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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安全工作管理規(guī)定

時間:2023-06-27 16:39:00 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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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安全工作管理規(guī)定

學校安全工作管理規(guī)定1

  一、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

學校安全工作管理規(guī)定

  對學校各項安全工作負責,要對師生經常性地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制定學校安全工作的規(guī)章制度,檢查、督促、落實學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責任制,及各項安全工作措施。

  二、各分管領導消防、安全工作責任。

  1、總務主任是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主要監(jiān)督和執(zhí)行者,要確保學校的校產符合安全要求;各項教育、教學的設施、設備完

  好,操作安全;各項防火設備符合消防工作要求,向師生進行消防教育,并負責學校安全工作。

  2、教務主任要向學生加強常規(guī)教育,建立學校良好的教學秩序,加強督促、檢查,確保各學科教學工作符合安全要求。

  3、政教主任要組織學生開展豐富多彩的安全教育活動,組織好學生的外出活動,每次活動要對各安全因素進行檢查,確保萬無一失,并負責學校安全保衛(wèi)工作。

  三、學校教職工是各自工作崗位的安全工作直接責任人,對工作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

  1、各科任課教師組織好課堂紀律,認真檢查使用的設施、設備,指導安全操作,保證課堂安全,并處理課堂的偶發(fā)事故,如遇突發(fā)的重大事件,負責組織好學生,聽從學校的統(tǒng)一安排疏散。

  2、班主任對本班學生的安全負責,除完成作為任課老師的工作責任外,要重視對學生的常規(guī)教育、安全教育,督促學生遵守紀律,關心、了解學生的身體健康狀況,處理學生的偶發(fā)事故。

  3、教學專用場所的負責教師,對各自專用室安全負責,要經常檢查設施、設備的`使用情況,損壞、損耗情況要及時匯報,學生使用時要確保操作安全,如遇其他教師需使用時,清楚交接,誰使用誰負責。

  4、值日教師必須按時到崗,督促學生遵守紀律,在負責范圍

  注視學生動態(tài),勸阻一些不安全因素的出現(xiàn),如發(fā)生事故及時感到現(xiàn)場進行處理。值日領導檢查、督促教師的值日,處理偶發(fā)的各種情況,做好記錄。

  6、伙房、財務、門衛(wèi)工作,按各自的工作要求(另定崗位工作責任制)負相應的安全責任。

  四、處罰

  由于工作失職,造成責任事故,學校將按情節(jié)輕重,給予公開批評、行政記過等處分,并視情節(jié)追究經濟責任。若是特別嚴重的重大事故,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學校安全工作管理規(guī)定2

  教育教學工作是學校的中心工作,安全是保證學校一切工作正;匾WC,為提高全體教職工和廣大學生的安全意識,加強安全管理,責任到人,對水產路小學的安全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規(guī)定。

  一、校園安全管理

  1、每學期開學和結束由學校行政、總務主任等對校舍、校產、校具等作全面檢查,對存在隱患要及時排除,對不能解決的問題要立即報請學校研究,并要有檢查情況記載。

  2、總務處要確保教室、辦公室、實驗室及會議室玻璃、桌凳齊全、安全,對各班公物實行月檢,確保教育教學工作一切正常。

  3、校門衛(wèi)要嚴格執(zhí)行《門衛(wèi)制度》,陌生人進校園要登記,平時不得讓拾、收廢品人進入校園,夜間要加強巡邏、保證學校財產不受損失。

  4、加強對食堂衛(wèi)生、安全管理,不買腐爛霉變的.食品,要定期對餐具、用具消毒,要有專人關鎖門窗。

  二、教師安全管理:

  1、全體教職工必須牢固樹立安全意識,加強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消除一切不安全隱患。

  2、護導教師每天要準時到崗,負責檢查課間和中午學生的活動安全。

  3、教室配電箱閘刀、插座、開關等電器均由老師負責開關。如有損壞、老化,班主任要及時上報維修。

  4、體育教師對體育課從集中整隊到活動過程結束負全部安全責任,加強課中保護措施,周末比賽體育組要周密組織。年級組長、班主任負責本班學生安全。

  5、會計要嚴格執(zhí)行財會制度,加強票據(jù)、現(xiàn)金等管理,不得發(fā)生帳目差錯和其它事故。

  6、學校衛(wèi)生老師負責學生的衛(wèi)生保健,做好防疫,防食物中毒,根據(jù)季節(jié)給學生作衛(wèi)生講座,學生在校期間,不得離崗。

  7、集體活動、集會均要服從指揮,班主任要教育學生注意安全,遵守紀律。外出活動要請示分管校長同意,不得擅自作主。

  三、學生安全管理:

