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合同范文匯編5篇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它也是實現(xiàn)專業(yè)化合作的紐帶。那么制定合同書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民事合同5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民事合同 篇1
合同管轄: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照法律規(guī)定
《民訴法》
法定管轄: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照法律規(guī)定)(需先確定合同的性質(zhì)): 1.《合同法》的一般規(guī)定:
《合同法》第62條規(guī)定: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nèi)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chǎn)的,在不動產(chǎn)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2. 加工承攬合同、財產(chǎn)租賃合同、補償貿(mào)易等合同的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20條規(guī)定: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第21條規(guī)定:財產(chǎn)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第22條規(guī)定:補償貿(mào)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此外,根據(jù)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借款合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以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證券回購合同,凡在交易場所內(nèi)進行的,交易場所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按當事人的約定確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供電、供水、供氣、供熱力設施的產(chǎn)權分界處為履行地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名稱與內(nèi)容不一致的合同,以該合同的內(nèi)容確定合同的性質(zhì),從而確定合同履行地;若根據(jù)該合同的內(nèi)容難以區(qū)分合同的性質(zhì),以及合同的名稱與該合同的部分內(nèi)容相符的,則以合同的名稱確定合同履行地。
3. 購銷 / 買賣合同履行地
《意見》第19條規(guī)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1996年9月12日發(f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jīng)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問題的規(guī)定 》(以下簡稱《96規(guī)定》)規(guī)定:
第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diào)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第二、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第三、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在適用上述法規(guī)時應注意:購銷合同中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約定履行地與實際履行地不一致的,以約定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但是,如果貨物未實際交付[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而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作為購銷 / 買賣合同履行地的“交貨地點”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如何確定“交貨地點”。
《意見》第19條規(guī)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fā)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法》第141條規(guī)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 A. 標的物需要運輸?shù),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B. 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yè)地交付標的物。 綜上述,在合同糾紛司法實踐中,一般按下列三個順序確定合同履行地:
第一,合同中雙方當事人書面約定了合同履行地的,從約定;
第二,對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財產(chǎn)租賃合同、補償貿(mào)易等合同,應按照司法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來確定,此時的合同履行地是程序法上的概念,不能適用《合同法》等實體法;
第三,對于前兩者之外的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的確定,只能引用《合同法》等實體法對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來確定,這時合同履行地是實體法上的概念。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因票據(jù)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jù)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lián)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chǎn)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約定管轄要確定、單一)
合同簽訂地的確定:
以合同簽訂地確定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的前提是合同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在《如何確定合同簽訂地問題的批復》(1986年)中指出:“凡書面合同寫明了合同簽訂地點的,以合同寫明的為準;未寫明的,以雙方在合同上共同簽字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雙方簽字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以最后一方簽字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規(guī)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合同約定的簽訂地與實際簽字或者蓋章地點不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約定的簽訂地為合同簽訂地;合同沒有約定簽訂地,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最后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第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應當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在合同書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與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此外,對于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必須辦理特定手續(xù)才能成立的合同,以辦理特定手續(xù)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例如,當事人約定合同需要公證才能生效,那么公證地點應為合同的簽訂地。
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法意見》
18、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fā)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0、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21、財產(chǎn)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22、補償貿(mào)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23、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xié)議,是指合同中的協(xié)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xié)議。
24、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xié)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xié)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確定管轄。
25、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fā)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合同 篇2
原告:上海XX實業(y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錢XX,總經(jīng)理。
聯(lián)系方式:代理人曾鏡同律師
被告:南寧XXX紙業(y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XX,董事長。
訴訟請求:
一、判決被告支付原告貨款160000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支付原告自20xx年2月1日起至本案判決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xx年5月1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一份合同編號為JDX(NZ)1005046(SB)的《購銷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供應合同總價格為360000元的流量開關、液位開關及轉(zhuǎn)子流量計等設備。
