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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新房購房合同
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那么常見的合同書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廣州新房購房合同,歡迎閱讀與收藏。
出賣人: 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xié)議:
第一條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__層__號房。該商品房的用途為__,屬__結構,層高為__米,建筑層數(shù)地上__層,地下__層,暫定名__。該商品房陽臺是【封閉式】【非封閉式】。該商品房合同約定建筑面積共__平方米,其中,套內(nèi)建筑面積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__平方米。
第二條計價方式與價款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____________按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人民幣)每平方米__元,總金額(人民幣)__千__百__拾__萬__千__百__拾__元整。
第三條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根據(jù)規(guī)定按照房地產(chǎn)管理局相關部門實測面積,多退少補。
第四條付款方式及期限買受人按下列第__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買受人在簽訂本合同時,一次性付清所購房屋全部房款。2.分期付款。
第五條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2種方式處理:
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逾期在________之內(nèi),自本合同規(guī)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合同繼續(xù)履行;
2.逾期超過30后,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5%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愿意繼續(xù)履行合同的,經(jīng)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xù)履行,自本合同規(guī)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五_。
第六條交付期限出賣人在__年_月_日前,將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_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xié)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jù)實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nèi)告知買受人的;
2.遇政府規(guī)劃變更。
第七條出賣人關于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運行的承諾出賣人承諾與該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關聯(lián)的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達到使用條件:
1.水、電設施在房屋交付時達到使用條件;
2.暖氣設施在房屋交付后第一個采暖期達到使用條件。
第八條
1.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歸出賣人所有;
2.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外墻面使用權歸出賣人所有;
3.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命名權歸出賣人所有;
4.該商品房所在小區(qū)的命名權歸出賣人所有;
第九條買受人的房屋僅作__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筑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guī)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有關聯(lián)的公共部位和設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聯(lián)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zhì)。
第十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xié)議。
第十二條本合同共__頁,一式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
第十三條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出賣人(簽章):________買受人(簽章):________
___年__月__日___年_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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