  1、學生上學、放學不準騎自行車,不準在路上逗留,不準玩火,不準私自下河游泳,追逐打鬧,進校后不得擅自離開學校。

  2、學生課間應在學校指定的場地上,開展有益的活動,不準在走廊上,樓梯間跳皮筋,扔沙包,或開展其它有危險的活動,更不準到其它樓層去玩。任何學生不得進入施工現(xiàn)場。

  3、不準攀爬、跨越、停坐教學樓、操場等欄桿,到單雙杠和組合架活動時,必須有老師在場。

  4、在走廊、樓梯行走,要嚴格遵守靠右行的規(guī)則,不拉橫排走,堅決做到:不爭不搶,不推不擠,不跑不跳,逐級上下踏步,不得跨越,不得扒在扶手往下滑。集體整隊,班與班之間保持距離,不準喧嘩。

  5、所有學生不得爬門窗、桌凳。打掃衛(wèi)生要爬門窗、桌凳,班主任要在場,各班每天要指定專人關鎖門窗。

學校安全工作管理規(guī)定3

  一、 要遵守社會公德,遵守校紀、校規(guī)和中學生守則、不得參與打架斗毆、結伙滋事、賭博偷竊、攔截毆打他人或強行索要他人財物活動。

  二、 學生住返學校,要遵守交通規(guī)則,注意交通安全、以免好危險。一般情況下,家長應該接送;走讀學生參加早、晚自習,家長必須接送。學生在往返學校途中、不得逗留。貪玩。

  三、 不得攜帶管制刀具或其它兇器進入學校,以免威脅他人的人身安全。

  四、 不要把火機、火柴帶進校園,更不要玩火。燃放鞭炮,以防傷人或引起火災。在宿舍內不準點蠟燭、蚊香,不準亂扯電線、亂用電器。

  五、 上下樓梯時,要靠右邊走,不要急跑,不要搶上搶下,更不要擁擠上下,以免發(fā)生危險。

  六、 下課后在走廊休息時,不要相互追逐打鬧,不要爬坐欄桿,防止意外摔落致傷、致殘,給個人帶來痛苦。

  七、 上實驗課,要遵守實驗室規(guī)定、規(guī)則,不要隨意觸摸、品嘗實驗物品和藥品,嚴格實驗操作程序,避免因違犯操作程序而引起燙傷、中毒、觸電等意外傷害事故發(fā)生。

  八、 上體育課時,要穿寬松的衣服和軟底鞋,身上不要佩戴金屬徽章、別針、小刀或鑰匙之類尖利硬質的物品,以免造成傷害。

  九、 上課、下課和做作業(yè)時,不要把鉛筆、鋼筆、圓珠筆,圓規(guī)等用具含在口中想問題,防止他人碰撞而導致傷害。

  十、 自由活動時,不要瘋狂追逐打打鬧,不要玩耍石塊棍棒等東西,防止傷害他人;更不要相互間聚眾“斗雞”或模仿書本影視上的'危險動作,以免意外傷害事故發(fā)生。

  十一、 學生參加勞動,不要追逐打鬧、相互間要保持一定距離。外出活動注意安全。

  十二、 學生在校期間,有事應按程序請假,經批準后,由家長帶出;未經學校許可,學生私自外出,由此發(fā)生的切后果,由學生個人負責。

  十三、 學生應在學校食堂就餐,不要在校外攤點或未經學校允許的小賣部、小吃店就餐和購買零食。

  十四、 學生假期在有中,也要注意個人安全。夏季要防溺水淹亡;冬季生煤爐要防煤氣中毒。

  十五、 學生要提高防范意識,防止各種不法侵害,遇到不法侵害時要及時報警或報告學校。

學校安全工作管理規(guī)定4

  為深入貫徹贛州市教育局《關于加強中心城區(qū)學校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的有關精神,進一步強化學校交通管理,切實做好學生交通安全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法》和贛州市中心城區(qū)公共交通秩序整治工作總體方案的部署要求,結合學校實際,特作如下規(guī)定:

