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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合同

時間:2024-07-18 22:43:21 勞動協(xié)議 我要投稿

勞動關系合同

  在當今不斷發(fā)展的世界,合同出現(xiàn)的次數(shù)越來越多,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guī)范。那么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勞動關系合同,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勞動關系合同

勞動關系合同1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guī)定的,實行同工同酬。第十條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fā)[20xx]12號)第一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規(guī)定,你與單位就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同時,根據(jù)《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建議你注意保存出勤記錄、工作證、服務證、工資單、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資料,作為確認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及時要求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如單位拒不簽訂,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根據(jù)《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fā)[1995]309號)的規(guī)定,事實勞動關系亦適用勞動法。

  如單位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從上文的內容中,我們可以知道存在上述三個條件的,那么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就成了勞動關系,不過此時還需要相關證據(jù)予以證明。包括 工資支付憑證、工作證、考勤記錄等等。

勞動關系合同2

  黃某于20xx年11月進入某服裝公司工作,從事生產管理工作,月工資5000元,雙方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20xx年11月,合同到期后,服裝公司與黃某的解除勞動關系,但未向黃某支付經濟補償金。20xx年2月,黃某向當?shù)氐膭趧尤耸聽幾h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服裝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10000元及加付經濟補償金一倍的賠償金10000元。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部門支持了黃某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但駁回了其加付賠償金的請求。黃某不服,遂向法院起訴。

  【分歧】

  本案加付賠償金的請求是否應該支持?

  【律師分析】

  第一種意見認為,對本案加付賠償金的請求不應支持。

  同意第一種意見,理由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ㄒ唬┪窗凑談趧雍贤募s定或者國家規(guī)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ǘ┑陀诋?shù)刈畹凸べY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ㄈ┌才偶影嗖恢Ц都影噘M的;

 。ㄋ模┙獬蛘呓K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摹?/p>

  該條正確理解是:對于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shù),勞動者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同時也可以主張加付賠償金。但加付賠償金如果想要獲得法院的支持,必須有一個前提,即勞動者必須就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shù)倪`法行為先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在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后,用人單位仍未支付,此種情況下才存在加付賠償金,如果未經過這一前提程序,勞動者直接主張加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種意見認為,對本案加付賠償金的請求應該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三條規(guī)定,勞動者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即加付賠償金的請求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勞動行政處理程序不是必經程序,向法院起訴與勞動行政處理程序是平行的,勞動者可以選擇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三條規(guī)定,勞動者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該條規(guī)定法院應予受理的前提是《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正是要求加付賠償金的請求必須經過勞動行政處理程序。所以認為加付賠償金的請求可直接向法院提起,無須經過勞動行政處理程序的觀點是錯誤的。

  本案中,黃某未經過勞動行政處理程序,直接向法院要求加付賠償金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勞動關系合同3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簽訂了無固定期限(或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xiàn)由于乙方提出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經甲乙雙方充分協(xié)商,就協(xié)商解除事宜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時。勞動合同解除時雙方勞動關系終止。

  二、乙方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等待遇享受截止時間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時。甲方同意支付乙方補償和社會保險待遇等全部給付項目包干總金額共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_元)。

  上述款項為一次性了結總付金額,包括賠償金、各項經濟補償、工傷醫(yī)療待遇、加班工資、其他勞動報酬和福利等。甲方應當在本協(xié)議生效且乙方完成所有工作交接后三日內一次付清。

  三、乙方對甲方應付其勞動報酬和各項經濟補償?shù)瓤铐椀慕痤~予以確認并沒有爭議。雙方在勞動關系問題上已不存在其他任何爭議。

  四、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乙方仍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yè)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甲方進行詆毀、誹謗、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甲乙雙方在勞動關系問題以外亦無其他爭議。假設存在其他權益爭議,甲乙雙方均同意將其放棄。

  六、本協(xié)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本協(xié)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勞動關系合同4

  在我國勞動用工過程中,一直存在著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

  在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情況下,一旦雙方不再繼續(xù)互相履行權利義務,對于此情況下應認定為解除還是終止產生了廣泛的爭議:一種觀點認為,在雙方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均可隨時將對方“炒魷魚”,是為勞動關系的終止;另一種則認為,若允許隨時將對方“炒魷魚”而不遵循“預告解除”的規(guī)定和“即時解除”的限制性前提或者允許用人單位隨時辭退勞動者,都將對企業(yè)、勞動者以及社會穩(wěn)定帶來不利影響。

  《合同法》對合同形式成立要件的規(guī)定

  一般來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兩個有關聯(lián)性的不同概念。

  根據(jù)《合同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也就是說,當事人雙方達成合意的,合同成立。

  對于要約及與之對應的承諾通過何種方式體現(xiàn)的問題,《合同法》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在此基礎上特別強調: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那么對于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而未采取書面形式的,是不是就不予承認呢?《合同法》第三十六條針對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而未采用的合同如何成立給出的答案。

  根據(jù)《合同法》中“對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而未采用的合同如何成立”的規(guī)定,合同的形式不是主要的,重要的在于當事人之間是否真正存在一個合同。如果合同已經得到履行,即使沒有以規(guī)定或者約定的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也應當是成立的。如果合同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就是有效的。

  有關勞動合同的形式與合同成立的關系

  在我國眾多法律中,有些法律明確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應以書面形式(合同書、信件和數(shù)據(jù)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xiàn)所載內容的形式),典型的為勞動合同。

  早在1995年施行的《勞動法》就以第十九條明文規(guī)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后來的《勞動合同法》又作了進一步的明確: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同時又作出了人性化的規(guī)定:一個月的緩沖期。

  一般情況下,勞資雙方為建立勞動關系而進行磋商過程中,會對下列基本事項進行口頭約定: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和勞動報酬。一旦雙方就上述事項達成合意并且開始履行,勞動關系即行建立,這也就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情形。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也指出:實踐中即使是事實勞動關系也是種合同關系,只是口頭形式而已。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勞動關系本身具有平等締結履行和履行過程中單向管理(失衡)的雙重性,即一方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如雙方訂立、履行勞動合同等,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另一方面在勞動過程中,用人單位是管理者,勞動者是被管理者,雙方是處于管理與被管理的地位,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

  有人認為,《勞動合同法》旨在消滅事實勞動關系,所以自從《勞動合同法》20xx年1月1日起,國家不再承認事實勞動關系。這樣的觀點是否能經得起推敲呢?

  為了明確事實勞動關系的地位,原勞動部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以第二條中提出:中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后來又以勞社部發(fā)12號文件頒布了《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針對部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發(fā)生勞動爭議時因雙方勞動關系難以確定,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以維護,對勞動關系的和諧穩(wěn)定帶來不利影響的提出了解決方案,在一定程度上規(guī)范用人單位用工行為,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wěn)定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對于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其受到不法侵害時能否獲得經濟補償?shù)膯栴}上,勞動部針對海南省人事勞動廳《關于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要求經濟補償問題的請示》做出了《關于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要求經濟補償問題的復函》!稄秃分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并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勞動者因要求經濟補償與用人單位發(fā)生勞動爭議后,如果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并依據(jù)《勞動法》第九十八條、《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fā)〔1994〕481號)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fā)〔1995〕223號)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上述觀點得到了最高法的積極響應:不但各級人民法院在依法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過程中將事實勞動關系比照勞動合同判決用人單位承擔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民事責任,最高法在第一次系統(tǒng)地就勞動爭議適用法律作出解釋時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fā)生的糾紛,屬于《勞動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筆者認為,20xx年的《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實際上是對《勞動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的簡單重復,故而事實勞動關系的處理在20xx年1月1日前后是沒有較大的區(qū)別;即便如此這個形式上的“簡單的重復”在《勞動合同法》是有著重要的意義的:

