每噸____元的搬運費是上訴人與____________商定的,而且是由上訴人的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的妻子代表上訴人在次日平均發(fā)放給參加搬運的全部雇員的。

  四、上訴人說“從____________送谷子到____________直至被上訴人受傷____________均不在場”,更是彌天大謊!幾份證據(jù)都印證了當晚____________指揮過現(xiàn)場,而且是____________發(fā)現(xiàn)被上訴人受傷暈倒在廁所,叫證人____________等人一起將被上訴人拉出廁所,運往醫(yī)院的。這些不可辯駁的事實,居然為上訴人矢口否認,實在令人震驚!

  審判長,本案由于上訴人自持財大氣粗,故意刁難,從中作梗,使得案件一波三折,讓被上訴人經(jīng)歷了漫長的等待與痛苦的煎熬。

  自_______年_____月事故發(fā)生以來,被上訴人經(jīng)歷了起訴、被迫撤訴,申請工傷認定、不予受理,再次起訴等一系列的訴訟與勞動工傷認定程序,終于有了法院判決的結果。雖然被上訴人對賠償數(shù)額不盡滿意,但也能識大體,在律師的建議下,放棄了上訴的權利?墒牵瑳]有想到財大氣粗的老板竟然反身過來提出上訴,故意造成訟累,以便將被上訴人拖垮,以達到其不愿承擔社會和法律責任的目的。其目的有違社會的公平正義、道德良心,望合議庭予以明察。

  該起人身損害事故給被上訴人及家庭所帶來的巨大悲痛是難以用金錢彌補的,而上訴人的故意訟累、逃脫責任的做法,令正處于痛苦中的被上訴人更加心寒。被上訴人懇請貴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此致

  ____________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jù)材料______份。

上訴答辯狀4

  答辯人:水廠

  法定代表人:(該廠廠長)

  答辯人因中國石化集團物探大隊(法定代表人:,該隊隊長)不服法院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上訴一案提出答辯理由和根據(jù)如下:

  一、上訴人實施的爆破行為屬于高度危險作業(yè),本案應當適用特殊侵權責任予以審理。原審法院在適用法律及舉證責任分配上正確。

  1、上訴人在上訴狀中對原審法院確定的案由予以片面解讀和理解,意在規(guī)避法律詞匯的詞義解釋,同時,上訴人一再強調“自己在實施勘探作業(yè)時規(guī)范、安全操作、所以自己就不是高度危險作業(yè)”,當然以上訴人對法律的理解與認知,這樣去理解什么是高度危險作業(yè)答辯人也不與責難。高度危險作業(yè)是指從事對周圍環(huán)境具有高度危險的施工、操作等作業(yè)方式,高度危險責任則是指從事對周邊環(huán)境具有高度危險的作業(yè)對人身和財產(chǎn)造成損害所應承擔的侵權責任。高度危險侵權責任最早在《民法通則》第123條中予以規(guī)定,《侵權責任法》在此基礎之上以專章對高度危險責任的規(guī)則原則、具體責任類型等做出比較細致的規(guī)定,據(jù)上訴法律之規(guī)定,高度危險責任在歸責原則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基于行為和物件的固有危險性,行為人即使主觀上不存在過錯,也應當對其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2、上訴人在上訴中一再宣稱自己自己是依法取得了許可,按照操作流程予以實施的爆破作業(yè),一再的引用所謂的“真實數(shù)據(jù)”達到“合理標準”,甚至引用和片面認知《爆破安全規(guī)程GB 22-20 》國家標準。在此國家標準

  4. .2中明確規(guī)定“爆破會造成巷道涌水、堤壩漏水、河床嚴重阻塞、泉水變遷的;爆破可能危及建(構)筑物、公共設施或人員的安全而無有效防護措施的;不應進行爆破作業(yè)!鼻疑显V人所稱的'30米的安全距離也是錯誤認知,該標準中所稱30米的安全距離是指地下爆破距離地下炸藥庫房的最低要求距離,并非指遠離30米是對所有物或人不至于造成損害的安全距離。

  3、上訴人一再聲稱自己的行為達到所謂的“標準”,嚴格的按照所謂的“流程”,取得了所謂“資質”而付諸于實施的,但是上訴人卻忘記了最重要的一點:地質環(huán)境的復雜性決定了其行為的固有高度危險性,因此即使上訴人采取了如何周全的措施,都不能完全避免其造成損害的風險。即使上訴人實施勘探行為操作規(guī)范且符合所謂的“安全距離“也不能免除其應承當?shù)奶厥馇謾嘭熑巍?/p>

  4、基于上訴之事實和理由,上訴人不應當反復的強調自己是如何的“合法”、“安全”、“規(guī)范”的操作,而應當對其爆破行為與答辯人所屬水井水位下降不存在因果關系予以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承擔不利于己的法律后果。故本案應當適用特殊侵權責任予以審理。原審法院在適用法律及舉證責任分配上正確。

