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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外匯買賣賺錢?
投資理財?shù)钠脚_需求也會越來越多樣化,其中外匯買賣作為一種理財項目也具有很大的吸引力,想要一份整理好的知識點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用外匯買賣賺錢知識點,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一、外匯買賣如何計算?
1、“點”:外匯保證金交易中,把最小的單位成為“點”。
比如歐元兌美元貨幣對從1.1120波動到1.1121就是1個點波動,美元兌日元貨幣對從129.11到129.12就是1個點波動。
例如50個點的波動就是比如歐元兌美元1.1120到1.1170或者1.1120到1.1070都是50個點的波動。
2、“點值”:在交易手數(shù)1標準手的情況下,1個點的波動(無論交易平臺杠桿倍數(shù)多少)就是10美金的波動,因此50個點在1標準手的情況下就是500美金的波動。
3、“外匯盈虧計算”:由于外匯是雙向交易機制,因此外匯交易中既可以買漲,同時也可以買跌,因此只有當我們看準并且作對了行情的方向時候我們才是賺錢,否則是虧錢;
例如我們選擇做多歐元兌美元,歐元兌美元從1.1120到1.1170,我們就盈利了50個點,1標準手則是500美金,反之則是虧損50個點。
二、外匯買賣如何賺錢?
外匯是指兩個國家貨幣之間的兌換,由于兩國貨幣之間的匯率是時時變動的,所以外匯就存在了可操作性。外匯賺錢主要是來自于匯率的差價,舉兩個外匯操作的例子:
1、銀行外匯兌換:比如說現(xiàn)在人民幣兌美元的匯率是6.8347,你把68347元人民幣兌換成了10000美元,明天匯率變成了6.8447,你再把美元兌換成人民幣回來,就可以換到68447人民幣,你就賺到了100元人民幣。
2、電子盤外匯交易:電子盤外匯交易其實和銀行有類似的地方,也是賺取匯率差價,主要不同的地方在于,首先,電子盤外匯交易多了個做空方向,也就是說不管匯率是漲還是跌,只要方向操作對了,都可以盈利;還有就是,電子盤外匯交易是桿杠交易,會把盈利和虧損都相應放大,桿杠一般在100~500倍之間。
3、用好外匯的杠桿:
杠桿在人類歷史中發(fā)揮了重要作用。新時器的人類用杠桿來撬動石頭,埃及人也用杠桿來建造宏偉的金字塔。古希臘數(shù)學家阿基米德甚至豪邁放言"給俺一個支點,就能撬起整個地球!"
外匯交易中,杠桿也發(fā)揮了強大的力量。只需數(shù)百美元,通過"杠桿",您就能調(diào)動數(shù)萬美元的資金。杠桿也有不同的"倍數(shù)",象美國,最高杠桿是五十比一,而英國的杠桿則以二百比一和一百比一居多。選擇什么樣的杠桿,取決于您的交易喜好。
以買1標準手的歐元/美元(EUR/USD=1.000)為例,要想買入歐元,按此時匯率,您并不需賣出100,000美元。您可以使用"杠桿",以一百比一的杠桿為例,您只要賣出1,000美元,就能買入100,000歐元了。如果使用二百比一的杠桿,您只要賣出500美元就行了。這時候,您已經(jīng)建立起100,000歐元的倉位,歐元/美元每波動一個點,您的賬戶就發(fā)生10美元的盈利或虧損。
這就是杠桿。杠桿越高,您需要投入的"占用保證金"就越少。經(jīng)紀商在交易平臺里,會明確地標示出所需保證金的數(shù)量。
需要注意的是,杠桿是雙刃之劍,杠桿式外匯交易既能擴大您的盈利,也能擴大您的損失。通過杠桿,您可以買入數(shù)量更多的貨幣,當貨幣升值時,您是賺得多了。但是如果這些貨幣貶值了,您買入的數(shù)量越多,虧損越大。
外匯買賣協(xié)議范本
合同法案例
1、案例分析一:關于要約邀請
出租車在街上攬客是要約邀請嗎?
2、案例分析二:要約的修改
法國公司甲給中國公司乙下訂單:“供應50臺拖拉機,100匹馬力,每臺價格4000美元,合同訂立后3個月裝船,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付款。請電復。”乙電報回復為:“接受你方條件,在訂立合同后即裝船。”問題:雙方的合同是否成立,為什么?