  首先,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了“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是緊接著就以第二款規(guī)定了人性化的一個月緩沖期規(guī)定;后面又以第三款規(guī)就“用工前就訂立勞動合同在的情況下如何確定勞動關系的建立”問題作出了規(guī)定。

  其次,《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確立了在“一個月緩沖期”內不簽訂法定形式的勞動合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我們稱之為“締結勞動合同形式過失責任”),這是我國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后又一次參照英美法系作出的懲罰性的規(guī)定,旨在通過增加用人單位的用工成本方式強迫用人單位必須主動與勞動者訂立符合法律規(guī)定形式的勞動合同;立法沒有將增加工資標準一倍的支付作為行政處罰收入國庫而是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彰顯了《勞動合同法》鼓勵勞動者積極主動維權的立法本意,這就是資方反對《勞動合同法》的原因之一。

  筆者認為,制定法律是一項非常嚴謹?shù)膰倚袨,所以法律草案的每一個條款都是要經得起推敲的;而《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的出現(xiàn),是為了第十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三款以及第八十二條服務。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一條,該法的立法目的為“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而真正要消滅口頭勞動合同確為《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中“構建和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的具體體現(xiàn),使得勞動者維權有了更多的保障。

  根據(jù)有關部門的`統(tǒng)計數(shù)據(jù)表明,1995年施行的《勞動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勞動合同制度,但由于當時的法律法規(guī)對勞動合同制度的規(guī)定比較原則,操作性不強,亦沒有對不訂立勞動合同的情形給予明確處理,導致勞動合同制度實施二十多年來,勞動合同的簽訂率依然較低。建筑業(yè)、餐飲服務業(yè)中勞動合同簽訂率只有40%左右,農民工的勞動合同簽訂率僅有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業(yè)勞動合同簽訂率不到20%。根據(jù)《20xx年全國職業(yè)院校學生就業(yè)質量評價報告》顯示,

  “中職畢業(yè)生中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占12.67%、高職畢業(yè)生中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比例為14.5%”。大量的數(shù)據(jù)表明,在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問題上,用人單位原因占主導地位。

  雖然《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初衷在于指導勞動者合理維權,但是不妨礙個別勞動者“投機倒把”地濫用“第八十二條”。

  為了杜絕這一現(xiàn)象,使得“第八十二條”不被濫用,國務院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條例》以第五條和第六條對于用人單位在一個月內和超過一個月的不同時間內提出書面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有權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作出了規(guī)定。

  《條例》指出,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也就是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因勞動者的原因未能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單向辭退勞動者并可以拒付一切勞動報酬之外的給付項目,杜絕了勞動者歪用《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對于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條例》規(guī)定,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支付經濟補償。

  據(jù)此可以看出:

  1、用人單位通知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之前是否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分水嶺在于自勞動關系建立之日起滿一個月;

  2、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單位無權隨意解除或終止事實勞動關系,只有法定事由出現(xiàn)的情況下才能提出解除或終止;

  3、國家對于事實勞動關系的解除或終止作出了限制性的規(guī)定:除《勞動法》以及《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出現(xiàn)的情況下,只有勞動者拒簽書面勞動合同才能解除勞動關系。

  從契約角度認定事實勞動關系符合保護勞動者的立法本意

  《勞動合同法》要解決的是“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問題,《實施條例》要解決的是“經用人單位提出,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問題,而對于“勞動者不主動提出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我國的立法在勞動者普遍處于弱勢的國情下還是傾向于寬容勞動者的態(tài)度,以彰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本意;同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第六條再次明確了無書面勞動合同亦應支付經濟補償?shù)姆删瘛?/p>

  據(jù)此,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有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精神來看,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又不滿一年的情形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試用期的期限待定勞動合同,而且除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情形,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得擅自解除或者擅自即時解除勞動關系,這樣才是符合對勞資雙方都依法加以保護的立法本意;而且通過將用人單位對事實勞動關系的隨意解除的民事責任等同于解除書面勞動合同的民事責任,更彰顯《勞動合同法》有關“保護勞動者”的立法宗旨。

  有關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報酬如何確定的問題

  一般來說,雙方建立事實勞動關系后,雙方對勞動報酬的約定一般出現(xiàn)三種情形,筆者對于這三種情形如何分別作出闡述:

  1、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約定不明確,引發(fā)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guī)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guī)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

  2、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shù)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3、除了上述兩種情形外,根據(jù)《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有關“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和生效要件”的規(guī)定以及《勞動合同法》第三條有關“勞動合同全面依法履行”的精神,用人單位應按承諾和有關規(guī)定及時足額地發(fā)放勞動報酬。

  有關勞動合同的內容與合同效力的關系

  根據(jù)《民法通則》第六條的規(guī)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作為民事行為表現(xiàn)形式之一的訂立合同也不例外。那么對于勞資雙方有口頭約定工資標準的,對該口頭約定應當如何認定效力呢?

  最高法民一庭指出,像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及部分學者們認為,《勞動法》所稱的勞動合同,不僅僅指書面合同形式,包括口頭約定。按照這種觀點,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如果有口頭約定的,即使沒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也構成了事實勞動關系。而我們從事審判工作的多數(shù)同志則認為,勞動關系是一種兼具民事和行政特點的法律關系,既然《勞動法》未作特別說明,那么,根據(jù)《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合同的形式包括口頭約定和書面約定兩種,如果當事人雙方就勞動關系已有口頭約定的,亦屬于訂立了勞動關系而不是所謂的事實勞動關系,只有既無口頭約定、又無書面協(xié)議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勞動關系,才屬于事實勞動關系。

  《勞動法》第十八條列舉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兩種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勞動合同法》在此基礎上,比照《合同法》增加了“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情形。

  現(xiàn)實中比較常見的是工資標準低、社會保險缺失和工傷概不負責的無效情形,其中最復雜、最普遍的當屬工資支付的有關問題。

  最高法民一庭指出:包括約定勞動報酬條款在內,勞動合同被整體認定為無效的,或者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勞動報酬標準的,就應當按照本單位的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來支付勞動報酬,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可直接參照適用的標準,亦可參照其他單位同期、相類似工種、類似崗位的工資標準來確定其勞動報酬的數(shù)額。比如,某用人單位非法以欺詐、脅迫手段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明顯低于正常工資標準,當此勞動合同被依法認定無效后,該約定勞動報酬的條款亦不得適用,為保護勞動者這一弱勢群體的利益,就可以直接適用本條的規(guī)定予以解決。()通常情況下,這種參照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確定的勞動報酬,對勞動者而言,往往是相同性質工作中獲取報酬較低的,故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有對勞動報酬作出相對較高約定的,盡量應當按照約定標準來計算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根據(jù)《勞動法》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根據(jù)其自身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向勞動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法》在此基礎上,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以第八十六條將其擴大為雙向責任,即明文規(guī)定過錯人應向對方當事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根據(jù)《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勞動合同的無效由人民法院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確認,不能由合同雙方當事人決定。據(jù)此,我國的勞動合同并非當然無效,而是采取宣告無效,即勞動合同(條款)經由人民法院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宣告后才發(fā)生不具備法律效力的溯及力。

  綜述

  總之,勞動合同的形式不合法不能否決勞動合同的存在,更不能以此否決勞動合同的效力。對于勞動合同形式或勞動合同內容不合法的,應追究其違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而對于雙重違法的應分別追究、合并執(zhí)行。將事實勞動合同按照“不滿一年”和“超過一年”分別視為“期限待定的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更加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立法本意。