  1.各年級、各班要充分利用班會、黑板報、標語等豐富多彩的形式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教育,營造濃厚的校園交通安全教育氛圍,大力增強學生的交通安全意識和交通安全知識。

  2.學生上學、放學必須遵守右側通行的原則,嚴格注意交通信號、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服從交通指揮。車輛、行人必須各行其道,不準追逐、猛跑。

  3.不準穿越、倚坐人行道、車道和鐵路道口的護欄,不準在道路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或拋物擊車。

  4.學生嚴禁騎摩托車、助力車上下學!

  5.原則上不同意學生騎電瓶車進入學校。如確有特殊情況需要騎電瓶車上下學的',需由家長提出申請,經班主任申核,再報政教處批準同意后方能進入校園,且必須按指定地點停放。

  6.學校提倡學生步行或乘公交車上下學,不鼓勵學生騎自行車來校。學生進入校園內的自行車,必須按學校規(guī)定,分別停放到指定的場地去,嚴禁亂停亂放。

  7.車輛停放必須自行加鎖,整齊停放。車簍內不要存放任何個人用品。

  8.在校園內提倡推車行走,騎車者應放慢速度,防止撞人。

學校安全工作管理規(guī)定5

  安全工作是學校工作的重中之重,全體教師務必高度重視,以確保學校教學秩序的正常進行。

  1、班主任和科任教師必須嚴格履行《班主任職責》和《任課教師職責》,為人師表,教書育人;

  2、教師要以《守則》、《規(guī)范》、《學生安全十不準》、《未成年人保護法》、《道路交通法》等為依據(jù),做到經常宣傳講解,不厭其詳、不厭其煩,并作好督促、檢查工作;

  3、教師應尊重學生人格尊嚴,不得體罰、心罰學生,任何情況都不得把學生排斥在教室外,或者停學生的課,若發(fā)生學生重傷甚至更嚴重的后果事件,當事教師除按上級有關法律規(guī)章處罰外,一切經濟責任由當事教師承擔;

  4、教師要按時上班、準時上崗,上課期間發(fā)生的'安全事故由上課教師負責處理,若教師不在崗造成的事故由該教師負責,教師在放學后不得把學生留在教室不管,否則一切后果由當事教師負責;

  5、班級應嚴格按學校規(guī)定收費,教師不得自立項目收費,更不得向學生罰款和向學生收紀律保證金,以免造成安全事故;

  6、全體學生應積極參加“學生意外傷害保險”,若發(fā)生安全事故,應及時辦理有關保險賠付手續(xù);

  7、教師要和學生共同搞大掃除,教室后窗由教師打掃,打掃衛(wèi)生一定要注意安全,要按時放學,教育學生不在路上逗留,應按時返家,注意交通安全;

  8、門衛(wèi)負責正常教學秩序的維護,嚴格遵守其職責,避免事故的發(fā)生;

  9、若發(fā)生重大事件,教師應及時上報學校,再由學校報上級協(xié)同處理。

學校安全工作管理規(guī)定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安全管理,規(guī)范學校安全管理職責,維護教育教學秩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市教育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幼兒園、普通中小學、各類中等職業(yè)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及非學歷教育學校(以下統(tǒng)稱學校)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學校安全工作應當貫徹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各負其責的方針,遵循“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管行業(yè)必須管安全,管業(yè)務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誰舉辦、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全面落實、全員參與、全程控制的安全工作機制。

  第二章任務與職責

  第四條學校在安全工作中的主要任務:

  (一)貫徹落實安全工作法律、法規(guī)和方針政策,構建學校安全工作保障體系,全面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保障學校安全工作規(guī)范、有序進行;

  (二)健全安全防范預警機制,制定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及時排除安全隱患,不斷提高學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園周邊整治協(xié)調工作機制,維護校園及周邊環(huán)境安全;

  (四)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教職工、學生“識險避險,自救互救”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

  (五)事故發(fā)生后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救治、妥善處理傷亡人員和善后工作等。

