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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規(guī)定制度(通用9篇)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fā)展的今天,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guī)、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規(guī)定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規(guī)定制度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鐵路道口的管理,維護道口交通秩序,防止道口事故,保障鐵路、道路安全暢通,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全國道路與鐵路相交的“道口”以及“人行過道”和“平過道”。
第三條機關、部隊、團體、學校、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城鄉(xiāng)居民組織、集體經濟組織,要經常教育所屬人員遵守本規(guī)定,維護道口交通秩序。
第二章道口的安全設施
第四條道路與鐵路的平面交叉分為:
(一)道口:系指鐵路上鋪面寬度在二點五米及以上,直接與道路貫通的平面交叉。
按看守情況分為“有人看守道口”和“無人看守道口”。
(二)人行過道:系指鐵路上鋪面寬度在二點五米以下(城市一般為零點七五至一點五米,鄉(xiāng)村一般為零點四至一點二米),與道路貫通的平面交叉。
人行過道只準通過行人、自行車(較寬的人行過道可通過人力車),不準畜力車及機動車輛通過。
(三)平過道:系指在車站、貨場、專用線內,專為內工作業(yè)使用,不直接貫通道路的平面交叉。
第五條道口和其它平面交叉安全設施的設置:
(一)在道口處的道路上設有鐵路道口標志和護樁。
鐵路道口標志設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股鋼軌不少于二十米處的道路右側(特殊情況除外),護樁設在道口附近(路塹內及城市市區(qū)可不設),在鐵路上距道口五百至一千米處設有火車司機鳴笛標(站內不設)。根據需要還可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股鋼軌五米處的道路右側設置道口信號機;未設道口信號機的無人看守道口,可在安設道口信號機的位置設置停車(止步)讓行標志。有人看守道口還要設置帶有標志(標志為紅色圓牌、有條件的地方夜間可安設紅燈)的欄桿(或欄門)。已安設道口信號機或停車(止步)讓行標志的道口,取消過去設置的“危險道口、停車了望、安全通過”、“小心火車”、“一停(慢)、二看、三通過”等宣傳牌。
(二)在人行過道及平過道不設鐵路道口標志和道口護樁,在人行過道可按需要設置“人行過道”、“小心火車”、“禁止畜力車、機動車輛通行”等宣傳牌及防止車輛通過的路障。
第六條道口技術條件必須符合鐵路與道路雙方現(xiàn)行的技術標準,對尚不符合標準的道口設備,有關單位應安排計劃盡快改造、完善并搞好維修、管理。具體分工如下:
(一)道口路面的改造、維修和管理,鐵路產權單位負責道口上鐵路兩股鋼軌之間及鋼軌以外二米以內的鋪面部分;
道路產權單位負責道口鋪面以外的道路部分。
(二)道口信號、護樁、欄桿(欄門)、火車司機鳴笛標由鐵路產權單位負責設置、維修和管理。
(三)鐵路道口標志、停車(讓步)讓行標志屬于道路交通標志,是道路的附屬設備,鐵路產權單位可代為設置、維修;
由地方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管理(交通管理部門不能負責時,由其交受益單位或鄉(xiāng)村政府負責管理),鐵路部門予以協(xié)助。第七條鐵路部門要按照先干線后支線、先繁忙線路后一般線路的'原則,努力增設道口信號及自動報警裝置等安全防護設施。
第八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損壞道口、人行過道及平過道的設備。一旦設備被損壞時,損壞者應立即報告該設備的設置、維修單位或管理單位,并承擔損失費用。當發(fā)現(xiàn)道口、人行過道的設備有人為缺損時,當?shù)卣陀嘘P部門應互相配合共同查處,由損壞者(或其單位)賠償損失,并對所引起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三章道口的設置原則
第九條鐵路與道路相交,應優(yōu)先考慮設置立體交叉,努力減少道口的數(shù)量。在有地形條件的地方要多修小型、簡易立交。鐵路、交通、城鄉(xiāng)建設各部門必須互相配合促進道口逐步改為立體交叉的建設;地方政府在拆遷、征地、封路施工等方面應積極協(xié)助。設置立交時所需投資、按國家規(guī)定由有關部門共同協(xié)商確定。
第十條新建鐵路的道口密度,在人口稠密地區(qū),以兩公里以內不超過一處為宜;在人口較稀疏地區(qū),道口還應適當減少。
鐵路車站內原則上不設道口。
在城市內,應結合城市規(guī)劃綜合考慮鐵路與道路的交叉設施。
第十一條對現(xiàn)有道口必須進行整頓(一)凡未經合法手續(xù)設置的不合理道口、按協(xié)議需拆除的道口以及危及鐵路與道路交通安全的道口,應一律拆除。
(二)在一公里內或一個村莊(屯)有多處道口以及同一條道路在鐵路同一個區(qū)間(兩個車站之間)穿越兩次及以上的道口,原則上只許保留一處。
暫時或短期內不能拆除的需訂出規(guī)劃,限期拆除。
(三)逐步取消站內道口。
道口整頓工作,由鐵路部門(或路外鐵路產權單位)會同當?shù)卣蚴褂脝挝簧潭ê蠹纯蓪嵤?城市道口的整頓,由鐵路部門和城市規(guī)劃部門配合進行)。道口移設及拆除的費用由鐵路部門(或路外鐵路產權單位)承擔,道路的改移費用由地方有關部門承擔。整頓道口時,可根據各地的具體情況,采取改移道路、利用鐵路橋涵通行、修建立交以及將道口改為人行過道等各種措施,盡量滿足城鄉(xiāng)居民通行的實際需要。
第十二條新開辟道口或人行過道,應由申請單位向鐵路部門提出申請,國家鐵路由鐵路局(或分局)進行審批,其它鐵路由相當于鐵路局(或分局)級的各鐵路管理部門審批,在城市內由鐵路與當?shù)爻鞘幸?guī)劃部門共同研究、確定。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準擅自鋪設道口和人行過道。
第十三條由于道路改建而引起道口移設或加寬時,道路部門應承擔道口移設或加寬的全部費用,并應提前與鐵路有關部門取得聯(lián)系,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后方可實施。
第四章道口的安全通行
第十四條道路上的車輛(包括汽車、拖拉機、畜力車、人力車、自行車等各種機動車、非機動車,下同)和行人在道口、人行過道及平過道處,發(fā)現(xiàn)或聽到有火車開來時,應立即躲避到距鐵路鋼軌二米以外的處所,嚴禁停留在鐵路上和搶越。
第十五條車輛和行人通過鐵路道口,必須聽從道口看守人員和道口安全管理人員的指揮。
第十六條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最高時速不準超過二十公里,大中、型拖拉機不準超過十五公里,小型拖拉機不準超過十公里,并不得在道口內超車或停留。一旦車輛在道口處發(fā)生故障,車輛的駕駛員或操縱、駕駛車輛的人要立即將車輛移出鐵路限界(距鋼軌外側不少于二米);確實無法移出時,需立即采取防護措施,設法通知兩端車站,并在該道口兩端不少于八百米處的鐵路上用紅色信號(晝間用紅旗、夜間用紅燈光)欄停列車;沒有紅色信號時,可用紅色物品或兩臂高舉頭上,向兩側急劇擺動。
第十七條凡遇到道口欄桿(欄門)關閉、音響器發(fā)出報警、道口信號顯示紅色燈光或道口看守人員示意火車即將通過諸情況之一時,車輛、行人嚴禁搶行,必須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距最外股鋼軌五米以外,不得影響道口欄桿(欄門)的關閉,不得撞、鉆、爬、越道口欄桿(欄門)。
第十八條車輛、行人通過設有道口信號機的鐵路道口時,要遵守下列道口信號的顯示規(guī)定:
(一)兩個紅燈交替閃爍或紅燈穩(wěn)定亮時,表示火車接近道口,禁止車輛、行人通行;
(二)紅燈熄滅白燈亮時,表示道口開通,準許車輛、行人通行;
(三)當紅燈和白燈同時熄滅時,表示停電或設備發(fā)生故障,道口信號無效。
在這種情況下,必須與通過沒有道口信號機的道口一樣按第十五、十七及十九條規(guī)定通行。第十九條車輛、行人通過沒有道口信號機的無人看守道口以及人行過道時,必須停車或止步了望,確認兩端均無列車開來時,方準通行。
第二十條特別笨重(不能迅速通過道口)、巨大(高度從地面起超過四米,寬度超過車廂,長度前端超出車身,后端超出車廂二米,超出部分觸地)和可能破壞鐵路設備,干擾鐵路運輸?shù)奈矬w(履帶車輛、大型機械或裝載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通過鐵路道口時,應提前商得附近鐵路有關部門的同意,在其協(xié)助和指導下通過。