勞動關系合同5

  經濟補償金是指在終止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是用人單位對符合特定情況下的勞動者支付的類似于補償性質的款項。違約金是終止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當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由違約的一方支付給對方的一定金額的貨幣。在用人單位違反終止勞動合同約定的情況下,勞動者同時請求經濟補償金和違約金如何處理的問題,相關法律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

  一、正確區(qū)分終止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

  1、終止勞動合同的終止

  《勞動法》在這里對終止勞動合同的終止規(guī)定了2種情況:一是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合同即告終止,這主要是針對有固定期限的終止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而言:二是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xiàn),終止勞動合同即告終止,這種情況既適用于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作為期限的終止勞動合同,也同時適用于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屬于約定終止。

  2、勞動合同的解除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畢時,也就是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雙方當事人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它是因發(fā)生一定的法律事實,導致有效的勞動合同在期限屆滿之前終止。法律為保護當事人正當權益,容許依法或依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分別規(guī)定了在一定情況下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可以依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程序

  《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xiàn),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二對于勞動合同的終止程序,法條規(guī)定的很明確,這里應把握兩點:一是提前通知對方。勞動合同任何一方當事人提出終止合同,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外,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二是應征求工會意見。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必須征求本單位工會的意見。工會認為不適當?shù),有權提出意見?/p>

  二、目前常見的有關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問題

  1、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要避免兩種概念混淆

  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其帶來的后果都是終止勞動合同所確定的法律關系消滅,當事人雙方的勞動關系不再存在,這是勞動合同終止和解除的共同之處正是由于這一點,人們往往把兩者概念混為一談而不區(qū)別,在處理終止勞動合同關系時不能正確應用有關法律法規(guī),而引發(fā)勞動爭議因此,正確區(qū)分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兩個不同概念是非常重要的。

  2、終止勞動合同所引起的商業(yè)秘密保護問題

  勞動者違反保密義務,是指勞動者違反合同中關于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yè)秘密的約定,在保密期內將自己在勞動過程中所掌握的用人單位的商業(yè)秘密,披露給保密范圍以外的人,在保密范圍以外使用的行為一在終止勞動合同期內,勞動者領取勞動報酬,保守用人單位商業(yè)秘密,是勞動者忠實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的'一個體現(xiàn),也是權利和義務對等的一種體現(xiàn);而終止勞動合同之后,勞動者面臨著重新就業(yè)和擇業(yè),就需要用自己的特長和知識而新的用人單位就可能利用勞動者在就業(yè)市場處于明顯劣勢地位,暗示或者引誘勞動者出賣商業(yè)秘密,否則就不予聘用相要挾如果是這樣,對于失去勞動工作的就業(yè)者來說,似乎處于兩難的位置了

  3、勞動者的素質和能力不同其可替代的程度也有不同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意見,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終止勞動合同的手續(xù),用人單位應予辦理《勞動法》在賦予勞動者辭職權的同時,要求勞動者解除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該規(guī)定的宗旨是為了讓用人單位能在30日找到人來頂替該辭職的勞動者的原工作崗位,使用人單位的生產、生活不致受到影響?蓪嵺`中又出現(xiàn)了新的難題,由于每個勞動者的素質和能力不同,其可替代的程度也會不同例如,在我們交通系統(tǒng)的高級持證船員和高級長途客車駕駛員,這種人才決不可能在一個月內能找到。單位為培養(yǎng)他們除花費財力和物力外,還有個時間問題;而一個物業(yè)公司的保安,可能幾天就可以找到替代者。《勞動法》對所有的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統(tǒng)一賦予30天的預告期,顯然不太合理。

  4.勞動者的工資被拖欠的問題。

  現(xiàn)在用工、務工形式的多樣化,給就業(yè)帶來了方便但是,由于許多勞動者沒有自我保護意識,簽了不平等或者違法的終止勞動合同,以至于自己的合法權利受到侵犯,特別是身在異地的打工者,經常會遭遇工資被拖欠和發(fā)生工傷事故又得不到合理賠償?shù)膯栴}因而容易引起社會的不安定。

  三、解決問題的主要辦法

  1、建立適應社會發(fā)展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終止勞動合同法律制度,是通過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穩(wěn)定和諧勞動關系的制度,是通過終止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保護雙方合法權益的制度。終止勞動合同制度的建立,從源頭上規(guī)范了用工單位的用工行為終止勞動合同thldl.org.cn又是勞動保障工作的基礎工作、通過建立適應社會發(fā)展的終止勞動合同的管理制度,對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調整好勞動關系,提高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保持社會穩(wěn)定,對促進經濟發(fā)展和社會進步具有非常重要意義首先,要加強勞動管理部門的工作,由其全面組織、實施終止勞動合同的簽定、備案、管理的全過程進行管理其次,要建立科學、規(guī)范的勞動合同管理程序依據(jù)《勞動法》和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勞動合同制度的要求,從勞動者擇業(yè)和就業(yè),單位用工到終止勞動合同的簽訂、錄用備案.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等勞動合同管理的全過程進行監(jiān)督,對每個環(huán)節(jié)的時間、條件、要求作出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使用工單位、勞動者、勞動管理部門都能按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運作二再次,對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工單位依法進行處罰,促進用工單位自覺簽訂勞動合同。

  2、簽訂勞動合同要規(guī)范,并要嚴格依法

  作為終止勞動合同的“弱勢群體”一方的勞動者在簽定勞動合同應注意“只忌”,一忌不對用工單位進行資格審查我國勞動力市場總的格局是供大于求,一些勞動者認為只要能找到一個:作就是大好事,不愿或不敢去考察用Z:單位的資格,但他們經常是因為忽視這個問題而受騙上當簽汀的終止勞動合同要交勞動合同管理部門簽約,以便接受政府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二二忌合同內容不全終止勞動合同的內容通過主要條款體現(xiàn)出來亡是勞動法律關系中勞動者和

  用工者權利義務的具體化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合同終止條件、違約責任下忌接受損害自身權益的非法條款常見的情況有擅自延長試用期和向勞動者收取“押傘按法律規(guī)定一律視為無效條款對勞動者也沒有約束力二雖然勞動者可以通過仲裁和訴訟解決糾紛,但這會給勞動者增加不少麻煩二筆者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門,就堅強了對企業(yè)外來用工、務工的監(jiān)督和檢查了對外來用工、務工人員比較多的企業(yè)。要求公司與工會合資成立就業(yè)服務中心,由該中心聘用外來用工、務工人員.配備專業(yè)的人力資源管理人才,使勞動合同的管理規(guī)范和科學

  3、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概念要理清、把握準確

  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有相同之處,都是勞動合同所確定的法律關系消滅,當事人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不再存在但是,它們確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區(qū)別:一是造成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的情況不同它們所依據(jù)的法律規(guī)定亦不同。二是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帶來的法律后果不同,即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規(guī)定不同解除必須補償,終止可以補償,也可以不補償。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依法執(zhí)行,解除的程序也必須要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4、動者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預告期要具體和細化

  如前所述,勞動者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對所有勞動者統(tǒng)一賦予30日的預告期,顯然不合理因此.筆者認為應針對不同人才和工作崗位規(guī)定不同的預告期對于高級人才的辭職期應適當延長,可以在30日,甚至更長時間,而對于普通的勞動者的預告期可以縮短至20日甚至更短時間二同時。也可以賦予勞動合同的雙方在一定的法定范圍內有一定的商定權,可以在訂立終止勞動合同時,雙方就予以明確、