  第五條學校對安全工作應履行如下主要職責:

 。ㄒ唬┏闪W校安全工作組織領導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落實責任和經費;

 。ǘ⿲嵭袑W校安全校長負責制,校長為學校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

 。ㄈ┙⒔∪珜W校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將安全工作與其它工作統(tǒng)籌安排,納入年度工作計劃;

 。ㄋ模⿲訉雍炗啺踩繕素熑螘,將安全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有關人員,并與績效小學、幼兒園規(guī)模在500人以內的,至少配備2名專職安保人員;規(guī)模在500(含500)人以上1000人以內的,至少配備3名專職安保人員;規(guī)模在1000(含1000)人以上的,每增加1000人,按照增加人數(shù)2‰的比例增配專職安保人員,住宿制學校應根據(jù)需要適當增加專職安保人員。

  第八條學校應當健全門衛(wèi)管理制度,嚴格執(zhí)行校外人員入校登記及審驗制度。校外來訪人員、車輛必須持學校出入證進入學校,由學校接訪人員負責其在校期間的安全管理。嚴禁無關人員和機動車輛進入學校,嚴禁將非教學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帶入校園。

  第九條學校應當在校園內部安裝視頻監(jiān)控設施與一鍵報警裝置,并安排專人監(jiān)視值守,安全監(jiān)控設施應覆蓋學校重要場所,并及時更換和維修,影像資料存儲時間不少于1個月。學校可視需要安裝周界報警系統(tǒng)。

  第十條學校應當制定教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計劃,使教職工熟知《中小學校崗位安全工作指南》等安全規(guī)章制度和應急預案,掌握安全救護常識和指導學生識險、避險、自救、互救的方法和手段。

  第十一條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課程標準和地方課程設置要求,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內容,選配優(yōu)秀教師負責教學工作,保證開足課時。學校應結合安全日、安全周、安全月、班會、國旗下講話等活動,依托“青島市安全教育平臺”組織開展安全教育。

  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選聘優(yōu)秀法律工作者擔任學校的兼職法制副校長或法制輔導員。

  第十二條學校應依據(jù)《中小學幼兒園應急疏散演練指南》,結合“5.12”防災減災日、“11.9”消防宣傳日和學校升旗、課間操等集體活動組織開展應急演練,使師生熟悉逃生路線,掌握避險、逃生、自救的方法。

  中小學校每月至少應開展一次全員應急疏散演練,幼兒園每兩個月至少開展一次全員應急疏散演練。在校生較多的中小學、寄宿制學校應適當增加應急演練次數(shù),寄宿制學校每年應進行不少于2次的住校生夜間應急疏散演練。使用校車的學校,每年應進行不少于2次的校車安全事故應急疏散演練。

  第十三條學校應依據(jù)《消防法》等法律法規(guī),加強消防和用電安全管理。

  學校應按規(guī)定在教室、實驗室、圖書館、體育館、禮堂、食堂、鍋爐房、學生宿舍等人員密集與防火重點場所配齊配足消防器材,保持消防與疏散通道暢通,保證滅火藥品規(guī)格正確、藥性有效,有關管理人員熟悉使用滅火器等消防設施。

  學校應設置人員疏散指示標志,開展夜間活動(包括上晚自習等)應有完好的照明設施和停電應急措施,確保緊急情況下師生的安全撤離和疏散。

  第十四條有寄宿生的學校應配備專人負責住宿學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衛(wèi)工作,建立健全安全、衛(wèi)生管理和夜間巡查、值班制度,并針對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點,加強對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學生宿舍出入口、寢室門窗、吊燈、吊扇應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學生宿舍如有電源插座,應將其斷電。嚴禁學生在宿舍私自接線安裝各類電器,嚴禁將蠟燭、酒精爐、煤氣罐等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宿舍。

  第十五條校車安全管理應當貫徹落實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青島市校車安全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校車服務提供者或配備校車的學校,應指派專職隨車照管人員全程照管乘車學生和幼兒,確保學生上下學的交通安全。