通過電氣化鐵路的道口時,車輛及其裝載物不得觸動限界架活動橫板或吊鏈;裝載高度超過二米的貨物上,不準坐人;行人手持高長物件、皮鞭等,不準高舉揮動。
第二十一條兩輪畜力車或牲畜通過鐵路道口時,趕車或趕牲畜的人要牽住牲畜按本章的規(guī)定徒步通過。
第二十二條在單車道路的道口上,嚴禁汽車、拖拉機等大、中型車輛錯車。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在鐵道口處,不準轉彎掉頭。
第二十四條在距道口二十米以內的道路上,除停車了望或停車讓行、運行中臨時停車的情況以外,不準停留車輛。
第二十五條嚴禁車輛在沒有道口或其它平面交叉設施的鐵路線路上穿越。
第五章道口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各級地方政府和鐵路部門都應重視和關心道口以及人行過道,平過道的交通安全,加強安全工作的領導,支持、協(xié)助鐵路部門做好道口的整頓、改造和管理工作,確保鐵路和道路運輸?shù)陌踩珪惩ā?/p>
第二十七條為了加強道口管理,各鐵路局、分局及有關段、站應設置專管道口的機構或人員,健全道口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在各級經委的組織領導下,各機動車輛管理部門與鐵路道口管理部門聯(lián)合組成各級常設道口安全委員會或領導小組負責宣傳、檢查、落實本規(guī)定;分析道口事故的原因,研究對策,制定措施,確保行車安全。
第二十九條各機動車輛管理部門對駕駛人員,特別是對農村集體企業(yè)和個體、聯(lián)戶機動車輛、拖拉機駕駛人員,應進行通過道口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對于違反安全通過鐵路口有關規(guī)定的車輛駕駛人員要嚴肅處理。
第三十條每年秋季開展一次全國性的道口安全活動。在道口安全活動中,全國鐵路及交通,農機管理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檢查鐵路道口的設備狀況、機動車駕駛員執(zhí)行交通紀律情況和車輛狀態(tài),同時深入、廣泛地進行道口安全的宣傳教育,使廣大人民群眾養(yǎng)成自覺遵守道口安全規(guī)定和交通紀律,確保道口安全的美德和習慣。
第三十一條加強道口看守和道口交通秩序的管理(一)對于交通繁忙的道口,由鐵路產權單位或道口受益單位派出道口看守人員(道口安全員)負責看守;地方交通管理部門應對道口看守人員進行執(zhí)行道路交通規(guī)則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后,由縣以上交通管理部門發(fā)給由省級交通管理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交通安全員”袖章或其它證件,使其在道口處有效地履行指揮行人車輛、疏導交通、保證道口安全的職責;
(二)鐵路部門的道口安全管理人員,要經常督促檢查道口安全情況,疏導道口地段的交通,地方交通管理部門應發(fā)給其“交通安全檢查員”袖章或其他證件;
(三)交通特別繁忙和易于肇事的有人看守道口,地方公安部門應適時派出交通民警,協(xié)助維持秩序;
(四)鐵路公安部門可派員協(xié)助管理有人看守道口、巡邏檢查無人看守道口的交通秩序。
第三十二條上述道口看守和安全管理人員均有權對違反鐵路道口通行規(guī)定的車輛、行人進行勸阻、教育、警告和按章處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主管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六章道口肇事的處理
第三十三條各種車輛、行人及大牲畜通過鐵路道口以及人行過道、平過道,發(fā)生事故造成損失時,按照xxxx有關規(guī)定進行調查,確定事故責任,其損失費用由責任一方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合理負擔。
發(fā)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嚴重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由鐵路或地方有關部門對肇事責任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對擾亂鐵路道口交通秩序、損壞道口設備、違反鐵路道口通行規(guī)定、危害鐵路行車安全等行為,鐵路部門可根據情節(jié)輕重予以經濟處罰,核收賠償費和罰款。其具體實施辦法,由各鐵路局會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有關部門制定。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有關部門可與鐵路部門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本規(guī)定制定若干補充規(guī)定或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作施行。以往有關規(guī)定凡與本規(guī)定有抵觸的,均以本規(guī)定為準。
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規(guī)定制度 2
本工程地處鐵路站場內,施工場地狹小,列車運行頻繁。為加強施工現(xiàn)場鐵路安全管理,保證每個作業(yè)人員的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1、進入施工現(xiàn)場必須有帶班人員或班組長統(tǒng)一指揮行走路線,統(tǒng)一指揮施工。
2、施工人員通過道口和接觸網下市,不準高舉、肩扛工具、鍬、棍棒、金屬物等物品,必須水平拿著通過。
3、接觸網下嚴禁打手機;嚴禁打雨傘通過。雷雨天氣嚴禁在接觸網附近逗留。
4、嚴禁相接觸網、鐵軌方向噴灑水;嚴禁在鐵路邊上大小便。
5、嚴禁攀登接觸網支柱,在支柱上懸掛東西或晾曬衣物,嚴禁依靠支柱休息。
6、施工人員嚴禁破壞鐵路設施;施工車輛嚴禁碰撞鐵路設施和建筑物。
7、在鐵路兩邊施工的車輛(包括挖掘機、裝載機、吊車、工程車輛等),有機車通過時必須停止作業(yè)并關閉照明燈。
8、通過道口的任何車輛,車斗內、車輛外面嚴禁坐人。
9、在接觸網左右,嚴禁距離接觸網小于3米的車輛上作業(yè)。
10、施工人員嚴禁攀爬電力設施,接觸網支柱,翻越鐵路兩側的安全隔離網。
11、嚴禁攀登車皮、鉆車皮,嚴禁在車皮下避風、避雨、休息,嚴禁在軌道上坐、臥或在鐵路軌枕范圍內行走。
12、施工人員在站場內嚴禁吸煙、點明火、焚燒雜物等。
13、施工人員進入作業(yè)地點必須穿戴好安全防護用品,不準疲勞和酒后上崗。
14、施工人員嚴禁向列車和接觸網亂拋繩索、石塊、工具等物品。
15、鐵路兩側2米范圍內嚴禁堆放材料、雜物或作業(yè)工具等物品。
16、嚴禁在地磅上行走。
17、各分包單位任何機動車輛通過道口時嚴禁超速行駛(5km/h),駛入站場內及施工作業(yè)區(qū)內后速度嚴禁超過15km/h。
18、嚴禁任何機動車輛在道口和接觸網附近(3m以內)停車。
19、各分包單位車輛嚴禁在道口、接觸網附近(3m以內)裝卸貨物等操作。
20、通過道口的運輸車輛裝載貨物高度從地面算起不得超過4.2m(包括裝載機通過必須把鏟放平,挖掘機通過臂高不得超過4.2m。吊車、泵車通過把臂放平)。
21、道口防護欄桿關閉后嚴禁行人、摩托車、自行車、汽車搶道通過。
22、道口防護欄桿關閉后嚴禁任何人員私自開啟。
23、任何特殊施工車輛(如挖掘機、吊車、裝載機等)通過道口進入站內必須和道口工、現(xiàn)場管理人員聯(lián)系并得到允許后方可進入。
24、施工現(xiàn)場任何車輛的駕駛員必須有相應型號的駕駛證。無證人員不得駕駛車輛。嚴禁酒后、疲勞駕駛。
25、施工現(xiàn)場吊車、泵車作業(yè)時必須有專人指揮、看護。禁止靠近接觸網作業(yè)。
26、各分包單位要安排班組長上下班時清點人數(shù),并報項目部主管工長。由班組長帶隊有序通過道口。
27、土方車輛運輸過程中應覆蓋帆布,通過道口時應有專人指揮,如有散落在道口或道心、軌道附近的`土石應立即清理干凈。
28、施工現(xiàn)場車輛應帖反光標志,避免夜間行車發(fā)生危險。
如項目部人員發(fā)現(xiàn)各分包有違反以上制度的行為,項目部將對相關分包單位視情節(jié)嚴重性給以100元到5000元的罰款。