《購銷合同》約定發(fā)生糾紛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訴。
《購銷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可是,被告只向原告支付100000元貨款,尚欠原告貨款260000元。
經(jīng)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 20xx年10月23日,被告及廣西XXX紙業(yè)有限公司向原告作出《付款計劃》,內(nèi)容為“經(jīng)過三方詳細核對,由南寧XXX紙業(yè)有限公司及廣西XXX紙業(yè)有限公司欠你公司的貨款分別為260000元及137902.76元,經(jīng)三方友好協(xié)商,現(xiàn)計劃如下的還款計劃,所有貨款397902.76元于20xx年1月31日前全部付清,分別為兩月每月還款15萬元,最后一個月還款97902.76元”,可是,在《付款計劃》作出后,被告僅向原告支付了100000元貨款,到現(xiàn)在為止,被告仍欠原告貨款160000元,而廣西XXX紙業(yè)有限公司并沒有向原告支付過貨款。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jīng)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钡确芍(guī)定,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人民法院公正審理,依法判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橫縣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實業(y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民事合同 篇3
原告: ,男, 漢族, 年 月 日出生,住 ,身份證號: 。
被告: ,住 。
法定代表人: 。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繼續(xù)履行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2,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從 年 月 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款千分之0.1的違約金,暫算至起訴之日止違約金暫計 元。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年 月 日,經(jīng)原被告雙方協(xié)商一致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第三條,“原告購買被告商品房為第 層 號房,該房屋建筑面積共 平方米”。
第五條,“計價方式及價款,1,按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人民幣每平方米 元,總金額 元”。
第七條,“付款方式及期限,原告在簽訂本合同時一次性付清房款”。
第十六條,“被告承諾與 年 月 日前,取得前款規(guī)定的'土地房屋權屬證書,交付給原告”。被告不能在前款約定期限內(nèi)交付權屬證書,雙方同意按照下列約定處理:2,約定日期起90日后,被告仍不能交付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雙方同意按下列1,2項目處理:“(2)原告不退房,被告自約定日期至實際交付權屬證書或登記證明之日止,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價款千分之0.1的違約金”。
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約定,于當日就向被告繳納了房款 元。被告卻嚴重違反合同約定,在 年 月 日前,不僅未交付房屋,也未將土地,房屋權屬證書交付給原告,致使原告到目前為止不能登記過戶。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義務,均未果。
原告認為,合同簽訂后原被告雙方應充分履行合同義務,被告未交付房屋及未交付土地房屋權屬證書的行為已經(jīng)嚴重違約。因此,為維護本人合法權益,特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支持我方訴請。
此致
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民事合同 篇4
甲方:身份證:地址:聯(lián)系電話:傳真:乙方:___XXXX______律師事務所地址:聯(lián)系電話:傳真:風險提示:
在委托合同中,應對委托事務的基本信息進行準確、詳細約定,尤其是委托事務的具體要求,以確保受托人能夠很好地完成委托事務,同時受托人必須在委托人授權范圍內(nèi)進行活動,如果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或委托人減少其相應的報酬。甲方因___XXXX______糾紛一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聘請乙方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jīng)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達成如下協(xié)議:風險提示:
委托合同中要明確約定委托事務,應對期限進行明確約定。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shù),也可以是無償?shù)模粑泻贤怯袃數(shù),因受托人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但是,因委托人自己指示不當或其他過錯致使受托人遭受不應有損失的,該損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擔;若委托合同是無償?shù),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一、委托代理事項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師在本案中擔任甲方一審、二審訴訟代理人。
二、委托代理權限甲方授予乙方的代理權限為以下第___________種:
。1)一般代理。
。2)特別授權,包括代辦仲裁或訴訟(起訴、上訴)立案手續(xù)、代為承認、放棄、變更仲裁或訴訟請求,代為參加調(diào)解、和解,簽署相關協(xié)議,代為提起訴訟(起訴、上訴、反訴)、代為強制申請執(zhí)行、代領執(zhí)行標的、代為申請財產(chǎn)保全、代為提交、簽收相關法律文書和案件材料、代為出庭陳X等。風險提示:
合同中應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利于受委托人在權利范圍內(nèi)完全履行義務,順利完成委托事項,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間內(nèi)發(fā)生爭議,雙方當事人也有清楚的尺度衡量自己行為得失,便于爭議的解決。
三、乙方的義務
1、乙方指派律師在本案中擔任甲方
一、二審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業(yè)務助理配合完成輔助工作,但乙方更換代理律師應取得甲方認可。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委托代理事項。
3、乙方律師應當以其依據(jù)法律做出的判斷,向甲方進行法律風險提示,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師應當根據(jù)審理機關的要求,及時提交證據(jù),按時出庭,并應甲方要求通報案件進展情況。
5、乙方律師不得違反《律師執(zhí)業(yè)規(guī)范》,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中,未經(jīng)甲方同意,不得同時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6、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商業(yè)機密、個人穩(wěn)私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guī)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乙方對甲方業(yè)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jù)、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四、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托代理事項有關的證據(jù)、文件及其它事實材料,并對證據(jù)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2、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
3、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工作費用。
4、甲方有責任對委托代理事項做出獨立的判斷、決策,甲方根據(jù)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做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重大過錯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5、甲方因調(diào)解、和解、撤訴等原因造成的本合同無需或不能繼續(xù)履行,均應視為乙方已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甲方應依據(jù)本合同的約定全額支付代理費,但本合同另有規(guī)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五、律師代理費
1、經(jīng)雙方協(xié)商,甲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支付律師代理費:
。1)代理費為人民幣___XXXX______元。
。2)甲方首次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代理費___XXXX______元。
。3)余下的代理費___XXXX______元,待案件審結后一次性收取。
2、乙方銀行:開戶行:___XXXX______。賬號:___XXXX________。戶頭名稱:___XXXX____。聯(lián)系電話:___XXXX____。
六、工作費用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項所發(fā)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當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____市外的差旅費、食宿費。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費用。甲方按照乙方律師實報實銷方式報銷上述工作費用,報銷以有關部門的正式發(fā)票為依據(jù),乙方律師應當本著節(jié)儉的原則合理使用工作費用。
