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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幼兒園收費管理實施細則1
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幼兒園收費管理工作,規(guī)范幼兒園收費行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兒園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幼兒園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國務院關于當前發(fā)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的公辦和民辦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兒園及小學附設的學前班、幼兒班(以下簡稱“幼兒園”);
第三條 學前教育屬于非義務教育,幼兒園可向入園幼兒收取保育教育費(以下簡稱“保教費”),對在幼兒園住宿的幼兒可以收取住宿費;
第四條公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收入納入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管理,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收入納入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
第五條 制定或調整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jù)當?shù)爻青l(xiāng)經濟發(fā)展水平、辦園成本和群眾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提出意見,經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三部門共同報省級人民政府審定。
制定或調整公辦幼兒園住宿費標準,由當?shù)亟逃姓块T提出意見,報當?shù)貎r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批。
第六條 提出制定或調整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意見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具體項目;(二)現(xiàn)行收費標準和申請制定的收費標準或擬調整收費標準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費額和調整后的收費增減額;(三)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依據(jù)和理由;(四)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對幼兒家長負擔及幼兒園收支的影響;(五)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上述材料應當真實有效。
第七條 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根據(jù)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確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項目:教職工工資、津貼、補貼及福利、社會保障支出、公務費、業(yè)務費、修繕費等正常辦園費用支出。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經營性費用支出等非正常辦園費用支出。
第八條 公辦幼兒園住宿費標準按照實際成本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九條 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標準,由幼兒園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規(guī)定,根據(jù)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確定,報當?shù)貎r格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執(zhí)行。
享受政府財政補助(包括政府購買服務、減免租金和稅收、以獎代補、派駐公辦教師、安排專項獎補資金、優(yōu)惠劃撥土地等)的民辦幼兒園,可由當?shù)厝嗣裾嘘P部門以合同約定等方式確定最高收費標準,由民辦幼兒園在最高標準范圍內制定具體收費標準,報當?shù)貎r格、教育、財政部門備案后執(zhí)行。
第十條 民辦幼兒園將保教費、住宿費標準報有關部門備案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兒園有關情況,包括幼兒園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記證書以及教育行政部門頒發(fā)的辦園許可證;
(二)制定收費標準的具體成本列支項目,包括教職工工資、津貼、補貼及福利、社會保障支出、公務費、業(yè)務費、修繕費、固定資產折舊費等正常辦園費用支出。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經營性經費支出等非正常辦園費用支出;
(三)幼兒園教職工人數(shù)、在園幼兒人數(shù)、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資產購建情況等;
(四)價格、教育、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幼兒園為在園幼兒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費用,應遵循“家長自愿,據(jù)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不得與保教費一并統(tǒng)一收取。
幼兒園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jù)當?shù)貙嶋H情況提出意見,經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三部門共同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
幼兒園不得收取書本費。
第十二條 幼兒園除收取保教費、住宿費及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服務性收費、代收費外,不得再向幼兒家長收取其他費用。
幼兒園不得在保教費外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后培訓班和親子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向幼兒家長另行收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與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校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
第十三條 社會團體、個人自愿對幼兒園的捐資助學費,按照國家《公益事業(yè)捐贈法》和有關社會捐助教育經費的財務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十四條 幼兒園對入園幼兒按月或按學期收取保教費,不得跨學期預收。
第十五條 幼兒因故退(轉)園的,幼兒園應當根據(jù)已發(fā)生的實際保教成本情況退還幼兒家長一定預收費用。具體退費辦法由省級教育、價格和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幼兒、孤兒和殘疾幼兒,應酌情減免收取保教費。具體減免辦法由省級教育、價格和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幼兒園應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等形式,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
幼兒園招生簡章應寫明幼兒園性質、辦園條件、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等內容。