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規(guī)定制度 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guī)靺^(qū)鐵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鐵路運輸暢通,依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庫區(qū)內鐵路道口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相關單位(有貨車的)、庫區(qū)內負責管理叉車的單位應經常教育所屬人員遵守本辦法,維護道口交通秩序。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維護鐵路道口交通安全的義務,愛護鐵路道口設施,對危害道口安全的行為有權制止、檢舉。對維護鐵路道口安全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能
第五條主要職責:檢查庫區(qū)內鐵路道口安全設施;督促庫區(qū)相關企業(yè)搞好員工鐵路道口安全培訓;負責分析道口事故發(fā)生的原因、規(guī)律,制定防范措施;統(tǒng)籌安排、組織實施無人看守鐵路道口的監(jiān)護工作。
第三章 鐵路道口的安全設施
第六條道口兩側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設置道口標志、停車(止步)讓行標志。(1,2站臺道口設置無人看守鐵路道口標志;在無人看守鐵路道口標志上端設置叉形符號。)
第七條有人看守道口的設備、設施,必須齊全。
第八條道口按規(guī)定設置警示標志。4站臺道口警示標志設在兩側道口標志的下方。
第九條道口附近備有必要的防火設備。
第四章 鐵路道口的安全管理
第十條鐵路道口兩側五十米內,禁止堆放占道的物品;禁止建筑妨礙了望視線的建筑物或種植妨礙了望視線的樹木等。
第十一條1,2站臺道口為xxx與xxx兩個單位共同看守的鐵路道口,雙方單位須簽訂安全協(xié)議。
第十二條道口鋪面的維修和管理,以鐵路外股鋼軌以外2米為界。2米以外由道路產權單位負責,2米以內由鐵路產權單位負責。
第十三條專用線有調車作業(yè)的道口必須設置鐵路道口自動信號并派人看守。
第十四條每年開展一次庫區(qū)內的道口安全大檢查活動,檢查鐵路道口設置狀況,同時深入、廣泛地宣傳鐵路道口安全法規(guī)。
第五章鐵 路道口的安全通行
第十五條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
第十六條嚴禁機動車輛在鐵路道口內超車、掉頭、熄火和空擋滑行。
第十七條機動車不準在鐵路道口內停留。一旦在道口內發(fā)生故障,立即設法將其移出鋼軌外股2米以外。
第十八條特別笨重、巨大和公路回砂器等可能破壞鐵路設備、干擾鐵路運輸?shù)奈矬w(按鐵路技術管理規(guī)程規(guī)定)通過鐵路道口時,應提前商得鐵路部門的同意,在其協(xié)助和指導下通過。
第十九條車輛和行人通過無人看守鐵路道口,必須停車止步了望,確認兩端均無列車開來時方可通行。
第二十條載重機動車在冬季和霧天、雨天通過無人看守鐵路道口時必須派人下車了望,確認安全后方可通行。
第二十一條當有火車進入庫區(qū)取送車作業(yè)時,其他車輛禁止通行。道口附近從事其他作業(yè)的,應當立即停止作業(yè)。
第六章 鐵路道口交通事故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鐵路無人看守道口實行監(jiān)護后,其性質仍為無人看守道口。發(fā)生道口交通事故,鐵路、xxx門仍按照無人看守道口的規(guī)定處理。道口發(fā)生一般交通事故,由綜合庫當日上報鐵路、xxx門。道口發(fā)生傷亡或中斷行車兩小時以上交通事故應及時上報鐵路、xxx門。
第二十三條因違章通行發(fā)生道口交通事故,一切損失由事故責任者負責。
第七章 違章處罰
第二十四條對干擾道口看守人員的正常作業(yè)、打罵道口看守人員(監(jiān)護員)者由鐵路公安機關或當?shù)毓矙C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
第二十五條對干擾鐵路道口交通秩序,損壞道口設施,違反鐵路道口通行規(guī)定,危害鐵路行車安全的行為,由鐵路公安機關或地方公安機關責令賠償經濟損失并根據情節(jié)予以處罰。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有不服從看守人員指揮者,強行通過道口,未造成事故的,給予罰款100元。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按下列規(guī)定給予相應處罰:
(一)對擅自在鐵路線路上鋪設道口或人行過道的,由鐵路公安機關或地方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拆除,并處2000元罰款;
。ǘ⿲υ阼F路道口違章行車或停車的駕駛員,罰款200元;
。ㄈC動車輛在鐵路道口發(fā)生責任事故的,由公安機關依據駕駛員責任的大小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規(guī)定制度 4
一、總則
1. 為加強鐵路道口的安全管理,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鐵路行業(yè)標準,結合本地區(qū)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制度。
2. 本規(guī)定制度適用于鐵路與道路相交的平交道口(以下簡稱“鐵路道口”)的安全管理。
二、道口設置與設施設備
1. 鐵路道口的設置應符合鐵路線路設計規(guī)范和相關安全標準,由鐵路部門會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進行規(guī)劃、設計和建設。
2. 鐵路道口應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包括道口標志、警示燈、停車(止步)讓行標志等。警示標志應保持清晰、完好,如有損壞或缺失應及時修復或補充。
3. 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如道口欄桿(門)、護樁、柵欄等。道口欄桿(門)應能正常開啟和關閉,關閉時應能有效阻擋車輛和行人通行;護樁應牢固設置在道口兩側道路邊緣,間距不大于 1.5 米;柵欄應設置在鐵路道口兩端一定距離處,防止無關人員和牲畜進入鐵路限界。
4. 安裝鐵路道口自動信號裝置,當有列車接近道口時,自動信號裝置應能及時向道路方向顯示紅色閃光信號,并發(fā)出音響報警,提示車輛和行人停止通行。自動信號裝置應定期進行檢測和維護,確保其正常運行。
三、道口看守與管理
1. 有人看守鐵路道口應配備足夠數(shù)量的道口看守人員,道口看守人員應經過專業(yè)培訓,熟悉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規(guī)定和操作規(guī)程,具備應急處置能力,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后上崗作業(yè)。
2. 道口看守人員應嚴格執(zhí)行崗位責任制,按時到崗,堅守崗位,不得擅自離崗、串崗、睡崗。在列車通過前,應提前出崗,關閉道口欄桿(門),并認真瞭望,確認無車輛和行人搶道后,方可顯示通行信號,允許車輛和行人通過道口。列車通過時,道口看守人員應站在安全位置,監(jiān)視列車運行和道口情況,防止意外發(fā)生。列車通過后,應確認道口安全,方可開啟道口欄桿(門),恢復道路通行。
3. 無人看守鐵路道口應設置警示標志和自動信號裝置,并加強日常巡查和維護。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應組織力量對無人看守鐵路道口進行定期檢查,及時發(fā)現(xiàn)和處理安全隱患,確保道口安全。
4. 鐵路部門應建立鐵路道口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鐵路道口的日常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定期對鐵路道口設施設備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yǎng),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tài)。對存在安全隱患的.鐵路道口,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整改期間應設置臨時防護設施,并加強安全監(jiān)控。
四、車輛和行人通行規(guī)定
1. 車輛和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時,應嚴格遵守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規(guī)定,聽從道口看守人員的指揮,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