3、案例分析三:關于要約的撤銷
A是一個古董商,A要求B在3個月內(nèi)完成修復十幅畫的工作,價格不超過一個具體的金額。B告知A,為了決定是否承諾該要約,B認為有必要先開始對一幅畫進行修復,然后才能在5天內(nèi)給出一個明確的答復,A同意了,基于對A的要約的信賴,B馬上開始了工作。問題:A在這5天內(nèi)是否能撤銷要約?
4、案例分析四:要約得撤銷
美國紐約市某公司A于10月22日來電向中國上海市某公司B下訂單(發(fā)盤)出售一批木材。列明各項交易條件,但未規(guī)定有效期限。B公司于當天收到來電,經(jīng)研究決定,于22日上午11時向上海市的電報局交發(fā)對上述發(fā)盤表示接受的電報,該電報于22日下午1時送達A公司。此期間,因木板價格上漲,A公司于22日上午9時15分向紐約市電報局交發(fā)電報,電文如下:“由于木材價格上漲,我10月20日發(fā)盤撤銷!盇公司的電報于22日上午11時20分送達B公司。問,A公司是否成功地撤銷了其要約,A、B之間的合同是否成立?
5、案例分析五:逾期承諾
要約人A在要約中明確表示,3月31日為承諾其要約的最后期限。受要約人B的承諾于4月3日送達A。要約人A仍然對該合同有興趣,愿意“接受”B的逾期承諾,并且立即通知了B,A的通知于4月4日送達B。問題:該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成立時間是何時?
7、案例分析:關于損害賠償
7月2日,A要求旅游代理商B公司為其在倫敦預訂20間8月1日的客房,價格為每間55英鎊。7月15日,A得知B還沒有預訂到房間。A一直等到7月25日才委托別人再預訂,但只能訂到700英鎊一間的房間。如果A在7月15日采取行動,可以訂到600英鎊一間的房間。問:A可以從B公司處得到多少英鎊的賠償。
8、案例分析:關于不可抗力
甲國的制造商A公司與乙國某公益事業(yè)公司B簽訂了由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座核電站的合同,依該合同的規(guī)定,A承擔依這一時期的固定價格供應10年該核電站所需的鈾,B以美元付款且在紐約支付。問:如5年后,乙國政府實行外匯管制,禁止B公司以任何非乙國貨幣的貨幣付款,B公司是否可以免除以美元付款的責任,A公司是否有權終止供應鈾的合同?
國際貨物買賣法案例
1、FOB風險轉移
A(賣方)和B(買方)兩個公司簽訂了一份購買成套設備的合同,F(xiàn)OB倫敦(在倫敦船上交貨),買方B與C(船方)簽訂了貨運合同。賣方按照買方的指示將設備運到倫敦港,C在使用船上吊桿把成套設備從A的船上往C船上運時,吊桿折斷,造成貨損,此時貨物尚未越過船舷,風險并未轉移給買方,賣方須承擔損失,由賣方A向負責裝卸的船方C提出索賠。
因此,以船舷為界原則,如貨物在裝船時脫鉤入海,則由于貨物沒有越過船舷其風險由買方承擔,但只要貨物越過船舷,如貨物掉在C的甲板上導致貨損,則風險由買方承擔。
2、FOB運輸途中的風險承擔
案例:某公司以FOB條件向境外出售一級大米300噸,裝船時經(jīng)公證人檢驗,貨物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品質(zhì)要求,賣方在貨物裝船后及時發(fā)出裝船通知,但由于運輸途中海浪過大,大米被海水浸泡,當貨物到達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級大米的價格出售,故買方要求買方賠償大米質(zhì)量下降造成的差價損失。
問題:賣方是否對該項損失負責,為什么?
評析:根據(jù)《國際貿(mào)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規(guī)定,F(xiàn)OB、CIF或CFR術語中,賣方只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前的風險,貨物越過船舷之后的風險由買方承擔,而本案中,貨物的風險發(fā)生在海上運輸途中,因此,屬于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后的風險,故該差價損失應該由買方承擔。
3、CFR貿(mào)易術語下的賣方裝船通知義務
案例:德國某公司與我國某公司簽訂一份CFR合同,由德國公司向我國公司出口化工原料。合同規(guī)定:德國公司在2005年4月交貨。德國公司按合同規(guī)定時間交貨后,載貨船于當天起航駛往目的港青島。5月10日,德國公司向我公司發(fā)出傳真,通知貨已裝船。我公司于當天向保險公司投保。但貨到目的港后,經(jīng)我公司檢驗發(fā)現(xiàn),貨物于5月8日在海上運輸途中已經(jīng)發(fā)生損失。
問題:上述期間發(fā)生的損失由哪一方承擔?