  5、終止勞動合同所引發(fā)的商業(yè)秘密保護要權利義務應對等

  終止勞動合同后,勞動者首先遇到的是擇業(yè)、就業(yè)的問題,按照權利義務相對等的原則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相應的補償(僅指對應保護商業(yè)秘密),勞動者才負有履行保守商業(yè)秘密的義務,如單方要求勞動者履行保守商業(yè)秘密的約定,這對勞動者的擇業(yè)也是一種限制,甚至是一種權利剝奪因此,筆者認為在勞動立法中,應該同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yè)秘密的規(guī)定一樣。規(guī)定用人單位支付對應代價是勞動者履行保守商業(yè)秘密的義務前提,至于補償多少,法律應規(guī)定一個最低限額。具體由勞功關系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6、要在實踐中繼續(xù)完善《勞動法》,完善勞動合同的制度

  《勞動法》已頒布實施10年了,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加入WTO后的新形勢現(xiàn)今的用r_主體,就業(yè)形式的多樣化,使勞動關系更加復雜,應本著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態(tài)度來觀察和分析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現(xiàn)狀.切實對所存在的問題進行探討并把握未來通過對重點問題的研究和分析,提出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的方法和建議,使勞動合同制度不斷得到完善了。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訂立勞動合同必須規(guī)范依法,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須要依法定條件和程序辦理.只有依法才能使用一: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這樣雙方的合法利益才不會受到浸犯。

  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不同于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碩士論文格式賠償,不同于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碩士論文格式經濟補償。追究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主要適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的規(guī)定和參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則主要適用《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

勞動關系合同6

  甲方:

  地址: 郵編: 法定代表人: 電話:

  乙方:

  性別: 出生: 居民身份證號碼: 經常居住地住址: 郵編: 聯(lián)系電話: 緊急情況聯(lián)系人: 緊急情況聯(lián)系人地址: 緊急情況聯(lián)系人電話:

  聲明條款:

  乙方在此聲明:在與甲方簽訂本合同的同時,

  1、我已向甲方提交了本人已繳納社會保險及公積金的證明,并承諾由原單位繳納,甲方無需為本人繳納;

  2、我向甲方提供或反映的所有個人資料包括個人學歷、個人職業(yè)資格證書、個人工作履歷、證件及其他個人信息均為真實有效;

  1.合同期限

  1.1 本勞務合同期限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2 本合同期滿后,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續(xù)簽。續(xù)簽本合同的,應當履行相關的手續(xù)(見本合同附件二)。

  2.工作崗位和內容

  2.1 本合同期內,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崗位為: 。

  2.2 乙方按照甲方對乙方的崗位安排和相應的工作職責界定,按時完成規(guī)定的工作數(shù)量,達到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并根據(jù)甲方要求,完成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

  2.3 甲方確應工作需要,可以安排乙方從事其他工作,或依照乙方的能力和工作表現(xiàn)及甲方經營需要,有權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見的權利,但在甲方批準前,應當服從安排,若乙方消極怠工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如乙方認為難于適應調整后的工作崗位,可申請解除本合同。

  3.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3.1 乙方在上述崗位工作期間,實行以下 [ ] 項工時制度(可選):

  a.乙方工作崗位實行每天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b.乙方工作崗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計算周期為: □年; □半年; □季; □月;

  C.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乙方在此認可,此處工作時間是指正常工作小時的累計,午餐、午休及其它與履行工作職責無關的非正常工作時間均不包括在內,乙方每天上下班時間和休息日由甲方根據(jù)需要決定。

  3.2 甲方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可以要求乙方在雙方約定的工作時間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在法定節(jié)假日、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應按照法律規(guī)定及本單位規(guī)章制度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必須經甲方書面的要求或確認,否則乙方無權要求甲方就乙方自行延長的`工作時間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關于加班的申請、審批及補償方式按甲方的相關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

  3.3 乙方僅享有國家規(guī)定的法定節(jié)假日和公司給予的其他假期。關于假期的享受資格、申請假期的程序及待遇按甲方的相關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

  4.勞務報酬和社會保險

  4.1 甲、乙雙方確認乙方的月勞務費為稅前人民幣 元(大寫:人民幣 元)。甲方每月 日按照乙方上月勞務出勤狀況,向乙方發(fā)放勞務費。

  4.2 按照國家和( )市規(guī)定應當由乙方個人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甲方在乙方每月勞務費中代扣代繳。

  4.3 由于乙方已繳納社會保險待遇,因此甲方免除為乙方辦理并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5.工作紀律

  5.1 乙方在甲方從事勞務工作期間,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甲方的規(guī)章制度。

  5.2 乙方在甲方從事勞務工作期間,應服從甲方的管理,參加甲方安排的相關業(yè)務培訓,保守甲方的商業(yè)秘密。

  6.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6.1 本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解除本合同;合同變更的,需履行變更合同手續(xù)合同手續(xù)(見本合同附件三),未辦理變更手續(xù)的或變更條款不明的,視為未有變更,雙方按原條件繼續(xù)履行;

  6.2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即可終止本合同。

  6.3 乙方因任何原因連續(xù)一個月不能從事本合同規(guī)定的工作的,本合同自行終止。

  6.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并無需支付任何補償:

  6.4.1 甲方發(fā)現(xiàn)乙方提供的個人文件或信息是虛假的情況; 6.4.2 乙方違反甲方的規(guī)章制度;

  6.4.3 乙方因涉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而受到國家司法、行政機關的調查或限制人身自由的。

  7.其他

  7.1 乙方保證不因其在甲方從事勞務工作,致使甲方受到由于乙方原因而產生的法律或其他糾紛影響,并承諾由乙方本人承擔一切責任。

  7.2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xié)商解決。

  7.3 本合同壹式貳份,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執(zhí)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動關系合同7

  摘要:在計劃經濟時代勞動體制的影響下,企業(yè)管理具有行政化特色。我國的勞動關系,經歷了由國家統(tǒng)一分配向自主擇業(yè)的轉變,企業(yè)勞動規(guī)章制度也經歷了一個由國家統(tǒng)一立法向企業(yè)自主制定的轉變過程。本文通過結合相關學說、立法歷史,試圖對勞動規(guī)章與勞動合同進行比較,探索勞動規(guī)章制度由行政指示向勞動契約轉變的路徑,并提出完善建議,以達到保護勞動者,促進勞資關系和諧的目的。

  關鍵詞:勞動規(guī)章制度;勞動合同;契約

  進入二十一世紀的互聯(lián)網時代,《勞動合同法》使勞動合同成為解決勞資糾紛最主要的依據(jù),一方面規(guī)則設置上加重了用人單位的責任,另一方面越來越多的用人單位運用勞動規(guī)章制度約束職工的行為,維持管理秩序,甚至通過嚴苛的規(guī)章來變相改變勞動合同確定的權利義務分配,由此引發(fā)了新的矛盾。目前,中國的勞動法對勞動規(guī)章制度缺乏有效的監(jiān)督,導致用人單位濫用權利。筆者希望從我國勞動立法歷史出發(fā),進行有益的探索,提出平衡二者的建議。

  一、“身份”的時代——勞動規(guī)章制度的淵源

 。ㄒ唬┪覈鴦趧右(guī)章制度的發(fā)展歷程

  我國的勞動立法大致可以分成三個階段:計劃經濟時期;1995年至20xx年,即《勞動法》實施后《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勞動合同法》實施后。計劃時期主要包括1982年《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1986年《國營企業(yè)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guī)定》等。①勞動規(guī)章制度基本具有與法律法規(guī)同等的效力。二十世紀七十年代國家的一切資源都由政府統(tǒng)一調配,就業(yè)大多為國家分配,勞動者個人被極度弱化,勞動規(guī)章制度側重調整的是職工整體,作為個體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地位懸殊,根據(jù)國營企業(yè)“指示命令權”制定,職工處于被動服從地位。勞動規(guī)章制度的內容主要是勞動紀律,大多以行政獎懲的形式實現(xiàn),是維持內部勞動秩序的重要手段。