2. 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時,應在道口停止線外停車瞭望,確認無列車通過后,方可緩慢通過道口。不得在道口內停車、超車、掉頭、倒車或搶行。遇有鐵路道口欄桿(門)關閉、警示燈亮時,車輛應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等候,不得強行通過。
3. 非機動車和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時,應下車推行,注意觀察鐵路兩側有無列車通過,確認安全后迅速通過道口。不得在道口內停留、嬉戲、打鬧或搶行。
4. 嚴禁車輛和行人在鐵路道口附近進行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活動,如放牧、堆放物品、傾倒垃圾等。
五、應急處置
1. 鐵路部門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應制定鐵路道口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機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2. 當鐵路道口發(fā)生故障或事故時,道口看守人員應立即采取措施,設置警示標志,阻止車輛和行人通行,并及時報告鐵路部門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鐵路部門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迅速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力量進行搶修和救援,盡快恢復鐵路道口的正常通行。
3. 在應急處置過程中,鐵路部門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應密切配合,協(xié)同作戰(zhàn),確保應急處置工作的順利進行。同時,應及時向社會發(fā)布鐵路道口突發(fā)事件信息,做好輿論引導工作,避免引起社會恐慌。
六、監(jiān)督檢查與考核
1. 鐵路部門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應加強對鐵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建立健全監(jiān)督檢查機制,定期對鐵路道口進行檢查和評估。對違反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法予以處罰;對因管理不善導致鐵路道口發(fā)生安全事故的,應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2. 鐵路部門應將鐵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內部考核體系,對鐵路道口管理單位和道口看守人員進行定期考核。對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工作不力、存在安全隱患或發(fā)生安全事故的單位和個人,進行通報批評,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七、附則
1. 本規(guī)定制度由鐵路部門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共同負責解釋。
2. 本規(guī)定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規(guī)定制度 5
一、總則
1. 為加強鐵路道口安全管理,保障鐵路運輸暢通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鐵路行業(yè)相關規(guī)定,結合本地區(qū)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適用于鐵路與道路相交的平交道口(以下簡稱“鐵路道口”)的安全管理。涉及鐵路道口的建設、改造、使用、維護以及安全防護等活動,均應遵守本制度。
二、鐵路道口的設置與改造
1. 鐵路道口的設置應綜合考慮鐵路運輸安全、道路通行需求、地形地貌等因素,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guī)范。新建鐵路與道路交叉時,原則上應優(yōu)先采用立體交叉方式;確需設置平交道口的,必須經過嚴格的技術論證和審批程序。
2. 鐵路道口的改造應納入鐵路和地方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規(guī)劃。對于存在安全隱患或不符合現(xiàn)行標準規(guī)范的鐵路道口,應及時進行改造或升級。改造方案應經鐵路部門和地方相關部門共同審核批準后實施。
三、安全設施與標志
1. 鐵路道口應按照規(guī)定設置齊全有效的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安全防護設施包括道口欄桿(門)、警示燈、閃光器、道口鋪面板、護輪軌等;警示標志包括道口標志、停車(止步)讓行標志、鐵路道口路段標線等。
2. 鐵路道口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的設置、維護和管理由鐵路部門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損壞、移動或拆除鐵路道口的安全設施和標志。如因道路施工等特殊原因需要臨時拆除或遷移的,必須事先征得鐵路部門同意,并在施工結束后及時恢復原狀。
四、道口看守與管理
1. 有人看守鐵路道口應配備足夠數(shù)量的專業(yè)道口看守人員,并實行 24 小時輪流值班制度。道口看守人員應經過嚴格的培訓和考核,具備必要的鐵路安全知識和應急處理能力,熟悉道口設備的操作和維護方法。
2. 道口看守人員在值班期間應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堅守崗位,認真履行職責。密切關注道口交通狀況和鐵路運行情況,及時開關道口欄桿(門),正確顯示信號,引導車輛和行人安全通過道口。當發(fā)現(xiàn)道口設備故障、鐵路列車接近或發(fā)生其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及時報告鐵路相關部門。
3. 無人看守鐵路道口應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和自動報警裝置。鐵路部門應定期對無人看守道口的設備設施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其正常運行。地方交通管理部門應加強對無人看守道口周邊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引導車輛和行人自覺遵守鐵路道口安全規(guī)定。
五、通行規(guī)定
1. 車輛和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時,應嚴格遵守鐵路道口通行規(guī)定,聽從道口看守人員的指揮或按照道口信號指示通行。
2. 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時,應提前減速慢行,在道口停止線前停車觀察,確認鐵路兩側無列車駛來后,方可緩慢通過道口。嚴禁在道口內超車、掉頭、停車或熄火等待。遇有鐵路道口欄桿(門)關閉、警示燈亮起或看守人員示意停止通行時,車輛應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等待,不得強行通過。
3. 非機動車和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時,應下車推行或在道口兩側的人行道上行走。通過無人看守道口時,應注意觀察鐵路兩側的`情況,確認無列車駛來后,迅速通過道口,不得在道口內停留或嬉戲打鬧。
4. 鐵路道口在列車通過時,嚴禁任何車輛和行人搶行。車輛和行人應在道口外等待列車通過后,再按照規(guī)定通行。
六、安全檢查與監(jiān)督
1. 鐵路部門應建立健全鐵路道口安全檢查制度,定期對鐵路道口的設備設施、安全防護措施以及道口看守人員的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對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應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相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限期整改,并跟蹤整改落實情況。