評析:在CFR術語中,賣方負有在貨物裝船后給與買方貨物已裝船的充分通知。該義務直接關系到買方能否及時就運輸?shù)呢浳锿侗:I线\輸保險。如果賣方怠于通知,使得買方未能及時投保,由此造成的損失應該由賣方承擔。本案即屬此種情況。德國一方在4月即已經(jīng)將貨物裝船,本應該在4月份就向買方發(fā)出裝船通知,而實際情況是,到5月10日才發(fā)出裝船通知,造成買方不能對貨物在裝船后至5月9日期間可能發(fā)生的風險進行投保,即造成買方投保的延誤,該風險損失只能由賣方德國公司承擔。在CIF、FOB貿(mào)易術語中,賣方承擔同樣的責任。
4、CIF合同貨物運輸?shù)娘L險承擔案
案例:我國某公司與韓國某公司簽定了一份CIF合同,進口電子零部件。合同訂立后,韓國公司按時發(fā)貨。我公司收到貨物后,經(jīng)檢驗發(fā)現(xiàn),貨物外包裝破裂,貨物嚴重受損。韓國公司出具離岸證明,證明貨物損失發(fā)生在運輸途中。對于該批貨物的運輸風險雙方均未投保。
問題:上述風險損失由誰承擔?
評析:在CIF術語中,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后的風險由買方承擔。本案中,貨物外包裝破裂的損失發(fā)生在運輸途中,該風險屬于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后的風險,因此,應該由買方承擔。但是,賣方韓國公司負有按照《國際貿(mào)易術語解釋通則》規(guī)定,投保貨物在海運中的風險的責任,但事實上,賣方違反了該規(guī)定,沒有投保,使得買方不能取得保險單據(jù),進而不能就上述損失向保險公司索賠,因此,貨物外包裝破裂風險不由買方承擔,應由賣方韓國國內(nèi)公司承擔。
5、賣方的權利擔保責任
案例:1990年,我某機械進出口公司向一法國商人出售一批機床。法國又將該機床轉售美國及一些歐洲國家。機床進入美國后,美國的進出口商被起訴侵權了美國有效的專利權,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專利人損失,隨后美國進口商向法國出口商追索,法國商人又向我方索賠。
問題:我方是否應該承擔責任,為什么?
評析:根據(jù)《公約》規(guī)定,作為賣方的我某機械進出口公司應該向賣方——法國商人承擔所出售的貨物不會侵犯他人知識產(chǎn)權的義務,但這種擔保應該以買方告知賣方所要銷往的國家為限,否則,賣方只保證不會侵犯買方所在國家的知識產(chǎn)權人的權利。
6、暫時中止履行合同
案例:加拿大公司與泰國公司訂立了一份出口精密儀器的合同。合同規(guī)定:泰國公司應在儀器制造過程中按進度預付貨款。合同訂立后合同訂立后,泰國公司獲悉加拿大公司供應的儀器質(zhì)量不穩(wěn)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據(jù)悉你公司供貨質(zhì)量不穩(wěn)定,故我方暫時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受到通知后,立即向泰國公司提供書面保證:如不能履行義務,將由銀行償付泰國公司支付的款項。但泰國公司受到此通知后,仍然堅持暫時中止履行合同。
問題:泰國公司的做法是否妥當?
評析:宣告中止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必須立即通知另一當事人,如果另一當事人對履行義務提供了充分的保證,則必須繼續(xù)履行義務。因為中止合同之時暫時停止了履行合同,而不是使合同告中。因此,只要另一方當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履約擔保(如銀行保函),宣告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仍須繼續(xù)履行其合同義務。因此,泰國公司只能繼續(xù)履行合同,不能暫時終止履行合同。
7、分批交貨下的解除合同
案例:意大利某公司與我國公司簽訂了出口加工生產(chǎn)大理石的成套機械設備合同,合同規(guī)定分四批交貨。在交付的前兩批貨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質(zhì)量問題。在第三批貨物交付時,買方發(fā)現(xiàn)貨物品質(zhì)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四批貨物的質(zhì)量也難以保證,所以向賣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
問題:我國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評析:我國公司所購的貨物是加工生產(chǎn)大理石的成套機械設備,任何一批貨物存在質(zhì)量問題,都會導致該套設備的無法使用,也就是說,各批貨物是相互依存的,因此,意大利公司的行為已構成根本違反合同,買方可以宣告撤銷整個合同。除非前三批貨物是該套設備的零配件,第四批貨物是該套設備的關鍵設備且第四批貨物的質(zhì)量不存在問題,我國公司才無權解除合同。
8、貨物的風險轉移
案例:香港某公司與我國某公司與1997年10月2日簽訂進口服裝合同。11月2日貨物出運,11月4日香港公司與瑞士公司簽訂合同,將該批貨物專賣,此時貨物仍在運輸途中。
問題:貨物風險何時由香港公司轉移到瑞士公司?