 。ǘ﹦趧右(guī)章制度的功能

  在計劃經濟的歷史大背景下,勞動力市場尚未形成,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只存在單向分配關系。實質上,勞動者是作為一個整體被調整的,個人個性被壓抑。故勞動規(guī)章不僅是管理職工的內部“法律”,更是維系社會穩(wěn)定的行為規(guī)范。故法律法規(guī)的授權是勞動規(guī)章效力的本質來源。勞動規(guī)章制度是為了維護整個單位的經營管理秩序,其約束和保護的側重于作為管理方的用人單位。工作規(guī)則涵蓋范圍相當廣泛,涉及工作時間、著裝,行為表現(xiàn)、出勤情況等各方面。②

  二、“契約”的時代——勞動合同的突破

 。ㄒ唬┦袌鼋洕碌膭趧雍贤

  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過程中,大量工人下崗,形成了勞動力市場。勞動力市場的形成意味著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開始雙向選擇,雙方簽訂勞動契約。1995年《勞動法》頒布實施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突出對職工權益的保護,徹底改造中國過去的就業(yè)制度,實施全員勞動合同制,勞動合同在調整勞動關系上的突破不言而喻。該時期企業(yè)活力增強,政企分離,企業(yè)獲得較大的自主經營權。勞動合同符合民法上意思自治的要求,所有的條款原則上都可以自由協(xié)商。勞動合同制度的確立開始注重勞動者的意思表達,注重個人權利的保護,勞動者個性的表達。同時,勞動契約符合我國“從身份到契約”發(fā)展的國情,當勞動者從計劃經濟體制的枷鎖中解放出來,勞動合同是一種進步,將是否接受用人單位所提勞動條件的選擇權交給勞動者自己。其次,勞動合同也符合勞動法的精神。勞動法是社會法的代表,勞動法傾斜保護勞動者的原則要求控制企業(yè)行為,防止其單方制定勞動規(guī)章來侵害勞動者權益。

 。ǘ秳趧雍贤ā废聞趧右(guī)章的發(fā)展

  勞動規(guī)章在《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之后得到了新的發(fā)展,勞動規(guī)章與勞動合同逐漸出現(xiàn)了分離。關于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在《勞動合同法》第17條中相對于《勞動法》第19條,刪去了“勞動紀律”。實踐中勞動合同通過兩種方式涉及勞動規(guī)章:一是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勞動規(guī)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內容;二是在勞動合同中列明根據(jù)勞動規(guī)章處罰的條款。③市場經濟體制發(fā)展的結果必然將勞動合同作為調整勞動關系的配套制度。但同時為了適應日益擴大的企業(yè)規(guī)模,節(jié)約成本,簡化締約程序,勞動規(guī)章制度作為一種“附隨”的條款出現(xiàn)在勞動合同中。其次,勞動合同是一對一簽訂的,往往不適用于整個單位的勞動秩序,勞動規(guī)章制度恰好彌補了勞動合同無法兼顧的細節(jié)或者適用于整體的情形。

  三、勞動規(guī)章制度與勞動合同關系的學理分析

 。ㄒ唬﹦趧右(guī)章制度與勞動合同的關系

  勞動規(guī)章制度與勞動合同同時存在于勞動關系的存續(xù)期內,二者關系密切,存在交叉的情形,特別是將勞動規(guī)章制度的性質以契約說來解釋時,與勞動合同的性質相似。二者的差異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1.制定依據(j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工作規(guī)則需要經過法定的民主程序,并由用人單位最終決定和公布。雖然《勞動合同法》有規(guī)定,用人單位充分聽取工會及職工代表意見自主制定勞動規(guī)章,但根據(jù)《公司法》中的企業(yè)“經營權”仍是制定效力的主要依據(jù)。勞動合同則是根據(jù)《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的規(guī)定。2.約束力范圍勞動規(guī)章制度具有普遍性,對用人單位的員工有普遍約束力。為了簡化簽約手續(xù),一般大型企業(yè)往往采用格式合同,但勞動合同中的條款原則上都是可以由雙方重新一對一協(xié)商的,勞動者有拒絕的權利,具有個體差異性。勞動合同只對特定的勞資雙方有約束力。3.變更程序勞動規(guī)章制度的制定和變更是根據(jù)用人單位的自主管理權,通過嚴格的程序限制用人單位濫用權利,防止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有關職工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或者重要事項,必須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勞動合同具有個體性,是雙方的意思自治,所以并沒有嚴格的程序性要求。勞動合同的變更也是經過雙方合意即可。

 。ǘ﹦趧右(guī)章制度與勞動合同的`沖突

  勞動規(guī)章制度與勞動合同之間密切的關系使二者在適用的過程中產生效力上的沖突,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第一,勞動合同效力優(yōu)于勞動規(guī)章。從制度程序上說,勞動規(guī)章制度民主性、強制性較弱,一般是用人單位的“單決”!秳趧雍贤ā分腥狈Υ_認未經民主程序制定的勞動規(guī)章無效的條款,因此經過集體談判協(xié)商的制定程序很容易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勞動規(guī)章一般具有穩(wěn)定性,制定完畢付諸實施后,新進勞動者無疑沒有機會參與制定,只能被動地被告知并同意。雖然《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guī)定工會或職工代表有權提出修改,但是根據(jù)法條的表述,勞動規(guī)章修改程序的啟動權并不在勞動者手中,勞資雙方協(xié)商的主動權是由用人單位掌握,用人單位較之勞動者處于優(yōu)勢地位,這就使得勞動者在實質上沒有同等的共決權④。后進員工對既成的勞動規(guī)章制度制定的權利義務分配格局實際無法改變。勞動合同畢竟是一對一協(xié)商的結果,雖然雇主仍然占主導地位,但職工有權利拒絕簽署不公平的勞動合同,故勞動合同更能體現(xiàn)意思自治的原則以及勞動法中傾斜保護勞動者的原則。⑤第二,勞動規(guī)章效力高于勞動合同。首先,從適用范圍來看,勞動規(guī)章制度一般針對整個單位,所有員工都必須遵守。勞動合同作為一種合同,當然具有合同“意思自治”的特點。合同約束合同雙方,即職工和用人單位,適用范圍小于勞動規(guī)章,自然其效力就要小于勞動規(guī)章。其次,用人單位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的具體情形,一般不會在勞動合同中一一列出,但在勞動規(guī)章制度中會列明違反相關具體情形可以辭退的條款,在這個層面上來看,在解除勞動關系上有效的勞動規(guī)章有更高的效力。第三,視具體情況決定二者效力。從勞動法作為社會法的思想出發(fā),其核心是保護相對處于弱勢的勞動者。在二者發(fā)生效力沖突時,考慮如何有利勞動者保護,有利的一方具有更高的效力。地方立法以及《解釋(二)》第16條實際采用了根據(jù)勞動者的請求認定二者效力高低的規(guī)定。勞動者有選擇權,理性勞動者會選擇最有利于保護自己權利的規(guī)范,事實上是以有利勞動者原則決定二者效力。