  二、原審法院對答辯人在原審時提供的證據(jù)材料進行了嚴密、細致的審查,且依法進行現(xiàn)場勘驗,依職權調取相關證據(jù)材料,達到了證據(jù)確實、充分的證明要求,并經(jīng)綜合分析、判斷,對本案事實認定清楚。

  1、答辯人在本案一審程序時,對上訴人對答辯人的造成的損害結果予以

  了充分的證實,通過原審法院所依職權收集的相關證據(jù),形成了非常完備的證據(jù)鏈條,充分證實了答辯人因上訴人之危險作業(yè)行為所受到的實際損害結果。

  2、上訴人企圖通過某個證據(jù)的表明瑕疵而達到推脫自己責任的目的是枉

  然。答辯人所屬水井經(jīng)竣工后,必然要經(jīng)過相關管理部門的驗收,通過常識得之:花費巨資而換來的是一口日出水量僅30余方的水井是不可能得到驗收合格的報告的,要明白一點,這不是一家三口的供水井,是需要孕育一方的安全之水、希望之泉。通過相關證據(jù)充分證實答辯人之水井在 年竣工后日出水量為110余立方,且在上訴人實施危險作業(yè)后,發(fā)生了銳減至日50余

  立方的巨大差異,導致了一方百姓的飲水困難。百姓的救命之水、希望之泉又被上訴人的不負責任自私行為玩弄成泡影。

  3、上訴人在上訴中稱其是“為大力實施國家能源戰(zhàn)略重點規(guī)劃,進行加快川西北地區(qū)石油天然氣勘探及地震斷裂帶調查的工作。同時為緩解川西氣荒局面在實施的三分量三維地震勘探工程野外數(shù)據(jù)采集工作”,且聲稱原審法院刻意回避這個事實,聲稱得到了市、縣政府的大力支持。答辯人不明白上訴人強調這些或需要原審法院認可這些事實的意義何在,是需要人民法院對其一方面響應政策同時中飽私囊,一方面損害一方群眾利益的行為不予理睬,任意妄為?當然上訴人的企圖會破滅,黨和政府及人民法院不會支持其私欲而損害百姓之利益。

  4、承接答辯意見之第一要點,上訴人應對其的高度危險作業(yè)行為與答辯人的損害結果不存在因果關系,損害事實是因上訴人聲稱的季節(jié)氣候、地質條件、供水結構、地下水系等等因素造成的予以舉證證實。否則在不存在其它危害行為的前提條件下,應認定上訴人在水井周圍的放炮行為是造成水井出水量銳減的直接原因。原審法院事實認定清楚。

  三、原審法院對侵權損害的結果及賠償數(shù)額的確定做到了合理、合法,有理、有據(jù)。

  原審法院在對損害結果的認定及賠償數(shù)額的確定上依據(jù)了實事求是的核定原則,即對上訴人之危險行為造成的實際結果與補救措施需要花費的數(shù)額

  結合起來,確認了上訴人侵權行為的責任后果,做到了公平、公正,合理、合法。

  綜上所訴,鑒于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之明確規(guī)定,答辯人認為原審法院對事實的認定清楚、明確;證據(jù)確實、充分、完備,適時法律正確,懇請深知法律條文之規(guī)定,熟知法律及社科之常識,深悟法律之精神的上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之上訴請求。切實維護百姓之切身利益。

  此 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答辯狀5

  答辯人(一審原告,被上訴人):胡,女, 年4月5日出生,漢族, 縣人,家住 省 縣老廠鄉(xiāng)舍迫村委會下舍迫村,聯(lián)系電話:。

  上訴人因與答辯人健康權糾紛一案,不服 縣人民法院()羅民初字第45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現(xiàn)答辯人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足,應予維持。

  1、上訴人訴稱沒有接觸到答辯人,這簡直是無稽之談。 縣公安局老廠派出所的調查筆錄中答辯人的陳、楊證言、楊貴芳的證言和一審法院調查的楊保堂的證言相互印證的事實為" 年2月17日15時許,原告胡丈夫楊因其弟楊春堂擴寬村內道路占用土地事宜,發(fā)生廝打,后經(jīng)胡勸阻,雙方各自回家。后被告賀家粉到楊家門前吵鬧,胡上前勸阻,賀家粉推攮胡使其跌倒在地,致胡受傷,后被送往醫(yī)院住院治療"。