評析:對于在運輸途中銷售的貨物,從訂立合同時起,風險就轉移到買方承擔。但是,如果情況表明由此需要,從貨物交付給簽發(fā)載有運輸合同單據(jù)的承運人起時,風險就由買方承擔。盡管如此,如果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貨物已經(jīng)遺失或損壞,而他不將這一事實告知買方,則這種遺失或損壞應由賣方負責。此案中,貨物裝運后,香港公司于11月4日和瑞士公司簽訂合同,將貨物轉賣,因此,貨物風險從該日轉移給瑞士公司承擔。
9、是否構成根本違反合同
案情:1985年2月8日,某港某電業(yè)有限公司A與珠海拱北某公司B簽訂購銷合同。合同規(guī)定: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訂購日產(chǎn)佳能復印機200臺,價格為CIF九州港1499美元一臺,交貨期限為4月15日,付款方式為信用證付款。在合同履行時,4月13日B公司收到裝船電報通知,電報稱所有貨物與4月12日往珠海九洲港并注明合同號及信用證號。4月19日B公司收到九州港碼頭提貨通知,碼頭方面向公司出示隨船提單一份。提單上的裝船日期為4月13日,到貨是4月16日,B公司認為香港公司A未按合同交貨期限規(guī)定的4月15日交貨,電報所稱4月12日裝船不真實,因而沒有馬上提貨。5月2日,B公司接到中國銀行珠海分行承付通知,B公司提出拒付,理由是香港公司延期交貨,并于當天電告香港公司,宣告解除合同。香港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異議,從而產(chǎn)生糾紛。
問題:什么叫根本違反合同,什么情況下可以采用解除合同的救濟。
評析:本案中B公司認為A公司延期交貨一天即構成根本違反合同,因此希望采取解除車同的救濟。根據(jù)公約第25條規(guī)定,如果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失,以致于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jù)合同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屬于根本違反合同。本案B公司是延遲了一天,此種延遲當然也屬于違約行為,給B公司造成損害,但沒有達到致使實際上剝奪了買方依合同規(guī)定有權期待得到的嚴重程度,對于季節(jié)性的敏感貨物,遲到一天可能會導致非常嚴重的后果而對于復印機這種報告設備,遲到一天引起的損失一般不會嚴重影響守約方訂立合同時期望的經(jīng)濟利益。因此,本案A公司的違約行為并沒有達到根本違反合同的程度,因此,買方采取的救濟方式不是解除合同,而應是損害賠償。
10、買方解除合同
1993年1月,中國A公司與日本B公司先后簽訂合同,由B公司按CIF交貨條件將合同項下的8萬只用于顯像管生產(chǎn)的電子槍按時交予中國A公司。貨到后,A公司在實驗性使用中發(fā)現(xiàn),電子槍存在質(zhì)量問題。后經(jīng)雙方協(xié)商,同意由中國商檢機構進行品質(zhì)檢驗,經(jīng)檢站證明,電子槍的質(zhì)量確實存在較大質(zhì)量缺陷。A 公司隨即與B公司交涉并達成索賠協(xié)議。協(xié)議規(guī)定:(1)A公司對已收貨物中已使用的部分電子槍暫不退還B公司;(2)B公司應該在三個月內(nèi)將符合質(zhì)量要求的7.5萬只電子槍發(fā)運到A公司;(3)更換的貨物運到后,買方將抽樣檢測,不合率大于20%,則整批退貨。結果,B公司交來的貨物仍然不符合質(zhì)量要求。雙方在此協(xié)商,A公司提出,B公司可將應該提供的電子槍品牌更換為“日天”或“星星”牌。B公司表示同意按照A公司的要求提供貨物,并將此作為索賠協(xié)議的一部分。后由于新供貨方的原因,B公司仍然未能履行義務。1994年5月,A公司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1)B公司退還7.5萬只電子槍的價款及利息;(2)已經(jīng)使用的5000只電子槍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由B公司承擔;(3)有關檢驗的相關費用由B公司承擔;(4)保管費、貨物差價等經(jīng)濟損失由B公司承擔。
問題:B公司是否構成根本違反合同,A公司有何種權利?