2. 地方交通管理部門應加強對鐵路道口周邊道路交通秩序的監(jiān)督檢查,依法查處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鐵路道口的違法行為。對違反鐵路道口通行規(guī)定的行為,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罰,并加強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鐵路道口安全意識。
3. 鐵路部門和地方交通管理部門應加強溝通協(xié)作,建立聯(lián)合檢查機制,定期開展鐵路道口安全專項檢查活動,共同維護鐵路道口的安全暢通。對涉及鐵路道口安全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召開協(xié)調會議,研究制定解決方案,并督促相關單位落實。
七、應急管理
1. 鐵路部門和地方相關部門應制定鐵路道口安全應急預案,明確應急處置組織機構、職責分工、應急響應程序、救援措施以及后期處置等內容。應急預案應定期組織演練,不斷完善和優(yōu)化,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2. 鐵路道口發(fā)生安全事故時,道口看守人員或現(xiàn)場其他人員應立即采取措施,保護現(xiàn)場,搶救傷員,并及時報告鐵路部門和地方相關部門。鐵路部門和地方相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迅速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救援力量趕赴現(xiàn)場進行應急處置。應急處置過程中,應遵循“先救人后救物、先通后復”的原則,盡快恢復鐵路運輸和道路交通秩序。
八、培訓與宣傳
1. 鐵路部門應定期組織鐵路道口看守人員、鐵路職工以及相關管理人員進行鐵路道口安全培訓,提高其安全意識和業(yè)務技能。培訓內容包括鐵路安全法律法規(guī)、道口安全管理知識、應急處理方法、設備操作與維護等。
2. 地方交通管理部門應將鐵路道口安全知識納入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計劃,通過多種形式廣泛開展鐵路道口安全宣傳活動。利用電視、廣播、報紙、網絡等媒體,宣傳鐵路道口安全常識和通行規(guī)定;在鐵路道口周邊學校、社區(qū)、企業(yè)等場所,發(fā)放宣傳資料,舉辦安全講座,提高公眾的鐵路道口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九、法律責任
1. 違反本制度規(guī)定,擅自設置鐵路道口或損壞、移動、拆除鐵路道口安全設施和標志的,由鐵路部門或地方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道口看守人員違反工作紀律,未履行職責或在工作中出現(xiàn)重大失誤,導致鐵路道口安全事故發(fā)生的,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車輛和行人違反鐵路道口通行規(guī)定,不聽從道口看守人員指揮或強行通過鐵路道口的,由地方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罰;造成鐵路交通事故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附則
1. 本制度由鐵路部門和地方相關部門共同負責解釋。
2.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鐵路行業(yè)標準規(guī)范相抵觸的,以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鐵路行業(yè)標準規(guī)范為準。
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規(guī)定制度 6
一、總則
1. 為加強鐵路道口安全管理,保障鐵路運輸暢通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鐵路行業(yè)標準,結合本地區(qū)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適用于本地區(qū)內所有鐵路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有人看守道口和無人看守道口。
3. 鐵路道口安全管理應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以人為本、道口優(yōu)先”的原則,建立健全鐵路道口安全管理長效機制。
二、道口設置與設備設施
1. 鐵路道口的設置應符合鐵路線路設計規(guī)范和鐵路道口設置標準,由鐵路部門會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共同確定,并按照規(guī)定程序進行審批。
2. 有人看守道口應設置道口房、欄桿(門)、警示標志、照明設施、通信設備、列車接近報警裝置等安全防護設施,并保持設備設施完好有效。
3. 無人看守道口應設置警示標志、道口標樁、停車(止步)讓行標志等安全防護設施,并根據需要設置照明設施和列車接近報警裝置。
4. 鐵路道口的設備設施應定期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yǎng),確保其正常運行。發(fā)現(xiàn)設備設施故障或損壞時,應及時進行修復或更換。
三、道口看守與管理
1. 有人看守道口應配備足夠的看守人員,實行 24 小時不間斷看守?词厝藛T應經過專業(yè)培訓,熟悉道口安全管理規(guī)定和操作規(guī)程,具備應急處置能力。
2. 看守人員在看守道口期間,應堅守崗位,認真履行職責,密切關注道口交通狀況和列車運行情況。當列車接近道口時,應及時關閉欄桿(門),并指揮車輛和行人停止通行,待列車通過后,方可開啟欄桿(門),恢復交通。
3. 無人看守道口應加強日常巡查和管理,由鐵路部門或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指定專人負責定期對道口進行檢查,及時清理道口障礙物,確保道口安全暢通。
4. 鐵路部門應建立健全鐵路道口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道口看守人員的管理和考核,定期組織道口看守人員進行業(yè)務培訓和應急演練,提高道口看守人員的業(yè)務素質和應急處置能力。
四、道口通行規(guī)定
1. 車輛和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時,應嚴格遵守鐵路道口通行規(guī)定,聽從道口看守人員的指揮,不得搶行、強行通過道口。
2. 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時,應按照交通信號燈或道口看守人員的指揮通行,時速不得超過 20 公里,并應在距道口 50 米以外停車觀望,確認無列車通過后,方可通行。
3. 非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時,應下車推行,按照交通信號燈或道口看守人員的指揮通行,不得在道口內停留或與機動車搶行。
4. 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時,應在道口欄桿(門)關閉前或列車通過后迅速通過道口,不得在道口內停留、坐臥、玩;蚺c車輛搶行。
五、安全教育與培訓
1. 鐵路部門應會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鐵路道口周邊居民、學校、企業(yè)等單位的安全教育與培訓,宣傳鐵路道口安全知識和通行規(guī)定,提高公眾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2. 鐵路部門應定期組織道口看守人員、鐵路職工以及相關作業(yè)人員進行鐵路道口安全知識培訓和應急演練,使其熟悉道口安全管理規(guī)定和操作規(guī)程,掌握應急處置技能,提高應對突發(fā)事件的能力。
3. 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應將鐵路道口安全知識納入學校安全教育課程,組織開展鐵路道口安全宣傳教育活動,教育學生遵守鐵路道口通行規(guī)定,不隨意穿越鐵路道口。
六、安全監(jiān)督與檢查
1. 鐵路部門應會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鐵路道口安全監(jiān)督檢查機制,加強對鐵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及時發(fā)現(xiàn)和消除安全隱患。
2. 安全監(jiān)督檢查應包括道口設備設施的檢查、道口看守人員的'履職情況檢查、道口通行秩序檢查以及安全管理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檢查等內容。