  四、平衡與控制的建議

  基于“從身份到契約”的必然歷史發(fā)展趨勢以及勞動法立法思想,筆者認為“集體合意”是企業(yè)勞動規(guī)章制度的出路。集體合意說認為勞動規(guī)章制度是由勞資雙方經過集體協(xié)商談判,達成集體合意,由此制作或變更的勞動規(guī)章制度,才具有法規(guī)范之效力。“集體合意說”被學者詬病的在于缺乏性質沉淀,把勞動規(guī)章認定為集體合意后更容易造成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界限不明。⑥三者在內容上本身就存在交叉、排斥的復雜關系。而在立法方面上對于哪些事項屬于勞動合同的范疇沒有明確規(guī)定,這使得在實踐中無法區(qū)分,也容易造成效力上的沖突。平衡二者關系首先要區(qū)分個人與集體的界限,個人勞動條件由勞資雙方一一協(xié)商簽訂勞動合同,集體勞動條件由工會發(fā)揮職能,由勞動規(guī)章制度和集體協(xié)約規(guī)定。其次,針對由于勞動規(guī)章和勞動合同重復規(guī)定造成的效力沖突,制定獨立法規(guī)或出臺司法解釋的形式來統(tǒng)一,如日本明文規(guī)定“勞動規(guī)章優(yōu)先”。筆者主張明確規(guī)定有利于勞動者的原則,符合勞動法的立法精神,同時為法院處理不同地區(qū)勞動規(guī)章制度效力問題提供統(tǒng)一的法律依據(jù),也為勞動者保護自己合法權利提供法律上的依據(jù)。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勞動規(guī)章制度“平等協(xié)商確定”,明顯地加大了職工大會和工會的權利。但該規(guī)定就我國現(xiàn)實來說,平等協(xié)商難以實現(xiàn)。首先,我國工會發(fā)展緩慢,一些小微企業(yè)甚至還沒有建立工會或者工會成為管理層的傳聲筒,通過職工大會或工會制約企業(yè)淪為形式。其次,我國的用工制度經歷了由計劃到市場,由行政獎懲到契約的轉變,企業(yè)在獲得經營自主權的同時獲得了制定勞動規(guī)章的權利!秳趧雍贤ā穼嵤┖笃降鹊膭谫Y談判對用工單位既得權利是一種挑戰(zhàn)。此外,未經民主協(xié)商制定的工作規(guī)則的效力如何也屬于立法空白。集體合意說在當前我國立法不完善、勞資談判機制未成熟的背景下相對超前,但其本質仍是符合勞資關系向“契約”發(fā)展的方向。國家應該在立法上明確未經民主程序無效原則,同時應當強化工會賦予勞動者參與制定勞動規(guī)章制度的權利達到防止用人單位濫用經營自主權。

勞動關系合同8

  企業(yè)名稱(甲方):xx公司

  職工姓名(乙方):xx

  甲乙雙方于xx年11月28日訂立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現(xiàn)經乙方提出,并雙方協(xié)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并達成如下協(xié)議:

  1、甲乙雙方從簽訂本協(xié)議起, 原勞動合同即行解除,甲乙雙方根據(jù)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

  2、甲方同意給予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7000元;

  3、甲乙雙方同意原勞動合同解除后不再提出或威脅提出針對對方的任何勞動仲裁、訴訟或索賠請求;

  4、本協(xié)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5、本協(xié)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協(xié)議以中英就,如中英文版間存在任何差異,以中文版本為準.

  7.本協(xié)議按中國法律解釋,受中國法律管轄.

  甲方代表(簽字):

  日期:

  乙方(簽字):

  日期:

勞動關系合同9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簽訂了無固定期限(或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有固定期限),現(xiàn)由于乙方提出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經甲乙雙方充分協(xié)商,就協(xié)商解除事宜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為xx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時。勞動合同解除時雙方勞動關系終止。

  二、乙方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等待遇享受截止為xx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時。甲方同意支付乙方補償和社會保險待遇等全部給付項目包干總金額共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_元)。

  上述款項為一次性了結總付金額,包括賠償金、各項經濟補償、工傷醫(yī)療待遇、加班工資、 其他勞動報酬和福利等。甲方應當在本協(xié)議生效且乙方完成所有工作交接后三日內一次付清。

  三、乙方對甲方應付其勞動報酬和各項經濟補償?shù)瓤铐椀慕痤~予以確認并沒有爭議。雙方在勞動關系問題上已不存在其他任何爭議。

  四、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乙方仍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yè)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甲方進行詆毀、誹謗、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甲乙雙方在勞動關系問題以外亦無其他爭議。假設存在其他權益爭議,甲乙雙方均同意將其放棄。

  六、本協(xié)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本協(xié)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xx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xx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乙方(簽字):

  xx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勞動關系合同10

  編號: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證明書 你與我單位訂立了 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內從事 工作。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現(xiàn)按下列第 條 款規(guī)定解除或終止你與單位的勞動合同(關系):

  一、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經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四、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五、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符合

  六、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款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關系);

  七、因其它原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日期: 年 月 日甲方單位章: 勞動者(簽名):送達時間: 年 月 日 簽收時間: 年 月 日注:《證明書》一式四聯(lián),附《勞動合同法》相關法律條款。附:《勞動合同法》條款規(guī)定:

  第三十六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 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 人占企業(yè)職工總數(shù)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 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 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另:其他原因如:辭職、辭退、開除等。

勞動關系合同11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身份證號:

  戶籍地:居住地:

  聯(lián)系電話:

  第一條鑒于甲乙雙方于年月日訂立的《勞動合同書》,約定的期限為年月日至年月日。但由于,主動提出,甲乙雙方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36條及有關規(guī)定,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的前提下,達成如下協(xié)議,雙方須共同遵守。

  第二條甲乙雙方同意解除于年月日訂立的《勞動合同書》,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就此解除,勞動權利義務即時終止。

  第三條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達成一致,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經濟補償金及各項補助(補貼)等共計人民幣元(¥元),具體費用明細見附件二。

  第四條對于前述約定的費用,乙方辦理完工作交接手續(xù)之日起三日內,甲方一次性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賬戶(戶名:,賬號:,開戶行:。)。如乙方尚拖欠甲方債務的.,在支付時一并抵消。

  第五條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日內,甲方應當向乙方出具離職的相關證明;十五日內,甲方為乙方辦理人事檔案轉存及社保關系轉移手續(xù)。

  第六條甲乙雙方共同確認:本合同簽訂并履行完畢后,雙方勞動債權全部結清,雙方此后不存在任何勞動爭議糾紛。

  第七條甲乙雙方均不能就任何勞動爭議問題向對方主張權利,提出勞動仲裁申請或訴訟,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應當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元,并賠償損失。如果系乙方違約的,還應當如數(shù)退還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前述全部費用。另,勞動關系解除后,任何一方均不能做出有損對方聲譽、利益的行為,否則將視為違約。

  第八條本協(xié)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本協(xié)議一式三份,甲方執(zhí)一份,乙方執(zhí)一份,一份交由人社部門備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甲乙雙方就本勞動合同中涉及各類通知、協(xié)議等文件,以及發(fā)生爭議糾紛時相關文件和法律文書送達時的送達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約定:

  1.甲方確認其有效的送達地址為;乙方確認其有效的送達地址為。

  2.前述地址適用范圍,包括雙方非訴時各類通知、協(xié)議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糾紛時相關文件和法律文書的送達,同時包括在爭議進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民事訴訟一審、二審、再審和執(zhí)行程序。

  3.任何一方的送達地址需要變更時應當履行通知義務,通過的方式通知對方,確保對方知悉。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義務,雙方所確認的送達地址仍視為有效送達地址!