評析:我們講到買方對貨物有品質(zhì)擔保義務,而本案中的B公司提供的電子槍的質(zhì)量存在較大的質(zhì)量缺陷,使得另一方當事人蒙受了損害,屬于根本違反合同。雖然B公司做出補救,但是補救仍給A公司造成不合理的不便或延遲。因此,A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損害賠償,而且由賣方來承擔做出補救的費用。
11、買方要求損害賠償
1995年3月5日,北京某工業(yè)供銷公司(買方)與荷蘭碧海有限公司(賣方)簽訂了一份進口機床的合同。合同規(guī)定:由賣方在1995年12月7日前交付買方機床100臺,總價值5萬美元,貨到3日內(nèi)全部付清。7月7日,賣方來函:因機床價格上漲,全年供不應求,
除非買方同意支付6萬美元,否則賣方將不交貨。對此,賣方表示按合同規(guī)定價格成交。買方曾經(jīng)于7月7日詢問另一家公司尋找替代物,但新供應商可以在12月7日前交付100臺機床并要求支付價款5.6萬美元。買方當即未立即補進。到12月7日,買方以當時的6.1萬美元的價格向另一供應商補進100臺機床。對于差價損失,買方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賣方賠償其損失。
問題:補進屬于哪種救濟方式? 買方要求是否合理?
評析:根據(jù)公約第77條的規(guī)定,“聲稱另一方違法合同的一方,必須按情況采取合理措施,減輕由于另一方違反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如果他不采取措施,違反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從損害賠償中扣除原應可以減輕的損失數(shù)額。本案中,買賣雙方未對漲價問題達成協(xié)議,導致賣方不交貨,實際上已構成賣方的違約,在這種情況下,買方應該宣布撤銷合同,并從其他供應商那里進貨,以減輕損失。但是買方雖然在7月7日詢問過另一家,但實際上12月7日才補進,因此,買方所要求的差價損失不能予以賠償,而只能得到合同規(guī)定的價格(即5萬美元)和宣布合同無效時的時價(即7月7日前后的市場價)之間的差額。
補進屬于一種損害賠償?shù)木葷椒āQa進制度是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補救辦法,并不妨礙其同時提出損害賠償。
1、 甲方是否可以以乙方重大違約為由,提前解除合同。
事實及證據(jù):
乙方在履約過程中從未及時向甲方寄送結算書,是甲方無法知道自己的賬目情況。乙方最近在媒體公開發(fā)布對甲方的攻擊性言論,泄露甲方的隱私。
相關法律:
《合同法》: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ㄒ唬┮虿豢煽沽χ率共荒軐崿F(xiàn)合同目的;
。ǘ┰诼男衅谙迣脻M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未履行;
。ㄋ模┊斒氯艘环竭t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16、甲乙兩公司簽訂鋼材購買合同,合同約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鋼材,總價款500萬元。甲公司預支價款200萬元。在甲公司即將支付預付款前,得知乙公司因經(jīng)營不善,無法交付鋼材,并有確切證據(jù)證明。于是,甲公司拒絕支付預付款,除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的擔保,乙公司拒絕提供擔保。為此,雙方發(fā)生糾紛并訴至法院。
試分析:(1)甲公司拒絕支付余款是否合法? (2)甲公司的行為若合法,法律依據(jù)是什么?(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權利?若行使該權利必須具備什么條件?
答題要點:(1)甲公司拒絕支付余款是合法的。(2)《合同法》第68條規(guī)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yè)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甲公司作為先為給付的一方當事人,在對方于締約后財產(chǎn)狀況明顯惡化,且未提供適當擔保,可能危及其債權實現(xiàn)時,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保護權益不受損害。因此在發(fā)生糾紛時,法院應支持甲公司的主張。(3)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是:①須是同一雙務合同所產(chǎn)生的兩項債務,并且相互為對價給付。②互為對價給付的雙務合同規(guī)定有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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