3. 對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安全隱患,應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應依法依規(guī)進行處理。
七、應急處置與事故處理
1. 鐵路部門應會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制定鐵路道口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應急救援設備和物資,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2. 當鐵路道口發(fā)生突發(fā)事件時,道口看守人員應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如關閉欄桿(門)、設置警示標志、通知相關部門等,并組織現(xiàn)場救援。
3. 鐵路道口發(fā)生事故后,鐵路部門應會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進行事故調查處理,查明事故原因,認定事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和處理建議。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依法依規(guī)進行處理。
八、附則
1. 本制度由鐵路部門會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2.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鐵路行業(yè)標準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鐵路行業(yè)標準為準。
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規(guī)定制度 7
一、總則
1. 目的
為加強鐵路道口安全管理,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鐵路行業(yè)標準,結合本地區(qū)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地區(qū)范圍內所有鐵路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有人看守道口和無人看守道口。
3. 基本原則
鐵路道口安全管理應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屬地管理與行業(yè)管理相結合、設備設施建設與安全管理相結合、日常監(jiān)管與專項整治相結合的原則。
二、道口設置與設備設施
1. 道口設置
。1)鐵路與道路相交,應優(yōu)先考慮設置立體交叉,減少平面交叉。確需設置平面交叉道口時,應符合鐵路線路設計規(guī)范和道路設計規(guī)范的要求,并經鐵路管理部門和地方政府相關部門批準。
(2)道口位置應選擇在鐵路線路直線段,避免設置在鐵路曲線、道岔、橋梁、隧道等特殊地段。道口兩側道路應有良好的瞭望條件,不得有遮擋視線的障礙物。
2. 設備設施配備
(1)有人看守道口應設置道口房、欄桿(門)、警示標志、照明設施、通信設備、軌道電路等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欄桿(門)應能自動關閉,并具有足夠的強度和穩(wěn)定性。警示標志應醒目、齊全,包括道口標志、停車讓行標志、限速標志等。照明設施應能滿足夜間瞭望和作業(yè)的需要。通信設備應保證道口看守人員與列車司機、車站值班員等之間的及時聯(lián)系。軌道電路應能準確檢測列車接近和離去信息。
。2)無人看守道口應設置道口標志、停車讓行標志、警示標志等,并在距道口一定距離處設置鳴笛標。道口標志應設置在道路右側,停車讓行標志應設置在道口停止線前適當位置。警示標志應包括小心火車標志、注意行人標志等,根據實際需要設置。
三、道口看守與作業(yè)
1. 道口看守人員配備
。1)有人看守道口應根據道口交通流量、繁忙程度等因素,合理配備道口看守人員。一般情況下,單班看守人員不少于xx人。在交通高峰期或特殊情況下,應增加看守人員。
。2)道口看守人員應身體健康,具備基本的鐵路知識和安全意識,經過專業(yè)培訓并考核合格后上崗。培訓內容包括鐵路安全法律法規(guī)、道口安全管理規(guī)定、設備設施操作方法、應急處理知識等。
2. 道口看守人員作業(yè)要求
(1)道口看守人員應按時上崗,堅守崗位,不得擅自離崗、串崗、睡崗。在崗位上應集中精力,密切瞭望鐵路和道路兩側的情況,及時發(fā)現(xiàn)和處理安全隱患。
。2)當列車接近道口時,道口看守人員應提前關閉欄桿(門),并站在規(guī)定位置顯示停車信號,指揮車輛和行人停止通行。列車通過道口后,確認道路上無車輛和行人時,方可開放欄桿(門)。
。3)道口看守人員應認真填寫道口值班記錄,記錄內容包括列車通過時間、車輛和行人通行情況、設備設施運行情況、安全隱患及處理情況等。記錄應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涂改、偽造。
。4)道口看守人員應定期對道口設備設施進行檢查和維護,發(fā)現(xiàn)設備設施故障或損壞時,應及時報告上級部門,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在設備設施未修復前,不得擅自開放道口。
四、道口通行管理
1. 車輛和行人通行規(guī)定
。1)通過鐵路道口的車輛和行人應嚴格遵守道口交通信號和管理人員的指揮,不得搶行、強行穿越道口。車輛通過道口時,應保持安全車速,一般情況下不得超過xx公里/小時,在道口內不得停車、掉頭、倒車。
。2)大型、重型車輛通過有人看守道口時,應提前減速,在道口停止線前停車,確認安全后,方可緩慢通過。通過無人看守道口時,應停車瞭望,確認無列車通過后,方可通行。
(3)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時,應走人行橫道或天橋、地道等過街設施。在無人看守道口,應止步瞭望,確認無列車通過后,迅速通過道口。不得在道口內停留、嬉戲、打鬧。
2. 特殊情況處理
。1)當?shù)揽诎l(fā)生故障或因其他原因導致欄桿(門)不能正常關閉時,道口看守人員應立即采取措施,設置警示標志,阻止車輛和行人通行,并通知相關部門進行搶修。在故障未排除前,不得開放道口。
(2)當列車在道口內發(fā)生故障或停車時,列車司機應立即通知道口看守人員和車站值班員,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道口看守人員應組織車輛和行人繞行,確保安全。
。3)遇有惡劣天氣(如大霧、暴雨、暴雪等)、道路施工等特殊情況影響道口安全通行時,鐵路管理部門和地方政府相關部門應及時采取臨時管制措施,加強道口安全管理,確保鐵路運輸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五、安全監(jiān)督與檢查
1. 監(jiān)督檢查主體
鐵路管理部門和地方政府相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鐵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鐵路管理部門負責對鐵路道口的設備設施建設、維護管理、道口看守作業(yè)等進行監(jiān)督檢查;地方政府相關部門負責對鐵路道口所在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周邊環(huán)境整治等進行監(jiān)督檢查。
2. 監(jiān)督檢查內容
。1)道口設置與設備設施是否符合規(guī)定要求,設備設施是否完好有效,警示標志是否齊全醒目。
。2)道口看守人員配備是否合理,是否按時上崗,作業(yè)是否規(guī)范,記錄是否完整。
。3)車輛和行人通過道口是否遵守規(guī)定,是否存在搶行、強行穿越等違法行為。
。4)鐵路管理部門和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在道口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履職情況,是否存在不作為、亂作為等現(xiàn)象。
3. 監(jiān)督檢查方式
。1)定期檢查:鐵路管理部門和地方政府相關部門應制定定期檢查計劃,對鐵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進行全面檢查,一般情況下,每月不少于xx次。
。2)不定期抽查:根據工作需要,鐵路管理部門和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可隨時對鐵路道口進行抽查,重點檢查安全隱患整改情況、特殊時期道口安全管理情況等。