  如受臺風、暴雨、大雪、霧霾等惡劣天氣影響,給校車運行帶來較大安全隱患或運行線路出現(xiàn)道路安全隱患,應堅決停運,并及時提前告知乘車學生和家長。

  第十六條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配備具有從業(yè)資格的專職醫(yī)務(保健)人員或者兼職衛(wèi)生(保健)教師,購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保障對學生常見病的'治療和傳染病的防控,按規(guī)定對學校傳染病疫情及其他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進行報告。學校應當設立衛(wèi)生(保健)室、心理咨詢室,對學生開展生理、心理健康教育。

  新生入學應當提交體檢證明。幼兒園與小學在入園、入學時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檔案組織學生定期體檢。

  第十七條學校應當嚴格執(zhí)行《食品安全法》《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wèi)生管理規(guī)定》《餐飲業(yè)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wèi)生規(guī)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guī)范》《青島市中小學校(托幼機構)食堂標準管理規(guī)定》等規(guī)定,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學校食堂和學生用餐管理,落實以下食品安全制度:

 。ㄒ唬┙⑹称窂臉I(yè)人員健康管理、培訓和晨檢制度;

  (二)加工經營場所及設備清潔消毒和維修保養(yǎng)制度;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臺賬記錄和飯菜留樣制度;

 。ㄋ模╆P鍵環(huán)節(jié)食品加工操作規(guī)程;

  (五)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

 。┦称钒踩话l(fā)事件應急處置方案;

 。ㄆ撸┦称钒踩芾、崗位責任、檢查制度;

 。ò耍┩对V受理制度;

  (九)國家、省、市規(guī)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八條學校組織學生參加的集體勞動、教學實習或者社會實踐活動,應當符合學生的心理、生理特點和身體健康狀況,學校應當為學生活動提供安全保障。

  中等職業(yè)學校組織學生開展實習工作,應當遵守《青島市教育局中等職業(yè)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青教通字〔2014〕7號)規(guī)定,加強實習學生安全意識教育,開展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強化安全管理,維護實習學生、學校和實習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大型集體活動,應當制定安全應急預案,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學校應當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臨時的安全管理組織機構,配備相應設施;

  (二)提前安排專人查看現(xiàn)場,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員和安全保衛(wèi)人員,明確安全職責;

 。ㄋ模⿲W校組織學生參加集體活動,原則上學生所乘車輛應為專用校車,需租用車輛、船只等交通工具的,應符合安全要求,嚴禁租用證件不全、車況不良及農用車、拖拉機等不符合規(guī)定的交通工具,嚴禁超員、超速運行。

  第二十條學校應當依據(jù)國家《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和教學計劃組織體育教學和體育活動,并根據(jù)教學要求采取必要的保護和幫助措施。

  學校組織學生開展體育活動,應當避開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開展大型體育活動以及其他大型學生活動需要經過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應當事先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研究并落實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條學校應當依據(jù)青島市預防學生溺水事故安全管理工作有關要求,加強學生預防溺水安全教育,強化對學生的安全管理,防范學生溺水事故發(fā)生。

  第二十二條學校應當認真執(zhí)行國家有關規(guī)定,規(guī)范學生在校學習時間,非寄宿制學校不得要求學生上晚自習。學校應當在學生正常上課時,及時打開校門安排學生入校,不得將學生拒之于校門外。

  第二十三條學校應在樓道地面或通道墻面標注明晰的緊急疏散標志,在每一樓層、房間懸掛張貼疏散示意圖。

  學校應在學生集中上、下課與上、放學時間段,安排巡查、護導人員,維護上下樓秩序,防止發(fā)生擁擠踩踏傷害事故。

  第二十四條學校校舍場地原則上不得出租,確有特殊原因需要出租的,應得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校舍場地出租僅限用于教育培訓用途,不得出租用于停放校外機動車輛,不得利用學校用地建設對社會開放的停車場。

  學校校園內有教職工生活區(qū)的,應當將教職工生活區(qū)與教學區(qū)隔離。學校對社會開放的體育設施場地、場館,應當與教學區(qū)域隔離,并開辟不同的進出通道。

  第二十五條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搶險、救火等應當由專業(yè)人員或者成年人從事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與制作煙花爆竹性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yè)性活動。