  2、上訴人訴稱答辯人受傷是因為抱著其丈夫而導致的`,這更是無稽之談。

  3、關于報銷新農(nóng)合是因為答辯人家沒有能力支付醫(yī)療費而采取的無奈之舉,并不能證明上訴人就沒有傷害著答辯人。

  4、關于楊貴芬的證言,答辯人認為其證人證言與其他證人證言及答辯人的陳是相互印證的,并無虛假之處。

  所以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足,應予維持。

  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一審法院審判,符合民訴法的相關規(guī)定,并無不當之處。上訴人作為一個公民其享有合法的訴訟權利本無可厚非,但是她不能借著合法的訴訟幌子,在訴訟過程中無中生有、搬弄是非、造謠生事,給一審法院、答辯人都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和不良影響。上訴人的這些行為是對其訴訟權利的濫用。

  基于以上的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足,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一審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判決本案是有理有據(jù),是合理合法。

  答辯人認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懇請二審人民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依法維持原判。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胡

  年06月24日

上訴答辯狀6

  答辯人: 省 縣衛(wèi)生局

  法定代表人:張

  答辯人于 年 6 月 3 日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上訴人(一審原告)張(健)不服 省 縣人民法院 年 5 月 15 日( )屏行初字第 03 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的《行政上訴狀》副本,閱后認為上訴人上訴無理。依法答辯如下:

  一審法院維持答辯人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合法、有效的。

  上訴人提出被子上訴人工作人員在對上訴人進行檢查時,未出示合法有效的證件。事實上,我們執(zhí)法人員 9 位中,有兩位向上訴人出示執(zhí)法證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在詢問筆錄中有記錄。至于執(zhí)法證件不一致是因執(zhí)法人員按照上級要求重新更換新證過程中,新舊證號有變動的緣故,還有著裝是按衛(wèi)生監(jiān)督所規(guī)范規(guī)定的。

  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未規(guī)定向上訴人發(fā)出《聽證告知書》,未告知上訴人享有的權利,違反法定程序。答辯人于 年 9 月 22 日向上訴人發(fā)出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并于 年 9 月 30 日舉行聽證,已經(jīng)充分給予上訴人聽證的權利,而且也完成了聽證過程。

  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在法定的期限內未提交《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送達回執(zhí)》程序性證據(jù)是錯誤的`,答辯人是在法定期限 10 日內已經(jīng)將實體證據(jù)和程序證據(jù)及法律依據(jù)全部提交給一審人民法院(詳見證據(jù)清單)

  上訴人提出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未取得《醫(yī)療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和執(zhí)業(yè)醫(yī)師資格對外實施診療活動,其認定錯誤。答辯人認為上訴人的《醫(yī)療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在 年 11 月 12 日屆滿已經(jīng)失效了,而且上訴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執(zhí)業(yè)醫(yī)師法》生效后,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執(zhí)業(yè)醫(yī)師法》就不具備執(zhí)業(yè)醫(yī)師法》資格,依法不得行醫(yī)。

  答辯人認為一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是正確的。上訴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執(zhí)業(yè)醫(yī)師法》生效后,上訴人沒有取得執(zhí)業(yè)醫(yī)師資格,依照《 省醫(y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上訴人沒有取得《醫(yī)療機構執(zhí)業(yè)訴可證》上訴人在未取得《醫(yī)療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和執(zhí)業(yè)醫(yī)師資格情況下一直擅自開展診療活動,其行為違反了《醫(yī)療機構管理條例》,答辯人是在依法履行公務,按照法定程序取締上訴人非法行醫(yī),給予上訴人行政處罰是合法的,也是保護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述理由無一成立,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此致

  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 縣衛(wèi)生局

  年 6 月 9 日

  相關知識

  一、行政上訴答辯狀的格式

  1、標題,寫明行政上訴答辯狀。

  2、首部,必須分別寫明原告和被告的有關情況。原告要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地址等情況,由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有管轄的范圍,被告欄要寫明被告機關或組織的全稱、地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3、正文,正文是行政起訴狀的核心內容,其具體內容和寫法另作論述。

  4、尾部,包括附項和落款。要寫明起訴人的姓名、日期,在附項中寫明本訴狀副本份數(shù)。

  二、行政上訴答辯狀的內容

  1、上訴請求。上訴請求是正文的第一項內容,即是原告提起行政訴訟要解決的問題,要達到的目的。根據(jù)行政案件的特點,原告所提出的上訴請求主要有:部分或全部撤銷處罰決定;變更處罰決定;提出賠償損失等。如例文一,訴訟請求有兩個:

  (1)撤銷被告發(fā)出的治安管理處罰裁決書

  (2)責令被告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chǎn)權的法定職責

  上訴請求要表述明確、具體,原告可以針對被告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以及自己的權益受損害的程度,依法提出恰如其份的請求。