  十一條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甲乙雙方可協(xié)商解決,如通過協(xié)商無法解決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糾紛。

  十二條經甲乙雙方共同確認:對本合同項下條款文義有充分理解和把握,知悉所享有的權利及應承擔的義務及違約后將承擔的責任,且不存在重大誤解等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形。

  第十三條其他約定。

  第十四條本合同附件。

  附件一:乙方身份證復印件

  附件二:費用明細表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

  簽訂日期:

  簽訂地點:

  乙方(簽字):

  簽訂日期:

  簽訂地點:

勞動關系合同12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__________有限公司保密制度》以及國家、地方政府有關規(guī)定,雙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下,經協(xié)商同意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并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甲乙雙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解除勞動合同。

  二、甲方繼續(xù)支付乙方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的工資,共__________元,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打到乙方的工資卡里。

  三、甲方依據(jù)《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給予乙方相當于乙方__________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共計__________元,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一次性打到乙方的工資卡里。

  四、乙方應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xù),及與甲方辦理勞動合同解除及勞動關系轉出手續(xù)。

  五、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甲方除有權停止向乙方支付本協(xié)議約定的全部款項外,還有權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乙方進行詆毀、誹謗、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乙方有權追究甲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在乙方離職后兩年內,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

  防止泄露甲方的商業(yè)秘密。甲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一次性付給乙方保密費_____元。

  1、保密內容

 。1)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商品產、供、銷渠道,客戶名單,買賣意向,成交或商談的價格,商品性能、質量、數(shù)量、交貨日期;

  (2)甲方的經營秘密,包括經營方針,投資決策意向,產品服務定價,市場分析,廣告策略;

 。3)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財務資料、人事資料、工資薪酬資料、物流資料;

 。4)甲方的技術秘密,包括產品設計、產品圖紙、生產模具、作業(yè)藍圖、工程設計圖、生產制造工藝、制造技術、計算機程序、技術數(shù)據(jù)、專利技術、科研成果。

  2、違約責任

 。1)在保密協(xié)議期內,乙方違反本協(xié)議的,應按甲方管理制度規(guī)定接受相應處罰。

  (2)在保密協(xié)議期內,乙方違反本協(xié)議,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全部損失,返還保密費并處__________元的罰款。

 。3)在保密協(xié)議期內,乙方違反本協(xié)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爭議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xié)議發(fā)生爭議,協(xié)調未果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八、補充說明:

  由于乙方從事本公司__________崗位,對本公司經營發(fā)展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該崗位如果工作未交接清楚勢必會導致公司工程建設等工作出現(xiàn)斷層,會給公司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和聲譽損失,為了保障公司經營的連續(xù)性和正常發(fā)展,乙方必須與接替其工作崗位的人交接清楚,讓其盡快熟悉和了解崗位職責和工作內容,并在其能獨立主持工作之后再辦理離職手續(xù),由雙方共同交接完畢簽訂確認工作交接清單。

  若在乙方離職期限截止時,接替其崗位的員工還不能獨立主持工作,經甲乙協(xié)商雙方約定可適當延長離職期限,但不超過一個月。

  八、甲乙雙方沒有其他爭議。

  九、本協(xié)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勞動關系合同13

  工傷案件辦理的過程中經常出現(xiàn)這樣一個情況:因公出差時,不幸遭遇車禍,想申請工傷待遇,但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現(xiàn)公司不想承認勞動關系,勞動者該怎么辦?

  律師建議: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以下證據(jù)可以證明你與公司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

  1、工資卡、工資存折、工資條或其它工資發(fā)放記錄(最好有單位蓋章確認)、職工花名冊;

  2、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3、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上崗證”、“外派證”等能夠證明職務職位身份的證件;

  4、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5、用人單位的考勤記錄(考勤表、出勤卡等);

  6、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7、其它能夠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jù)。

  (1)載有勞動者名字的用人單位的各種文件

  用人單位下發(fā)的各種文件,類似各種通知、工作任務單、任命通知書、介紹信、簽到表等書面資料中,只要其中含有勞動者本人的名字,一般都可以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事實。但是,此類證據(jù)必須上有用人單位的公章才有證明證明效力。

  (2)勞動者代表用人單位與其它實體或個人簽訂的合同

  在用人單位與其它實體或個人簽訂合同特別是經濟事務的合同時,一般都會有“簽約代表”或“代表人”一欄,此時,如果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代表在合同上簽字,該合同又有用人單位所蓋公章的話,那么可推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3)與用人單位有業(yè)務往來的其它單位留存的相關資料

  與用人單位有業(yè)務往來的其它單位若能出具有關勞動者曾代表用人單位洽談業(yè)務方面的`證明,也可以證明勞動者曾為用人單位提供過勞動。因為勞動者代表用人單位與第三方接觸時,有時會在辦理某些事務時向第三方提供有單位蓋章和本人簽名的資料:比如說作為用人單位的代表,代表用人單位向有關單位或機關提交申報材料、代表用人單位到第三方處領取票據(jù)時在各種存根處代表用人單位簽名等。勞動者如能取得與用人單位有業(yè)務往來的第三方開具有關的證明,也可以推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4)、錄音、錄像、照片

  錄音最好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協(xié)商談判具體事宜時的錄音,只要錄音能夠清楚反映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承認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過勞動,就可以基本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可拍攝其在工作時間在用人單位內上下班的情況,或者其它關于工作方面的錄像也可作為為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的證據(jù)。

  律師提醒: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關系時,一定要主動要求簽訂勞動合同,并且妥善保管勞動合同。

勞動關系合同14

  20xx年12月底,聽取各方意見后,《勞動合同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推出二審稿,與一審稿相比有了很大調整。但到目前草案原定確認稿推出的時間一再延后,至今仍無定論。在修改定論尚未出臺之前,大膽猜想一回,設想新的勞動合同法將如何影響職場關系。

  短工更短 長工更長

  為平衡勞動者利益,“草案”規(guī)定在3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xù)簽勞動合同應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 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10年以上;2)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國企改制重簽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1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齡在10年以內;3) 連續(xù)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續(xù)約的。由此看來,可以想象兩種可能性:一方面用人單位對于一部分工作能力較有可信度的員工會大方簽訂長約,同時,由于合同期滿解約的原則未變,用人單位對一些工作能力不穩(wěn)定的年輕員工將采用更短的約期,以換得用人自由,特別是一些季節(jié)性或是項目性工作,更多可能通過小時工的方式來雇用。不知員工對企業(yè)長期依存的安全感能增加,還是會減少?

  末位淘汰制退出歷史

  依照“草案”第4章有關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的規(guī)定,除非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后期不能再以業(yè)績不達標的理由將員工輕易請出門,即使付出1個月的工資為補償。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要付出兩倍賠償金。這種措施雖然保護了員工不會被用人單位無理開除,但也加大了年輕就業(yè)人群在就業(yè)市場的壓力。一些公司也擔心這些規(guī)定是否會令其原有的一些績效管理政策對員工無法長期實施,說到底,訂長期合同還是訂短期合同將是對人力資源管理智慧的.最大考驗。

  培訓不再是“綁人術”

  如果“草案”通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大多數(shù)培訓就不再是企業(yè)與人才之間強制延長服務期契約的依據(jù)!盀閯趧诱咛峁┡嘤栙M用,使勞動者接受1個月以上脫產專業(yè)技術培訓的”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以及違約金。另外,草案對違約金的數(shù)額也進行了限制,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相較一審稿中以“6個月脫產培訓”為可約定服務期的起步價,現(xiàn)在1個月的期限已可令企業(yè)大松一口氣。不過要滿足1個月以上的脫產專業(yè)技術培訓的條件也并不容易,只要你在培訓期間能證明在當?shù)厝栽跒橛萌藛挝怀袚欢üぷ髁浚陀植粚儆谶@一條件的約束范圍。