第十八條 公辦幼兒園收取保教費、住宿費,應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按規(guī)定進行收費許可證年審,并按照財務隸屬關系使用財政部或省級財政部門印(監(jiān))制的財政票據(jù)。民辦幼兒園收取保教費、住宿費,要按規(guī)定使用稅務機關統(tǒng)一印制的稅務發(fā)票。
第十九條 幼兒園接受價格、教育、財政部門的收費監(jiān)督檢查時,要如實提供監(jiān)督檢查所必需的賬簿、財務報告、會計核算等資料。
第二十條 幼兒園取得的合法收費收入應主要用于幼兒保育、教育活動和改善辦園條件,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平調。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向幼兒園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一條 各級價格、教育、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幼兒園收費的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督促幼兒園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自覺執(zhí)行國家制定的幼兒園教育收費政策。對違反國家教育收費法律、法規(guī)、政策和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以及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管理制度的相關規(guī)定嚴肅查處。
第二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教育、財政部門要根據(jù)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教育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后30日施行。
政策
落實政策主要有四個方面的措施:
一是要求各地制定實施細則,細化落實各項政策。
二是加強對幼兒園收費監(jiān)督檢查,將幼兒園收費作為全國治理教育亂收費和每年開展的全國教育收費專項檢查重點內容之一,督促幼兒園依法經營,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自覺執(zhí)行國家制定的幼兒園教育收費政策。
三是加強對幼兒園收費許可證年審,對違反規(guī)定的,將不再核發(fā)收費許可證。
四是加強社會監(jiān)督和依法查處亂收費行為。各級價格主管部門進一步暢通“12358”舉報電話,及時受理群眾的投訴舉報,對違反國家教育收費法律、法規(guī)、政策和《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將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以及有關規(guī)定嚴肅查處。
減免政策有:《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幼兒、孤兒和殘疾幼兒,幼兒園應酌情減免收取保育教育費,具體減免辦法由省級教育、價格和財政部門制定。
幼兒園收費管理實施細則2
第一條為加強幼兒園收費管理工作,規(guī)范幼兒園收費行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兒園的合法權益,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山東省物價局、教育廳、財政廳《關于貫徹實施國家發(fā)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市所有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的公辦和民辦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兒園及小學附設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
第三條學前教育屬于非義務教育,幼兒園可向入園幼兒收取保育教育費(以下簡稱“保教費”),對在幼兒園住宿的幼兒可以收取住宿費。
第四條公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收入納入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管理,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收入納入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
第五條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制定或調整,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根據(jù)當?shù)爻青l(xiāng)經濟發(fā)展水平、辦園成本和群眾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提出意見,經市級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價格、教育、財政部門備案。公辦幼兒園住宿費標準制定或調整,由縣區(qū)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縣區(qū)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批。
第六條提出制定或調整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意見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具體項目;
。ǘ┈F(xiàn)行收費標準和申請制定的收費標準或擬調整收費標準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費額和調整后的收費增減額;
(三)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依據(jù)和理由;
。ㄋ模┥暾堉贫ɑ蛘{整收費標準對幼兒家長負擔及幼兒園收支的影響;
。ㄎ澹﹥r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應當真實有效。
第七條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根據(jù)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確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項目:教職工工資、津貼、補貼及福利、社會保障支出、公務費、業(yè)務費、修繕費等正常辦園費用支出。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經營性費用支出等非正常辦園費用支出。
第八條全市公辦幼兒園保教費實行按類別收費,劃分為省實驗示范園、市級一類園、市級二類園、市級三類園,分別執(zhí)行不同等級的收費標準。凡已經審批注冊但未經評定類別的公辦市直幼兒園和各縣區(qū)幼兒園,由幼兒園申請,市和縣區(qū)價格主管部門分別會同財政、教育部門按不高于市級三類園標準制定臨時收費標準。
第九條公辦幼兒園住宿費標準按照實際成本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十條公辦幼兒園被評為省級十佳幼兒園的,保教費可在省級實驗、示范幼兒園保教費標準基礎上適當上浮,上浮幅度最高15%;公辦幼兒園被評為市級十佳幼兒園的,保教第十條公辦幼兒園被評為省級十佳幼兒園的,保教費可在省級實驗、示范幼兒園保教費標準基礎上適當上浮,上浮幅度最高15%;公辦幼兒園被評為市級十佳幼兒園的,保教費可在相應類別標準基礎上適當上浮,上浮幅度最高10%。如既是省級十佳幼兒園又是市級十佳幼兒園,只能按照一個上浮。
第十一條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標準,由幼兒園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規(guī)定,根據(jù)辦園成本、辦園質量和教育部門批準的等級等情況合理確定,報縣區(qū)價格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并經價格主管部門收費公示審核后執(zhí)行。