  2、事實與理由,這部分要寫清楚提出上訴請求的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

  事實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依據(jù),起訴狀必須寫明被告侵犯起訴人合法權益的事實經(jīng)過、原因及造成的結果,指出行政爭議的焦點。如果是經(jīng)過行政復議后不服提出起訴的,還要寫清楚復議行政機關作出復議決定過程和結果。

  理由是在敘述事實的基礎上,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進行分析,論證訴訟請求合理合法。例如,對被告侵犯起訴人人身權和財產(chǎn)權的案件,原告要著重論述被告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事實不真實、證據(jù)不充分;或者違反了法定程序,所適用的法律有錯誤;或者被告純屬超越職權范圍、濫用職權的行為;或者該行政處罰過重,侵害了原告正當權益等。其理由應根據(jù)案件的不同而有所側重,但引用法律、法規(guī)條文必須準確,理由務必充分。

  3、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這部分內容要求原告就訴訟請求、列舉的事實、闡述的理由所舉之證據(jù),應當詳細、分明,以便人民法院在辦案過程中核對查實。

上訴答辯狀7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男,漢族,_________年9月6日出生,__________市迎澤區(qū)地稅局工作,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qū)__________路西二巷_____號_____單元_____號。

  答辯人就上訴人劉剛提出返還原物糾紛上訴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本案屬于公民合法享有所有權的房屋被他人非法侵占后引起的返還原物的侵權糾紛案件,并非單位內部分房糾紛,應屬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一審法院對于上訴人非法侵占訴爭房屋的事實認定清楚。

  二、答辯人名下只有訴爭房屋房產(chǎn)證上登記的唯一一套房產(chǎn),上訴人憑空捏造所謂答辯人與前妻騙取其他公房以及用非正常手段辦理訴爭房屋所有權的事實純屬烏有,也與本案審理沒有任何關系,答辯人不再贅述。

  三、本案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chǎn)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一審法院審理案件適用法律正確。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采信證據(jù)正確,但是上訴人置事實和法律于不顧,企圖永久占有答辯人的物權。在國家大力倡導保護私人財產(chǎn)權利的今天,答辯人相信正義一定能伸張,違法一定會受到制裁。為此,請求二審法院明鏡高懸,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

上訴答辯狀8

  答辯人(被上訴人):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族, ___ 年___月___ 日生,____省_____縣人,住__________。

  答辯人因離婚糾紛一案,現(xiàn)就上訴人__________不服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qū)人民法院(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提起的上訴,發(fā)表如下答辯意見:

  一、原審判決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判決離婚并無不當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婚姻關系存續(xù)時間雖然不算短,但是這是在極特殊的情況下存續(xù)的。男女雙方自從建立婚姻關系后在較長的時間內,始終是伴隨著爭執(zhí)和吵鬧,二人始終沒有能夠做到互諒互讓,沒有做到家庭的和諧和睦。早在___ 年___月就曾提出過離婚,并簽署了離婚協(xié)議。由于多年來雙方當事人均需上夜班,如果離婚獨自一人無法單獨照顧年幼的女兒,出于為孩子著想,才一直未辦理離婚手續(xù),使早已破裂的婚姻表面上一直得以延續(xù)而已。原審法院結合案件實際,還有于開庭后征求了現(xiàn)在已獨立生活并在本案中居中立的女兒的口頭及書面意見后,認定本案雙方當事人感情確已破裂,從而判決離婚并無不當。

  二、原審中上訴人已表態(tài)愿意有條件離婚,其現(xiàn)認為雙方還有和好可能無任何依據(jù)

  一審中上訴人曾在庭審中提出多種意見,要么在何情形下才同意離婚;要么錯誤地認為___ 縣的房子為其個人財產(chǎn),兩處房產(chǎn)都歸其所有才同意離婚等所謂解決雙方糾紛的方案(對此可查詢原庭審筆錄)。這就說明在內心里,上訴人已完全認可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現(xiàn)狀。如今,上訴人上訴稱雙方“還有和好的可能”。不知這可能出于何處,依據(jù)又是什么。本案的事實是,兩人在___ 年協(xié)議離婚但未辦理離婚登記后,上訴人并未進行自我檢討,認識其自身錯誤,并未包容和寬待女方,反而至今還一味把爭吵和感情破裂的原因歸咎于被上訴人,認為是被上訴人的無理取鬧。持別要說明的是本案中雙方目前已分居近一年,在兩級法院審理過程中及一審判決離婚后至今的時間內,雙方并無任何溝通或者交流,和好之說如何談起。被上訴人過去已忍受了多年痛苦的婚姻,身心俱疲,目前身體狀況也不好,心灰意冷,無法再維持這名存實亡的婚姻,上訴人居然還聲稱雙方還有和好的可能,這簡直就是對自己的一種傷害。被上訴人堅決要求離婚!