  假簡歷問題被重視

  “草案”一審稿第一次提出了撤銷權的概念,“對存在重大誤解的勞動合同或者顯失公平的勞動合同”,合同雙方都有權申撤銷勞動合同。勞動者如何對企業(yè)造成重大誤解呢?勞動法世界首席顧問魏浩征表示,簡歷注水可能是最大的可能。這也將使得對員工的背景調查業(yè)務進一步蒸蒸日上,若發(fā)現(xiàn)員工表現(xiàn)與用人單位要求不符,想盡早請他出門,背景調查也許是用人單位最能享有主動權的機會。這倒正好給那些覺得企業(yè)不會有功夫去核對簡歷的作假者們敲響了警鐘。不過,二審稿在撤銷權給予方面又倒退了,僅留下“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勞動合同”被視無效,鑒于企業(yè)方面仍在大聲呼吁“不要忽視員工欺詐現(xiàn)象日盛”,也許三審稿中我們又會看到新增對勞動者誠信的約束。

  “防”員工尺度更大

  在“草案”中,首次明確了競業(yè)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觀察人士認為縮短競業(yè)限制期增加了勞動者的就業(yè)自由,但估計企業(yè)也會在企業(yè)內部的知識產權管理和核心資訊分享上,設更多的保密層級,以減少無形資產的流失。

  員工派遣形式受抑制

  “草案”規(guī)定勞動力派遣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應不低于2年,期間即使無工作可派仍需支付其不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勞動報酬。另外,用人單位要實行同工同酬,若派遣員工崗位在本單位無同類勞動者,參照所在地政府部門發(fā)布的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確定報酬。另外,“草案”同時規(guī)定勞動力派遣單位注冊資本不得少于50萬元,以提高派遣機構入行門檻。勞動者權益在被派遣的工作崗位受到損害的,由勞動力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企業(yè)競相組辦工會

  在給予員工參與企業(yè)決策的民主性上,“草案”也推進了很大力度。一審草案曾規(guī)定凡應該通過工會、職工大會或是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事項,用人單位單方面做出規(guī)定無效。不過,二審稿對于工會的權利范圍進行了限制,將民主程序進行了一些簡化,只是提出“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規(guī)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經過職代會或是全體職工討論,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xié)商。

  集體合同作補充

  集體合同出現(xiàn)在草案最新稿中也不令人奇怪。對于引入工會機制如何能切實保障勞動者權益,集體合同也許是最好的回答。集體合同草案要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由工會或是勞動者推舉的代表(在未建工會的情況下)與用人單位簽訂。中華全國總工會民主管理部部長郭軍表示,個人勞動合同起的作用是建立勞動關系,而集體勞動合同則發(fā)揮調整勞動關系的作用。“企業(yè)是否應該裁員,降薪降到什么程度,如果跟單個員工談,他們是沒有什么主動權的,而工會或是集體代表說話則能平衡力量!

  現(xiàn)在,一切還沒有定論,就讓我們耐心等待這部新法的最后結果。

勞動關系合同15

  在我國,很多城鎮(zhèn)企業(yè)與勞動者之間都只是口頭協(xié)議,并沒有書面的正規(guī)合同,導致在后續(xù)的工作過程中,發(fā)生勞動糾紛的情況時,不能合理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因此,企業(yè)和勞動者應該加強法律意識,簽訂合理的勞動關系,為自身的合法權益提供強有力的保障。對此,筆者將從我國企業(yè)勞動合同管理中常見的問題入手,展開如下分析。

  一、我國企業(yè)勞動合同管理中常見的問題

 。ㄒ唬┖炗喡实

  在我國的很多城鎮(zhèn)中,普遍存在從業(yè)人員沒有與雇傭企業(yè)簽訂勞務合同的現(xiàn)象。眾多的雇傭企業(yè)除了國有、外商以及集體企業(yè)之外,很多個體工商戶或者是私營企業(yè)都是以口頭表述的形式規(guī)定工作內容、時間以及工資的。因此,這些企業(yè)中的從業(yè)人員并不享受社保等待遇,并且在很多國有、外資以及集體企業(yè)當中,也存在很多的臨時工,這些臨時工也是沒有社保待遇的。經統(tǒng)計,目前簽訂勞動合同的從業(yè)人員中,僅有1.5%屬于個體工商戶或者是私營企業(yè)。

 。ǘ┢髽I(yè)不合理的設定試用期時間以及報酬

  企業(yè)對于試用期的不合理設定主要可以體現(xiàn)在試用期期間不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時間過長、試用期期間報酬過低、試用期期間沒有社保待遇等,導致從業(yè)人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1、試用期期間,企業(yè)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目前,我國市場上出現(xiàn)嚴重的勞動力過剩的現(xiàn)象,企業(yè)正是利用這一現(xiàn)象,不斷的對勞動者進行壓榨,剝削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這就導致在試用期期間產生很多勞動糾紛,而勞動者由于還沒有轉正,并且法律意識單薄,面對這些糾紛的時候選擇隱忍,所以經常會落入企業(yè)進行設計的試用期“陷阱”。2、試用期時間過長。在很多城鎮(zhèn)企業(yè)當中,試用期時間過長的`現(xiàn)象是十分普遍的,很多企業(yè)利用從業(yè)人員法律意識薄弱以及勞動力過剩等情況,將勞動者的試用期時間設定過長,以降低自身的投入成本。根據(jù)我國的《勞動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企業(yè)在對勞動者進行試用的過程中,期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只有在勞動合同期限超過兩年的情況下,才可以設定為六個月。3、試用期期間報酬過低。勞動人員在試用期期間應享受的薪資待遇必須高于當?shù)氐淖畹凸べY標準。但是實際工作中,很多勞動人員的試用期工資達不到這一標準。4、試用期期間不享受社保待遇!豆kU條例》中對于企業(yè)員工試用期期間的社保問題有明確規(guī)定,企業(yè)在使用期間是由責任以及義務為勞動者繳納保險的,這是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

 。ㄈ┢髽I(yè)不依法履行勞務合同

  在我國城鎮(zhèn)企業(yè)的發(fā)展過程中,惡意拖欠勞動者工資、隨意調動勞動者工作職責、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等情況時有發(fā)生。勞動者苦于實際情況的限制,對于這種情況選擇聽之任之的處理方式,導致自身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二、加強企業(yè)勞動合同管理營造和諧勞動關系的有效措施

 。ㄒ唬┱块T應該加強對《勞動合同法》的宣傳

  《勞動合同法》的制定就是為了確保企業(yè)與員工之間的合法權益,避免勞資問題的發(fā)生,進而促進企業(yè)與勞動者之間形成良好的勞動關系。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很多中小企業(yè)以及勞動者,對于《勞動合同法》并不了解,所以導致很多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事情發(fā)生。因此,相關的政府部門應該在企業(yè)和群眾之間大力宣傳《勞動合同法》,加強人們的法律意識,保障人們的合法權益。

 。ǘ┘訌娖髽I(yè)管理層對勞動關系的認知

  作為企業(yè)的管理層,應加強對《勞動合同法》的認知,嚴格執(zhí)行《勞動合同法》所賦予的權利,同時,對于《勞動合同法》所規(guī)定的義務也應該嚴格履行,從自身出發(fā),更新管理認知,完善管理條例。

 。ㄈ┱块T應該加大對勞動合同簽訂與履行的監(jiān)督力度

  相關的政府部門可以利用其監(jiān)察的職能,對各個企業(yè)中勞動合同的簽訂以及履行、勞動合同內容是否合理以及勞動合同在續(xù)簽或者是解除途徑是否正規(guī)等問題進行嚴格的檢查,對于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的企業(yè)做出嚴肅處理,以確保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結束語: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對于企業(yè)和勞動者而言,是自身權益有所保障的體現(xiàn),所以,企業(yè)和勞動者應該加強法律意識的培養(yǎng),在建立正常的雇傭關系時,及時簽訂有效的勞務合同,避免發(fā)生不必要的勞動糾紛,共建和諧的勞動關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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