  第二十六條學校臨時聘用人員應符合有關安全要求,不得聘用違法違紀、有傳染病和精神病等人員擔任傳達、食堂等工作,落實涉校涉園人員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條學校應當教育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期間,遵守學校紀律和規(guī)章制度,服從學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從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動。發(fā)現(xiàn)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應當及時告誡、制止,并與學生監(jiān)護人溝通。

  第二十八條學校應當督促學生家長(包括其他監(jiān)護人)履行法定監(jiān)護人職責,尤其是放學后和節(jié)假日期間,應當擔負起法定監(jiān)護人的監(jiān)管和看護責任,防止學生傷害事故的發(fā)生。

  第二十九條學校對已知的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學生,應當給予適當關注和照顧。學生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不宜在校學習的,學校應書面告知監(jiān)護人,并由監(jiān)護人安排治療、休養(yǎng)。

  第三十條學校應建立網絡輿情監(jiān)控制度,加強網絡輿情監(jiān)測和安全管理,防止不良信息對校園及師生的侵害。

  第三十一條學校應建立安全信息報送制度和安全預警機制。在重大活動、節(jié)假日期間學校應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和不穩(wěn)定因素排查報告制度,做到“有事報情況、無事報平安”。

  第三十二條學校應加強對校舍的日常管理和定期維護,建立中小學校舍安全定期排查制度,定期對校舍、場地、圍墻及學校的排水設施進行排查,對經鑒定存在安全隱患、影響安全使用的校舍應及時排除隱患。情況嚴重、一時難以消除隱患的,應立即封閉,并書面報上級主管部門。對臨近學校易造成滑坡、塌方的山體以及圍堰、河壩等存在的安全隱患,學校應主動與當?shù)刂鞴懿块T協(xié)調,盡快排除險情。

  第三十三條學校應當定期對教學樓、實驗樓、食堂、宿舍、圖書館等重點部位的水電氣暖進行安全自查,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整改,對整改存在困難的,應及時上報有關部門協(xié)助解決。

  第三十四條使用鍋爐、電梯、壓力容器(含氣瓶)等設備的學校,應按照規(guī)定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設備的定期檢驗、維修、保養(yǎng),確保安全。

  第三十五條學校應當建立安全工作檔案,記錄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檢查、隱患消除等情況。學校安全檔案作為實施安全工作目標考核、責任追究和事故處理的重要依據(jù)。

  第三十六條學校對上級單位下達的《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應制定具體整改方案,明確分管領導及具體責任部門和人員,原則上15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不能按期限整改的,應書面說明情況。

  第四章學校周邊安全

  第三十七條學校應加強與校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有關部門的聯(lián)系,協(xié)調有關部門幫助解決校園周邊安全問題,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障師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學校應協(xié)調校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有關部門,落實“嚴禁在校園及周邊使用大型電磁輻射發(fā)射設施,開設加油站,擺設非法經營的小賣部、飲食攤點,設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等場所,嚴禁在中小學幼兒園周邊200米范圍內設立網吧和娛樂場所”等有關規(guī)定,維護校園安全穩(wěn)定。

  第三十九條學校應積極參加校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開展“護校安園”行動和“校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集中整治”行動,凈化校園周邊環(huán)境。

  第五章應急事故處置

  第四十條學校應建立健全安全工作領導體系,完善應急預案,妥善應對和處置各類突發(fā)事件。

  第四十一條發(fā)生地震、洪水、泥石流、臺風等自然災害時,學校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轉移、疏散學生,采取防護措施,保障學校和師生安全。

  第四十二條學校應加強與氣象、環(huán)保部門的聯(lián)系,遇到減少或停止學生戶外活動預警信息時,應自行決定減少、停止戶外活動或停課。停止戶外活動或者停課的學校應及時進行調課,妥善安排好學生的生活和學習。

  第四十三條學校發(fā)生學生傷亡事故時,應當按照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guī)定的原則和程序,及時實施救助,并進行妥善處理。

  第四十四條學校發(fā)生教職工和學生傷亡等安全事故的,應當在30分鐘內報告上一級教育主管部門,區(qū)(市)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在1小時內報告市教育行政部門。不得瞞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安全事故信息。

  第四十五條學校安全工作實行“一票否決制”,凡發(fā)生安全責任事故的學校,一律取消當年評優(yōu)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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