。3)專項檢查:針對道口安全管理中的突出問題或重大安全隱患,鐵路管理部門和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可組織開展專項檢查,集中力量進行整治。
4. 問題處理與整改
。1)對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應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明確整改要求、整改期限和整改責任人。被檢查單位應按照整改通知書的.要求,認真進行整改,并在規(guī)定期限內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檢查部門。
。2)對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單位和個人,鐵路管理部門和地方政府相關部門應依法依規(guī)進行處理,情節(jié)嚴重的,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六、應急管理
1. 應急預案制定
鐵路管理部門和地方政府相關部門應共同制定鐵路道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明確應急組織機構、應急救援隊伍、應急救援設備設施、應急處置程序、應急保障措施等內容。鐵路道口所在單位應根據應急預案,制定本單位的應急處置方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2. 應急救援演練
。1)鐵路管理部門和地方政府相關部門應定期組織鐵路道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一般情況下,每年不少于xx次。演練內容應包括列車與車輛碰撞事故、道口設備設施故障、惡劣天氣應急處置等。
。2)通過應急救援演練,檢驗應急預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高應急救援隊伍的實戰(zhàn)能力和協(xié)同配合能力,增強鐵路道口管理人員和周邊群眾的安全意識和應急避險能力。
3. 應急響應與處置
。1)當鐵路道口發(fā)生安全事故時,道口看守人員或現(xiàn)場其他人員應立即報告鐵路管理部門、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和公安部門,并采取相應的應急救援措施,如搶救傷員、疏散群眾、保護現(xiàn)場等。
。2)鐵路管理部門、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和公安部門接到報告后,應迅速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救援隊伍趕赴事故現(xiàn)場進行救援處置。在應急救援過程中,應按照“統(tǒng)一指揮、分工負責、快速反應、協(xié)同配合”的原則,有序開展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七、法律責任
1. 違反本規(guī)定制度的單位和個人,由鐵路管理部門、地方政府相關部門或公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依規(guī)進行處理。處理方式包括警告、罰款、責令限期整改、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吊銷相關許可證照等。
2. 因違反本規(guī)定制度導致鐵路道口安全事故發(fā)生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附則
1. 本規(guī)定制度由鐵路管理部門和地方政府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2. 本規(guī)定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鐵路行業(yè)標準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鐵路行業(yè)標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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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制度僅供參考,你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和完善。
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規(guī)定制度 8
一、總則
1. 為加強鐵路道口安全管理,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鐵路道口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制度。
2. 本規(guī)定制度適用于鐵路與道路相交的所有道口,包括有人看守道口和無人看守道口。
3. 鐵路道口安全管理應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鐵路運輸企業(yè)與地方政府、相關單位密切配合、分工負責的原則。
二、道口設置與設施設備
1. 鐵路道口的設置應綜合考慮鐵路和道路的交通流量、安全因素等,由鐵路運輸企業(yè)會同地方政府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標準進行規(guī)劃、設計與建設。
2. 有人看守道口應設置道口房、欄桿(門)、警示標志、照明設施、通訊設備等。欄桿(門)應能正常開啟和關閉,警示標志應清晰醒目,照明設施應滿足夜間行車和行人瞭望要求,通訊設備應保持暢通。
3. 無人看守道口應在距道口一定距離處設置警示標志,包括道口標志、停車(止步)讓行標志等,標志應定期維護和更新,確保其完好無損。
4. 鐵路道口應根據需要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如防撞設施、防滑設施等,防止車輛和行人在道口發(fā)生意外事故。
三、道口看守與管理
1. 有人看守道口應配備足夠數(shù)量的合格道口看守人員,道口看守人員應經過專業(yè)培訓,熟悉道口安全管理規(guī)定和操作規(guī)程,具備應急處置能力。
2. 道口看守人員應按時上崗,堅守崗位,不得擅自離崗、串崗、睡崗。在列車通過道口前,應提前放下欄桿(門),關閉道口,并做好警示工作,引導車輛和行人在欄桿(門)外等候。
3. 列車通過道口時,道口看守人員應密切注視列車運行情況和道口狀態(tài),確認列車安全通過后,方可開啟欄桿(門),放行車輛和行人。
4. 無人看守道口應加強日常巡查和維護管理,鐵路運輸企業(yè)應定期安排人員對無人看守道口進行檢查,及時發(fā)現(xiàn)和處理安全隱患,如修復損壞的警示標志、清理道口障礙物等。
四、車輛和行人通行規(guī)定
1. 車輛和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時,應嚴格遵守道口交通信號和管理人員的指揮。遇有道口欄桿(門)關閉、警示燈亮起或看守人員示意停車時,應在停止線以外停車等候,不得強行穿越道口。
2. 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時,應提前減速慢行,確認安全后通過。嚴禁在道口內超車、掉頭、停車和倒車。
3. 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時,應走人行橫道或按照管理人員的指示通過。不得在道口內停留、嬉戲、打鬧或進行其他妨礙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
4. 大型、重型車輛通過鐵路道口時,應按照規(guī)定的路線和速度行駛,避免因車輛故障或操作不當導致道口堵塞或發(fā)生事故。
五、安全培訓與教育
1. 鐵路運輸企業(yè)應定期組織道口看守人員、相關作業(yè)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培訓內容包括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規(guī)定、操作規(guī)程、應急處置知識等,不斷提高其安全意識和業(yè)務技能。
2. 地方政府相關部門應加強對鐵路道口周邊居民、學校、企業(yè)等單位的'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鐵路道口安全知識,提高公眾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3. 鐵路運輸企業(yè)和地方政府相關部門應聯(lián)合開展鐵路道口安全應急演練,定期組織道口看守人員、車輛駕駛員、行人等參與演練,提高應對突發(fā)事件的能力。