享受政府財政補助(包括政府購買服務、減免租金和稅收、以獎代補、派駐公辦教師、安排專項獎補資金、優(yōu)惠劃撥土地等)的民辦幼兒園,保教費可在公辦幼兒園相應類別收費標準基礎上最高上浮30%,如已經審批注冊但未經評定類別的民辦幼兒園按照市級三類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最高上浮30%,住宿費標準由縣區(qū)價格、財政和教育部門確定最高收費標準,由幼兒園在此范圍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報縣區(qū)價格、教育、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民辦幼兒園將保教費、住宿費標準報價格、教育、財政部門備案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變簣@有關情況,包括幼兒園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記證書以及教育行政部門頒發(fā)的辦園許可證;
(二)制定收費標準的具體成本列支項目,包括教職工工資、津貼、補貼及福利、社會保障支出、公務費、業(yè)務費、修繕費、固定資產折舊費等正常辦園費用支出。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經營性經費支出等非正常辦園費用支出;
。ㄈ┯變簣@教職工人數(shù)、在園幼兒人數(shù)、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資產購建情況等;
。ㄋ模﹥r格、教育、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民辦幼兒園應當在執(zhí)行前30日按照統(tǒng)一格式和要求填寫《民辦幼兒園收費標準備案表》(附件1)進行備案并公示。備案后一年內不得變動,如需變動標準,應當在下一年度重新備案并公示后方可執(zhí)行。
第十四條幼兒園為在園幼兒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費用,應遵循“家長自愿,據(jù)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不得與保教費一并統(tǒng)一收取。幼兒園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為:
(一)服務性收費。服務性收費指幼兒園在完成正常保教任務外,經幼兒家長自愿選擇,為在園幼兒提供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伙食費:幼兒園為在園幼兒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費(含營養(yǎng)點費);锸迟M按月收取,按月結清,多退少補。幼兒園應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長公布收支情況。
校車接送費:堅持自愿原則,由幼兒園和家長簽訂協(xié)議,明確收費標準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
(二)代收費。代收費指幼兒園為方便幼兒在園生活,在幼兒家長自愿的.前提下,為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的費用。
意外傷害保險費:個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兒園代收代付的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床上用品費:新生入園時,幼兒園統(tǒng)一配置、一次性收取的由家長自愿選擇的被褥及床單、被套等床上用品費用,按實際進價收取。
幼兒園不得收取書本費、降溫費、取暖費。
第十五條幼兒園除收取保教費、住宿費及規(guī)定的服務性收費、代收費外,不得再向幼兒家長收取其他費用。
幼兒園不得在保教費外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后培訓班和親子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向幼兒家長另行收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與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校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
第十六條社會團體、個人自愿對幼兒園的捐資助學費,按照國家《公益事業(yè)捐贈法》和有關社會捐助教育經費的財務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十七條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按月收取。幼兒入園后退(轉)園的,保教費、住宿費按月計退,當月入園時間15天(含節(jié)假日)及以下的,按半個月退費,超過15天的,不退費;不退(轉)園因故缺勤的,根據(jù)幼兒入園考勤情況,幼兒在園時間7個工作日及以下的,按半個月退費,在園時間超過7個工作日的,不退費;因幼兒自身原因造成整月不能正常入園,且未辦理退(轉)園手續(xù)的,保教費、住宿費按半月收取。伙食費按剩余天數(shù)計退。
第十八條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幼兒、孤兒和殘疾幼兒收費減免和資助政策按照省財政、教育、民政部門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各級各類幼兒園應認真填寫《幼兒園收費公示表》(附件2),報經價格部門審核后,在幼兒園醒目位置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等形式公示幼兒園性質、辦園類別、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jù)、價格舉報電話等相關內容,自覺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jiān)督。
幼兒園招生簡章應寫明幼兒園性質、辦園條件、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等內容。
第二十條幼兒園收費報銷辦法按照省、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公辦幼兒園收取保教費、住宿費,應按規(guī)定及時到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xù),按規(guī)定進行收費許可證年審,并使用省財政廳統(tǒng)一印制的財政票據(jù)。民辦幼兒園收取保教費、住宿費到縣區(qū)價格等有關部門辦理備案登記手續(xù),收費應使用稅務機關統(tǒng)一印制的稅務發(fā)票。
第二十二條幼兒園接受價格、教育、財政部門的收費監(jiān)督檢查時,要如實提供監(jiān)督檢查所必需的賬簿、財務報告、會計核算等資料。
第二十三條幼兒園取得的合法收費收入應主要用于幼兒保育、教育活動和改善辦園條件,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平調。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向幼兒園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四條各級價格、教育、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幼兒園收費的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督促幼兒園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自覺執(zhí)行國家制定的幼兒園教育收費政策。對違反國家教育收費法律、法規(guī)、政策和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以及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管理制度的相關規(guī)定嚴肅查處。
第二十五條本實施細則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8月31日。以前凡與此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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