  三、上訴人稱一審判決對夫妻共同財產(chǎn)分割不公的主張不能成立

  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所稱的房屋出租的租金,無任何證據(jù)證實,所謂租金目前并無結余。對此,一是自女兒讀初中后,上訴人的工資負責家庭的日常伙食費,被上訴人的工資及后來的房租,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用品購買及女兒的教育支出。女兒畢業(yè)后就業(yè)費用也由被上訴人支付;二是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了位于___縣的房屋,而裝修則是由被上訴人一人負責并出資,購房款與裝修款花光了包括所收取的房租在內的所有的'積蓄;三是隨著年齡的增長,被上訴人身體一直不好,需要不時治療。同時,還需照顧92歲高齡的老母親,被上訴人所有收入不足以彌補各項開支,而多次找上訴人協(xié)商,上訴人均不愿拿出錢來,以至被上訴人在退休后至今還一直在___打工,辛勤操勞,補貼家用。由此可知,被上訴人現(xiàn)在手中哪兒來積蓄,如果說到積蓄,上訴人在一審答辯狀第三頁中倒是陳述其保管有“2萬3千元存款單”,倘若如此,那倒是夫妻共同存款,應當在本案中進行分割。

  至于本案中雙方的共同財產(chǎn)即對兩套房屋的分割。分割時應基于兩人已經(jīng)年老,主要考慮養(yǎng)老、居住的問題,根據(jù)實際情況,___市___ 區(qū)的這套房屋作為被上訴人單位的福利房,被上訴人的同事、朋友大都在該小區(qū)生活,判給被上訴人便于被上訴人日后的生活。并且,被上訴人92歲高齡的母親,住在___,需要被上訴人不時進行照顧,被上訴人目前的工作單位也在___,在___居住方便被上訴人的工作、生活及對老人的贍養(yǎng)。而上訴人目前已經(jīng)融入到___ 縣房子所在社區(qū)的生活中,由其在___ 居住生活有助于其享受晚年生活。故,原審法院根據(jù)《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chǎn)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chǎn)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之規(guī)定,做出一人擁有一處房產(chǎn)的判決并無不當。

  因此,上訴人在上訴狀中稱一審判決分割財產(chǎn)不公等主張不能成立。我方在此要重點說明的一點是,原審判決還沒有遵照離婚時對財產(chǎn)的分割應當照顧婦女一方的原則進行判決。如果說財產(chǎn)分割不公也應是被上訴人認為分割不公才對。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判決離婚,并對夫妻共同財產(chǎn)進行了分割,屬于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定充分,審判程序合法,裁判基本公允,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并無不當;相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成立,懇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并由上訴人承擔全部訴訟費用,以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此 致

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被上訴人):__________

   ___ 年___月___ 日

上訴答辯狀9

  答辯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答辯人因(原告)提起(案由)糾紛一案,現(xiàn)答辯如下:

  第一種寫法:針對原告起訴狀,按照事實部分、法律部分分別答辯,最后再明確提出我方對原告訴訟請求的態(tài)度:全部或者部分反對訴訟請求。

  第二種寫法:按照事實發(fā)展時間順序,對比雙方處理態(tài)度,將原告存在的問題一一展示出來。例如:

  (1)李掛靠被告承接工程,20××年6月21日,李以被告名義與原告簽訂了《合同》一份,其中對付款方式約定如下:需方路面澆結束驗收一次性付清所有矼款。工程結束后,被告并沒有收到工程的工程款,但仍于20××年11月墊付10萬元給原告。

  20××年4月2日被告與原告達成協(xié)議,由被告繼續(xù)墊付20萬給原告,同時對20××年6月21日簽訂的'購銷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變更如下:余款在本工程決算尾款到甲方賬戶后,一次性付清(憑李商品矼收料單據(jù)計價)。

  此處甲方指被告。新的協(xié)議于雙方代表簽字后生效,20xx年4月2日原告收到被告墊付的20萬元貨款。有被告與原告簽訂的“墊付商矼款協(xié)議書”和原告出具的收據(jù)各一份為證。

  根據(jù)被告與人民政府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人民政府必須將工程的工程款匯入被告指定的賬戶。但是到目前為止,人民政府尚未將該筆工程款匯入被告賬戶。因此根據(jù)20××年4月2日達成的新協(xié)議,被告清償原告剩余貨款的期限未到。

  另外,被告并未提供李商品矼收料單據(jù),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貨款數(shù)額不予認可。綜上所述,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包河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公司

  20年xx月xx日

上訴答辯狀10

  答辯人:xxx

  被告:xxx

  關于答辯人與被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被告于20xx年xx月xx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答辯人認為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具體理由如下:

  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23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依據(jù)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18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chǎn)的,不動產(chǎn)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按照答辯人提供的'《協(xié)議》、送貨單等證據(jù),被告到答辯人處已采購完貨物,應按照協(xié)議向答辯人支付貨款。