六、安全監(jiān)督與檢查
1. 鐵路運輸企業(yè)應建立健全鐵路道口安全監(jiān)督檢查機制,定期對道口設施設備、看守人員作業(yè)情況、車輛和行人通行秩序等進行檢查,及時發(fā)現(xiàn)和整改安全隱患。
2. 地方政府相關部門應加強對鐵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對鐵路運輸企業(yè)和相關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督促,確保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規(guī)定制度的有效落實。
3. 對違反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規(guī)定制度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法依規(guī)進行處理。造成鐵路運輸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的,應追究其法律責任。
七、附則
1. 本規(guī)定制度由鐵路運輸企業(yè)和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共同負責解釋。
2. 本規(guī)定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上級規(guī)定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上級規(guī)定為準。
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規(guī)定制度 9
一、目的
為加強鐵路道口的安全管理,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過往車輛、行人的通行安全,特制定本規(guī)定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鐵路與公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包括有人看守道口和無人看守道口。
三、道口設置與維護
1. 鐵路道口的設置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鐵路行業(yè)規(guī)范,綜合考慮鐵路運輸、道路交通流量、地形地貌等因素,合理確定道口位置、寬度、鋪面類型等。
2. 新建設鐵路道口應進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安全評估,并按照規(guī)定程序審批。
3. 鐵路部門負責對道口鋪面、欄桿(門)、警示標志等鐵路設施進行定期檢查、維護和更新,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tài)。公路管理部門負責對道口兩端公路路面進行維護保養(yǎng),保持路面平整、無坑洼。
4. 鐵路道口兩側應設置平臺,平臺長度從鐵路鋼軌外側算起,不少于 30 米。平臺應與鐵路線路和公路路面平順連接,不得有陡坡、障礙物等影響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
四、安全防護設施
1. 有人看守道口應設置道口房、欄桿(門)、信號燈、警示標志、鳴笛標等安全防護設施。道口房應配備必要的通信、照明、取暖、防暑等設備,以及防護備品和應急救援工具。
2. 無人看守道口應在距道口一定距離處設置警示標志,包括道口標志、停車(止步)讓行標志、警示樁等。警示標志應醒目、完好,夜間應具有反光功能。
3. 鐵路道口的欄桿(門)應能正常關閉和開啟,關閉時應與公路路面保持垂直,開啟時應不妨礙車輛、行人通行。信號燈應能準確顯示紅、黃、綠三種信號,信號顯示應清晰、穩(wěn)定。
4. 在鐵路道口兩端一定距離內的鐵路線路上,應設置護輪軌,防止車輛脫軌后侵入鐵路限界。
五、看守人員管理
1. 有人看守道口應配備足夠數(shù)量的看守人員,看守人員應經過專業(yè)培訓,熟悉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規(guī)定和操作規(guī)程,具備應急處置能力。
2. 看守人員應按時上崗,堅守崗位,不得擅自離崗、串崗、脫崗。在列車通過道口時,應提前關閉欄桿(門),疏導車輛、行人停止在欄桿(門)外等候,確認安全后,方可開放欄桿(門)放行。
3. 看守人員應密切關注道口交通情況,及時發(fā)現(xiàn)和處理異常情況。如遇車輛在道口內熄火、故障等,應立即采取措施,將車輛推出道口或通知相關部門救援。
4. 看守人員應定期對道口安全防護設施進行檢查和維護,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報告并處理。做好道口安全記錄,包括列車通過時間、車輛流量、異常情況等。
六、車輛和行人通行規(guī)定
1. 車輛和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時,應嚴格遵守交通信號和道口管理人員的指揮。遇有道口欄桿(門)關閉、警示燈顯示紅燈或看守人員示意停止通行時,應在停止線以外等候,不得強行通過。
2. 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時,應提前減速慢行,時速不得超過 20 公里/小時。嚴禁在道口內超車、掉頭、倒車、停車。
3. 大型、重型車輛通過鐵路道口時,應派人下車觀察,確認安全后,方可緩慢通過。裝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的車輛通過鐵路道口時,應嚴格按照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確保安全。
4. 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時,應走人行橫道或天橋、地道。無人行橫道或天橋、地道的,應在確認無列車駛來后,迅速通過。不得在鐵路道口內停留、嬉戲、打鬧。
七、安全監(jiān)督與檢查
1. 鐵路部門和地方交通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鐵路道口安全監(jiān)督檢查機制,定期對鐵路道口進行聯(lián)合檢查,及時發(fā)現(xiàn)和消除安全隱患。
2. 檢查內容包括道口設施設備的完好情況、看守人員的履職情況、車輛和行人的通行秩序等。對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應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責任單位限期整改。
3. 鐵路部門和地方交通管理部門應加強對鐵路道口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提高鐵路職工、道口管理人員、車輛駕駛員和行人的安全意識。
八、應急處置
1. 鐵路道口應制定應急預案,明確應急處置流程和責任分工。應急預案應包括列車故障、道口事故、惡劣天氣等情況下的應急措施。
2. 當發(fā)生道口事故時,道口管理人員應立即采取措施,保護現(xiàn)場,搶救傷員,并及時報告鐵路部門和地方交通管理部門。鐵路部門和地方交通管理部門應迅速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救援力量趕赴現(xiàn)場進行處置。
3. 鐵路部門和地方交通管理部門應定期組織鐵路道口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和協(xié)同配合能力。演練結束后,應對應急預案進行評估和修訂,不斷完善應急預案。
九、責任追究
1. 對違反本規(guī)定制度的單位和個人,鐵路部門和地方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法依規(guī)給予批評教育、警告、罰款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因鐵路道口安全管理不善導致事故發(fā)生的,應按照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十、附則
1. 本規(guī)定制度由鐵路部門和地方交通管理部門共同負責解釋。
2. 本規(guī)定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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