七、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甲乙雙方經(jīng)協(xié)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簽署后,如本案因增加訴訟仲裁請求,或當事人一方提出反訴、反請求等重大訴訟事件導致代理事項明顯增多的情況時,乙方有權要求增加律師代理費。新增部分的律師代理費由甲、乙雙方協(xié)商確定。否則,乙方僅在原委托范圍內(nèi)工作。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jīng)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因乙方律師過錯導致甲方合法權益蒙受損失的
(3)乙方或乙方律師的行為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違反律師執(zhí)業(yè)規(guī)范的。
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zhí)業(yè)規(guī)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jù)或者隱瞞重要情節(jié)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________個工作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的。風險提示:
委托人須按委托合同的約定預付費用,如果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了必要的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如委托人違反上述義務而給受托人造成損失,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受托人不履行委托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也應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對于受托人在處理委托事務時是否按約定履行了義務,應根據(jù)具體的情形做出判斷。
八、違約責任
1、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規(guī)定的法律服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費。
2、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失誤,或者違反第三條規(guī)定的義務令甲方蒙受損失的,乙方應當在投保的執(zhí)業(yè)保險范圍內(nèi)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3、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代理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4、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當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項后,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無故終止合同的。
九、爭議的解決甲乙雙方如果發(fā)生爭議,應當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協(xié)商不成,可依法訴訟至___XXXX______人民法院。
十、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由甲乙雙方代表簽字或加蓋公章后生效,至乙方律師完成委托事項或雙方解除本合同時終止。
2、完成委托事項指乙方代理本案至本案終結止(包括判決、調(diào)解、裁定、裁決、和解和撤訴等)或本合同特別約定的代理事項完成終止。
十一、通知和送達
1、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fā)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應發(fā)往本合同簽署頁列明的地址。一方如果變更地址,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2、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fā)出傳真到達對方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簽收之日視為送達。
甲方(簽章):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簽章):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合同 篇5
委托人(下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下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原告)因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糾紛一案,委托乙方律師代理訴訟,經(jīng)雙方協(xié)議,訂立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律師為甲方訴訟代理人。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權限:
1.甲方委托乙方為第一審的訴訟代理人
乙方代理權限:代為調(diào)查、取證、答辯、出庭應訴、庭外和解,代為提出、變更、放棄、承認訴訟請求和調(diào)解、和解,提出反訴;
2.甲方委托乙方為第二審的訴訟代理人
乙方代理權限:代為提起上訴、調(diào)查取證、答辯、出庭應訴、庭外和解,代為提出、變更、放棄、承認訴訟請求和調(diào)解、和解;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請執(zhí)行程序的代理人
乙方代理權限:代為向法院提起執(zhí)行程序及相關工作,代為收轉(zhuǎn)被執(zhí)行標的;
甲方委托乙方上述____________項代理工作。
三、雙方協(xié)商同意律師代理費及交納辦法如下:
1.如一次性付清,甲方應在本協(xié)議簽署之________日內(nèi),向乙方支付全額代理費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2.如分期支付,甲方應在本協(xié)議簽訂之_______日內(nèi),向乙方支付第一筆代理費人民幣___________元,其余代理費于_________之前繳足,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3.風險條款,甲方應在本協(xié)議簽署之___________日內(nèi),向乙方支付代理費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如____________甲方向乙方加付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4.其他特別規(guī)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指派律師受甲方委托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時,除非另有特別約定,辦案律師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費由甲方依據(jù)票據(jù)實報實銷。
五、乙方律師須認真負責保護甲方合法權益,按時出庭,并嚴格遵守律師職業(yè)道德,為甲方的`文件資料、商業(yè)秘密以及個人隱私保守秘密。如違反,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將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六、如乙方承辦律師不按規(guī)定程序認真負責地從事代理事務,與對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惡意串通,損害甲方權益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委托代理協(xié)議,要求乙方如數(shù)退還或拒付代理費,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甲方須真實地向律師敘述案情,提供有關案件的證據(jù)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八、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代理費不退回。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應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辦理終結止(判決、調(diào)解、案外和解及撤銷訴訟)。
十、甲方未如約交納代理費的,乙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其代理工作和本代理協(xié)議,已收費用不再退還。如乙方在甲方未交納全部代理費的情況下已經(jīng)履行了全部工作,則乙方除有權要求甲方如數(shù)繳清代理費外,還可要求甲方支付未繳清款每日百分之一的違約金。
十一、本協(xié)議如須補充、變更或提前終止,雙方應協(xié)商一致后決定。
十二、因委托代理或相關事宜產(chǎn)生糾紛時,雙方應盡量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時,任何一方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本協(xié)議一式兩份,甲方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受托律師: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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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編: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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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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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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