  依據(jù)上述《民事訴訟法》第2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8條之規(guī)定,本案中,被告到答辯人處自提貨物,答辯人所在地即為合同履行地。

  即使雙方未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該合同履行地,答辯人作為貨款接收一方,答辯人所在地

  即確定為合同履行地,答辯人所在地為xxx市xx區(qū)xx街道xx村,xxx區(qū)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被告的管轄異議無任何法律依據(jù),請求法院審查后予以駁回。

此致

  答辯人:

  時間:xxx人民法院

上訴答辯狀11

  答辯人:周xx,男,漢族,1956年XX月XX日生,住開封市禹王臺區(qū)XX街XX樓。

  因上訴人文XX不服開封市金明區(qū)人民法院【20xx】金民初字第XX號民事裁定書,就本案管轄權異議提出上訴,現(xiàn)答辯如下: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裁定依法有據(jù),故二審法院應予維持,對上訴人的無理訴求予以駁回。

  一、為什么這樣講,答辯人認為本案的關鍵在于是不是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專屬管轄制度。首先答辯人想先梳理一下有關這方面的法律規(guī)定和實踐中通行的認識。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特別規(guī)定某些特定類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行使管轄權,這是一種排它性的管轄,不僅排除了一般地域管轄而且還排除了當事人以協(xié)議的方式選擇其他法院管轄的可能性,凡法律規(guī)定為專屬管轄的訴訟一律適用專屬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因不動產(chǎn)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從字面含義剖析上述規(guī)定,可解讀出三個要點,即:不動產(chǎn)、不動產(chǎn)糾紛和不動產(chǎn)所在地。顯而易見,準確詮釋不動產(chǎn)糾紛的內涵是對其適用專屬管轄的關鍵,對不動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所在地的理解則是不動產(chǎn)糾紛專屬管轄的前提。何為不動產(chǎ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的規(guī)定,物包括不動產(chǎn)和動產(chǎn)。物可因以下兩個原因而成為不動產(chǎn):一是因其自然屬性而成為不動產(chǎn)。即該物天然地屬于不可移動的財產(chǎn),土地便是唯一具備這一特征的物。那些因利用土地而深植于土地或附著于土地之上的`物被稱為附著物或定著物。二是因其附著于土地而不可動。由于土地屬于絕對不可動的財產(chǎn),因此附著于土地或固定于土地上的許多物也成為不動產(chǎn),這類不動產(chǎn)大致分為三類:一是生長的莊稼、植物和樹木;二是人類添置或建筑在土地上的建筑物,如房屋、橋梁、道路等其他設施;三是因安裝或裝飾于房屋成為房屋上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的物。何為不動產(chǎn)所在地?不動產(chǎn)天然地與某一地點有著固定不變的聯(lián)系,此物理的存在地點即是不動產(chǎn)所在地。不動產(chǎn)所在地表明了不動產(chǎn)所屬的空間方位,作為靜態(tài)的聯(lián)結點,是確定糾紛由何法院管轄的一種聯(lián)系因素。所在地與住所地不同,前者針對物而言,是自然的存在,依不動產(chǎn)的物理性質而設;后者針對公民或法人而言,是其進行活動的主要場所,公民住所地指其戶籍所在地,法人住所地指法人主要營業(yè)地或者辦事機構所在地,由法律擬制而設。不動產(chǎn)所在地法院依常理即可推出是不動產(chǎn)所在的行政區(qū)劃范圍內的基層法院或中級法院。

  什么是不動產(chǎn)糾紛?對此我國立法并無明確說法,民事訴訟理論界對不動產(chǎn)糾紛的理解有四種觀點:

  一是不動產(chǎn)糾紛就是涉及不動產(chǎn)的所有糾紛。

  二是因不動產(chǎn)提起的訴訟,包括涉及不動產(chǎn)的所有權確認、買賣、租賃、抵押、典當、互易、贈與、征用拆遷、侵權損害等方面的訴訟。

  三是因不動產(chǎn)糾紛提起的訴訟,主要是因不動產(chǎn)的所有權、使用權、相鄰權發(fā)生糾紛而引起的訴訟,以及相鄰不動產(chǎn)之間因地界不清發(fā)生爭議而引起的訴訟等。

  四是法律上規(guī)定的不動產(chǎn)糾紛應當是指涉及不動產(chǎn)所有權的糾紛,而不應當擴大解釋為與不動產(chǎn)有任何聯(lián)系的糾紛,比如關于不動產(chǎn)的租賃合同糾紛,對不動產(chǎn)的侵權糾紛等,都不應當屬于專屬管轄意義上的不動產(chǎn)糾紛。

  有學者建議為不動產(chǎn)糾紛管轄重新設計的體系,以不動產(chǎn)物權訴訟和不動產(chǎn)債權訴訟的進行劃分,權利人基于不動產(chǎn)所享有的物權,包括所有權、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典權、抵押權6種。因不動產(chǎn)物權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chǎn)債權訴適用任意管轄。主要理由有三點:

  第一,就民事訴訟法律的規(guī)定來看,我國《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合同糾紛、侵權糾紛、婚姻家庭糾紛、繼承糾紛等案件的管轄問題都做了相應的規(guī)定,這些糾紛本身都有可能和不動產(chǎn)有關,但法律卻沒有明文規(guī)定只能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法院管轄。特別就不動產(chǎn)專屬管轄所在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而言,其第二款第三項也規(guī)定“遺產(chǎn)糾紛案件,由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和主要財產(chǎn)所在地法院管轄”。從善意角度理解,法條本身不可能作出自相矛盾的規(guī)定,因此可以推出《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并不意味著所有的不動產(chǎn)糾紛案件均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法院管轄;

  第二,司法實踐中的一些做法,已經(jīng)突破了傳統(tǒng)意義上的不動產(chǎn)專屬管轄原則,比如最高人民法院結合《擔保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在《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九條中規(guī)定:“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fā)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jù)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彼痉▽崉仗貏e是對于銀行貸款案件的審理均遵循這一規(guī)定,對于借款抵押擔保合同,在管轄問題上遵循從主合同管轄地原則,即便單純就抵押合同提起糾紛,也是由擔保人所在地法院管轄而不是由抵押物所在地法院管轄。而在與不動產(chǎn)關系更為緊密的建設工程領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九條從實踐需要的角度出發(fā),曾明確建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有關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雖然上述解釋的最終文本沒有確定這一條,但在最終文本第二十四條中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痹摋l規(guī)定預示著最高人民法院在實質上認可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并不屬于《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不動產(chǎn)專屬管轄的范圍,而適用合同糾紛一般地域管轄的規(guī)定。

  第三,從便利訴訟以及提高司法效率的角度講,不動產(chǎn)案件一律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也不符合法治效率原則。

  其次,合伙糾紛是一種合同關系,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guī)定,該案可以以“被告住所地”來確定管轄。

  再次,答辯人就爭議事實選擇向金明法院起訴,退一步講,即使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钡囊(guī)定,該案依法應由金明法院管轄。

  二、本案不適用專屬管轄還因為客觀上存在以下事實。

  1雙方簽訂有書面合伙協(xié)議,法律關系明確;

  2該房屋早在雙方發(fā)生糾紛前,已由上訴人轉讓給第三人,也就是說本案的任何一方都不再是該房屋的共有人;

  3本案法院確定的案由是合伙糾紛,原告訴訟請求是返還合伙出資款而不是其他。

  綜合以上意見,請二審法院能夠予以采信。

  答辯人:xxx

  二〇一x年八月十日

上訴答辯狀12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漢族,住_______________區(qū)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對上訴人_______________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不服(20__________)章民一初字第_____________

  號判決提出的上訴,現(xiàn)針對上訴答辯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據(jù)以認定事實的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因此(20__________)章民一初字第_____________號判決合理合法,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

  1、從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始開始至起訴不到半年時間,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事實。答辯人從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至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一直在租賃上訴人的同一店面,只是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至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期間,雙方并沒有正式簽訂租賃店面協(xié)議,只是以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收據(jù)來約束雙方的權利義務,收據(jù)上寫明,上訴人收取答辯人的店面押金__________萬元整,房租_______________元每月,此押金在歸還使用權后退回;隨著市場經(jīng)濟的發(fā)展,至20__________年上訴人要求房租漲至_____________元每月,雙方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了20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的“承租店面協(xié)議書”因還是承租原來的店面,因此按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收據(jù)的約定“此押金在歸還使用權后退回”,而合同是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到期,那么店面的使用權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已經(jīng)歸還,從歸還使用權至訴訟之日不到半年時間,根本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之事實。

  2、上訴人認為這__________萬元押金應按交易習慣確定為店面轉讓費,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jù)。

上訴答辯狀13

  答辯人:______省商業(yè)集團總公司

  住所地:______省______市______路______號

  法定代表人:劉______(董事長)

  答辯人因上訴人_______省______市家畜改良站就聯(lián)合投資合同糾紛一案提出上訴,現(xiàn)對其上訴內容答辯如下:

  (一)一審法院對本案認定事實清楚,法律關系定性準確,適用證據(jù)恰當,責任確定合理,審理程序合法。因此,______省人民法院(____)魯法經(jīng)初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合理合法,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維持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本案已經(jīng)證實的事實如下:

  1.答辯人與上訴人基于共同投資成立法人型聯(lián)營體(______省農(nóng)商聯(lián)合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的決意,而于___年___月___日簽訂了(______省農(nóng)商聯(lián)合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合同》和《______省農(nóng)商聯(lián)合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備忘錄》,該合同和備忘錄是雙方當事人合意的結果,應屬有效。因此,依法應予保護。

  2.答辯人依合同和備忘錄的約定,按期按量地將______萬元投資款匯付上訴人代收,以備成立法人一型聯(lián)營體。答辯人切實履行了合同規(guī)定的前期義務。

  3.上訴人產(chǎn)重違反了合同和備忘錄中規(guī)定的義務,未按合同和備忘錄的約定履行成立"______省農(nóng)商聯(lián)合發(fā)履展有限責任公司"注冊登記、稅務登記、土地劃轉、房產(chǎn)過戶等法律手續(xù)。至使"聯(lián)營公司"未能成立,顯然,上訴人已構成嚴重違約,其過錯責任完全在上訴人一方。

  4.更為嚴重、不能原諒的事實是,上訴人依合同和備忘錄約定取得答辯人匯付的______萬元投資款后,既不依約設立聯(lián)營公司,又不及時退還答辯人,而是隨意將該筆巨款挪做他用,不法地投入到上訴人的現(xiàn)屬法人企業(yè),嚴重地侵害了答辯人的合法財產(chǎn)權。對此,上訴人必須依法承擔法律后果。

  5.鑒于上訴人的.嚴重違約行為,答辯人原本期望從"聯(lián)營公司"年固定地得到約定數(shù)量的符合外貿(mào)出口標準的雞產(chǎn)品購買權的構想全面落空,雙方的合作基礎已蕩然無存。解除聯(lián)營合同關系已成必然。答辯人要求上訴人退還代收的投資款______萬元及其利息的主張合理合法。

  (二)答辯人對上訴狀中所持觀點的反駁。

  1.上訴人將答辯人匯付由其代收的_____萬元巨款"投入到冷藏廠"的行為,恰恰證實了上訴人的嚴重違約行為。因為該"冷藏 廠"實際全稱為"農(nóng)業(yè)部______省______良種肉雞示范場冷藏廠",它是"農(nóng)業(yè)部______省______良種雞示范場"這一獨立法人的分支機構。與答辯人和上訴人雙主約定的聯(lián)合公司(______省農(nóng)商聯(lián)合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毫不相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登記注冊手續(xù)完全證實了這一事實。上述足以證明上訴人將答辯人的投資款挪做他用(證據(jù)見一審卷宗)。

  2.上訴人采取愚弄答辯人方法,以魚目混珠、張冠李戴的手段,非法挪用答辯人的投資款,長期隱瞞事實真相,以掩蓋其嚴重違約的事實,這才是本案的根本所在。公理不允,法律不容。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約,且從根本上侵害了答辯人的合法權益,造成聯(lián)營公司未能成立的責任完全在上訴人一方,上訴人依法依約應承擔全部法律責任。我們認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無理,一審法院判決正確,望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公斷。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上訴答辯狀14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

  名稱: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因________________一案,對上訴人_____________不服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字第_____號判決,提出答辯狀。

  答辯的理由和根據(jù)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簽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答辯狀副本_____份。

  注:_________________答辯的'理由和根據(jù)應著重陳述對上訴書中有關問題的意見,并列據(jù)有關證據(jù)和法律依據(jù)。

上訴答辯狀15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被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因與本案上訴人________土地使用權確權糾紛一案,現(xiàn)針對上訴人的上訴事實與理由答辯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誤沒有任何依據(jù)。

  上訴人稱_______年_____月份,其通過中介與被上訴人把位于_______街______號的房產(chǎn)賣給被上訴人,約定房款________元,上述事實在一審法院判決書中得到了確認,并無對事實認定錯誤,至于上訴人稱被上訴人要把繳稅憑證給上訴人,且被上訴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純屬無中生有,且也不屬于本案爭議焦點。另外,上訴人在上訴狀中也未能說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中錯在何處,所以,上訴人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對土地使用權有明確的約定。

  在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提交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第三條即規(guī)定“甲方將房產(chǎn)移交給乙方時,該房產(chǎn)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并轉移給乙方。”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當初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對土地使用權進行了明確的約定。

  三、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超出被上訴人訴訟請求作出的.第二項判決違反了民事審判不告不理原則是無效的,該理由不能成立。

  一審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判決上訴人協(xié)助被上訴人辦理過戶手續(xù)是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屬理應包含的內容,因為既已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被上訴人,那倘若上訴人不配合被上訴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證過戶手續(xù),僅僅一審法院判決書中確認其土地使用權是沒有實際意義的。

  綜上所述。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合法、合理。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_________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

  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jù)材料__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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